中国近代史中的律师印记
- 发表时间:2026-02-06 10:16:08
为爱国进步学生辩护
1906年清政府编纂的《大清刑事诉讼法》和《大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制度;在北洋政府和中华民国政府的立法中,也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这为当时的律师参与辩护奠定了制度基础。
在五四运动中,有两位从福建走出来的法律人为历史铭记,他们是林长民和刘崇佑。二人留学日本研习政法,归国后于1911年共同创办私立福建法政学堂。1919年5月巴黎和会上,作为战胜国的中国竟被列强宰割。消息传回中国后,林长民义愤填膺,撰写文章《外交警报敬告国民》,表示:“胶州亡矣!山东亡矣!国不国矣!”“国亡无日,愿合我四万万众誓死图之!”
1919年5月4日,因在北京赵家楼游行中发生学生涉嫌伤人放火之事,有32名学生被押送警察厅。上海律师公会对学生进行声援,北京律师公会决议为被捕学生义务辩护。林长民连同其他人以政府要员的身份,向警察厅具书保释学生。在社会压力和政府内部的争取之下,北洋政府于5月7日将被捕学生全部释放。
同年8月,“北大学生互控”案发生,刘崇佑闻知此案,挺身而出,担任鲁士毅等11名学生的辩护律师。8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旁听之位座无虚席。在法庭上,刘崇佑说:“乃不幸此超然政界之教育一再波及,今日遂不得不迁连沦没于浑流之中。年少学生方自以为保吾读书之地,无任外界侵犯,是乃天职,而不知所谓‘国法’者即将俟隙而随其后。”刘崇佑的精彩辩护引得法庭共鸣,整场审判历时8个小时方才退庭。8月26日,法庭作出判决,接受了刘崇佑使学生早日返校就学的主张。
五四运动以后,学生救亡图存的热情持续高涨。1920年1月29日,天津数千名学生包围直隶省公署进行请愿,求见直隶省长曹锐。周恩来、郭隆真等4人被举为学生代表,谁知甫一入内,即遭逮捕。在关押近半年以后,检察厅对他们以“骚扰罪”提起公诉。在已有天津两位本地律师钱俊、兰兴周以外,学联聘请刘崇佑担任律师,他接信后果断赴津辩护。经过3日的公开审判,地方审判厅认定周恩来等人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但是,由于未决期间羁押日数已超过刑期,他们得以当庭释放。获得自由的周恩来、郭隆真等赴法进行勤工俭学,刘崇佑又资助周恩来赴法路费,其后更每月汇款资助,经年未断。
同年2月4日,北京学生于天安门广场集会,反对政府同日本直接交涉山东问题。北洋政府出动军警逮捕在场学生40人,后由检察厅以学生“胁迫政府”“抗拒解散”之“骚扰罪”提起公诉。刘崇佑再次为被捕学生进行辩护。刘崇佑立志“律师应仗人间义”,周恩来曾称赞说:“刘崇佑先生是中国一位有正义感的大律师”,其可谓实至名归。
刘崇佑为周恩来等4名天津学生代表辩护的辩护书底稿(供图:刘岳,转自中共福建省委机关刊物《海峡通讯》)
参与中国共产党创建
1914年1月,董必武与张国恩进入东京日本大学法律系学习,后加入孙中山领导的中华革命党。1917年回国,两人在武汉合办律师事务所。刘伯垂在日本留学期间,结识孙中山,后加入同盟会。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后刘伯垂回国,在武汉当律师。
1920年,陈独秀委托刘伯垂筹建武汉共产主义小组,刘伯垂与包惠僧、董必武、陈潭秋、张国恩等人联络商讨此事。同年9月中旬,他们在武昌董必武的寓所,也就是于董、张合办的律师事务所聚合,召开会议。在刘伯垂主持下,与会者经认真讨论,一致赞同成立武汉共产主义小组,并推选包惠僧任书记。会后,刘伯垂租用武昌多公祠5号,挂“刘芬律师事务所”招牌。
武汉共产主义小组每周一次会议,有时在董、张的律师事务所,有时在刘伯垂的律师事务所。武汉共产主义小组成立后,发起成立了武昌社会主义青年团,积极开展学生运动;逐步与人力车、搬运、纺织、轮驳、兵工、铁路、香烟等行业的工人建立联系,推动马克思主义与工人运动相结合;公开成立“马克思学术研究会”,大力传播马克思主义。
1921年7月,董必武、陈潭秋、包惠僧赴上海参加中共一大,返回武汉后,董必武向武汉共产主义小组全体成员传达了大会召开情况。从史料看出,董必武、张国恩和刘伯垂3位律师在建立武汉共产主义小组时起到重要作用,对创建中国共产党作出了重要贡献。
