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副部长吴言军会见港澳惩教代表团

10月21日上午,受司法部部长贺荣委托,吴言军副部长在京会见香港惩教署署长黄国兴和澳门惩教管理局局长程况明率领的港澳惩教代表团一行,就国家法治建设成就和深化监狱管理领域务实合作等共同关心的议题进行交流。【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0-22 10:30:01

贺荣会见哥伦比亚司法和法律部部长蒙特亚莱格雷

10月19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哥伦比亚司法和法律部部长蒙特亚莱格雷一行。双方围绕进一步加强两国法律和司法领域交流合作深入交换意见,就深化拓展调解、司法协助、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以及科技在法治领域的应用等方面互鉴合作达成共识。【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0-20 10:06:20

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开始打印准考证

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5年10月20日9时至24日18时。请已交纳考试费用的报名人员登录系统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准考证的报名人员,将无法参加考试。【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0-20 10:05:36

司法部召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企业家座谈会

近日,司法部召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企业家座谈会。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胡卫列出席会议,听取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对专项行动成效和下步工作的意见建议,与企业家深入沟通交流。会上,来自装备制造、互联网科技、健康医疗、商品零售、智库文化等领域的14位企业家作了发言,普遍认为通过专项行动深切感受到党中央对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重视关心,以及坚决纠治涉企执法突出问题的坚定决心。专项行动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治环境,稳定了社会预期、提振了发展信心、激发了经济发展活力。会议强调,开展专项行动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基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今年3月以来,全国查纠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相关案件5万多件。下一步,期待企业家深入参与专项行动,同题共答,助力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国工商联法律服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以及司法部执法监督局、普法治理局负责人参加会议。【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0-14 10:05:16

打造高素质涉外知识产权律师队伍

近日,由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举办的全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能力提升系列培训在广东省深圳市落下帷幕。今年两部门举办的系列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培训,经前期精心筹备,6月开始陆续在深圳开班,先后围绕“知识产权国际争议解决”“海外纠纷应对”“跨境风险防控”“海外申请布局”等主题展开,累计覆盖全国20余个省市300余名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上述系统化培育旨在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队伍,为企业海外维权、区域经济升级提供法治支撑。人才需求旺盛顶层设计关注“实践中,许多企业对海外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模糊认知’‘被动应对’的状态,真正能够提供系统化、专业化涉外服务的本地法律团队仍非常稀缺。”参加培训的陕西英培(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慧芳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法律服务能力如果不及时跟上,可能会制约企业的出海节奏与质量。”当前,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和纠纷应对呈现“技术化、复杂化、国际化”特征,涉及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新型纠纷频发