积极捍卫共产党人权益
助力化解“伍豪”事件
伍豪是周恩来用过的别名。1932年2月中下旬,国民党特务系统伪造所谓《伍豪等243人脱离共产党启事》,在《申报》等报纸大肆刊登,妄图达到污蔑周恩来、离间共产党的目的。当时,中共中央特科为反击国民党反动派的造谣诬蔑,聘请陈志皋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化解“伍豪”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
陈志皋,浙江海宁人,肄业于震旦大学,继获上海法学院法学士后又留学法国专攻法律。回国后从事律师工作,担任全国律师公会常务理事,系上世纪30年代上海法租界的著名律师。
中共中央特科同志找到陈志皋,他虽然不知道伍豪是什么人,但从来人郑重其事的表情上看出事关重大。为促成事件顺利解决,他提议找个外籍律师协助,因为当时根据治外法权,在中国的外籍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保密,而中国政府无权过问。
当时,在上海有一位名为巴和的法国律师,他与陈志皋是至交。巴和酷爱中国古董,为此,陈志皋从家里拿出一幅祖上珍藏的古画送到巴和寓所。巴和一见此物马上意识到陈志皋可能有求于他,便问:“陈先生有何难处,鄙人定当尽力而为。”陈志皋见状,拿出一份以巴和名义起草的辟谣启事,请他尽快刊登在《申报》上。
3月4日,《申报》以醒目位置大字标题登出《巴和律师代表周少山紧要启事》:“兹据周少山君来所声称:渠撰投文稿曾用别名伍豪二字,近日报载伍豪等二百四十三人脱离共产党启事一则,辱劳国内外亲戚友好函电存问。惟渠伍豪之名除撰述文字外,绝未用作对外活动,是该伍豪君定系另有其人。所谓二百四十三人同时脱离共产党之事实与渠无关,事关个人名誉,易滋误会,更恐有不肖之徒颠倒是非,藉端生事,特委请贵律师代为声明,并答谢戚友之函电存问者云云前来。据此,合行代为登报如左。事务所法大马路四十一号六楼五号,电话一万三千二百三十九号。”
这则启事设计得十分严密周全,在法律上也无懈可击。以周少山的名义来辟谣,在启事中又说伍豪仅仅是自己发表文章时用的“别名”,同时,指出“有不肖之徒颠倒是非,藉端生事”。这一巧妙的处理,读者很容易判断出先前那份所谓脱党启事是伪造的谎言。这则启事刊出后,取得了明显的反击效果。
参与营救任弼时
1928年3月,中共安徽省临时委员会书记尹宽推行“左”倾盲动主义路线,导致各县党组织不同程度地遭到破坏,大批党的领导干部和骨干分子被逮捕或牺牲。1928年7月,在中共六大上,任弼时当选为中央委员。9月,中央委派任弼时以特派员的身份到安徽开展巡视工作,主要任务是传达大会精神、处理芜湖市委反对省临委的风潮。期间,省临委秘书处、团省委机关先后遭到敌人破坏,省临委不得不转移。任弼时决定离开芜湖,去南陵视察。
任弼时化装为商人模样,化名胡少甫,于10月14日凌晨到达南陵,决定第二天在县城西北的古刹香油寺召开城关地区党团骨干会议。不料这次会议被国民党县党部发觉,几个叛徒在暗中盯梢,县自卫队在附近埋伏。当任弼时等人发现情况异常,准备离开时,敌人蜂拥而上,当场逮捕了任弼时等4人。
10月16日晚,南陵国民党县党部、法院会审,任弼时镇定自若、对答如流,称自己名叫胡少甫,湖南人,长沙伟伦纸庄的学徒,到南陵催收账款,顺便到小乔墓游玩。敌人除了搜走他身上的80元现款,别的一无所获。恼羞成怒的敌人遂刑讯逼供,但任弼时毫不松口。敌人只好以“共党嫌疑”,将任弼时等人押解到当时安徽省政府所在地安庆,准备在那里的特种刑事法庭对任弼时进行秘密
审判。
不久,在上海的任弼时夫人陈琮英知道了他被捕的消息,立即报告给党中央,中央派人与陈琮英一起开展营救工作。长沙伟伦纸庄的老板是陈琮英的堂兄,陈琮英便以纸庄东家的身份聘请长沙四大律师之一的何维道提供法律支持。
何维道曾经是张之洞的门生,留学日本学习法律,归国后相继担任湖南公立法政专门学校、湖南大学的法科教授。在长沙执律师业,担任过长沙律师公会的会长。何维道接受委托,利用他的社会关系和影响力,通过沟通、申辩,把案子由特种刑事法庭转移到安徽高等法院,将原来的特种刑事案件变成了普通刑事案件,改变了案件的性质,减轻了营救工作的难度与阻力。
安徽高等法院对任弼时开庭审理时,何维道出庭担任辩护人。法官照例询问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后,便大声喝道:“胡少甫,你图谋作乱,危害民国,从实招来!”任弼时答道:“我是个本份的生意人,平日遵纪守法,说我图谋作乱,危害民国,这从何谈起?”此时,何维道立刻起身驳斥:“这图谋作乱、危害民国的罪名,何其大啊,有什么证据?”接着,何维道强烈谴责了南陵县党部滥抓无辜,将伟伦纸庄学徒当成共产党嫌犯抓入监狱又严刑拷问,这是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最后,请求法院调查核实胡少甫的身份,以证明其无罪。
开庭后,安徽高等法院果然派人赴长沙核查被告“胡少甫”身份,而任弼时则被继续关押。其实此前何维道早有准备,嘱咐陈琮英回长沙做好应对法院核查取证的准备。当法院的调查人员到来时,陈琮英便以伟伦纸庄东家的身份,证明了胡少甫是自己纸庄的学徒,案发时确实为纸庄去南陵打理生意上的事,并出具了证明书。1928年底,安徽高等法院最终认定此案证据不足,宣告任弼时无罪。
在中国共产党革命史上,律师竭力捍卫共产党人权益,参与营救共产党人的事例还有许多,包括为共产党人陈赓、廖承志出庭辩护,解救苏联驻中国特使鲍罗廷的夫人及3位交通员等等,彰显了中国律师的责任担当。
为推动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发声
参与抗日救亡
“九一八事变”爆发后,中共中央坚决主张对日抗战。在中国共产党的号召和推动下,全国抗日救亡运动蓬勃兴起。其中,上海律师公会成为积极的参与者之一。
1931年9月30日,在上海律师公会召开的全体大会上,决定在四个方面采取行动:一是研究对日政策以供政府参考;二是开展抵制日货运动;三是进行对日军事抵抗的准备,收集并揭露日军暴行。上海律师公会还致电民国政府和外交部,主张在国际联盟采取强硬立场;发表了一篇关于国家形势的宣言;致电黑龙江省政府主席,敦促他对日作战;要求外交部公布所有关于东三省的国家协议和条约以供律师研究;准备和发表了关于日军侵占中国领土的中英文资料;向上海抗击日本侵略的十九路军捐款3000块银元,并号召律师个人捐款;抗议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起诉抵制日货的中国人,抗议工部局允许日本人利用租界开展军事行动。
“七君子”事件
1936年5月,沈钧儒、李公朴、邹韬奋等人在上海发起成立救国会,要求国民党停止内战,并与共产党谈判,建立统一的抗日政权。11月,救国会7名领导人被逮捕,其中有4名上海律师公会的成员——沈钧儒、史良、沙千里和王造时。1937年4月,“七君子”均被以《紧急治罪法》中的罪名被起诉。6月11日,案子第一次开庭,上海律师公会一共派出21位知名律师,代表“七君子”(每人3名律师)出庭。
新中国成立后,“七君子”之一的史良成为司法部首任部长,她要求建立新的律师制度和公证制度,还提出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此外,她作为中国妇女界的代表人物,为妇女权益保障倾注大量心血,参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废除了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等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为广大妇女做了一件大实事。
在百年历史大潮中,中国律师始终与中国共产党荣辱与共、同向同行。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昂首阔步走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上,律师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应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优良传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作者:王利平,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尚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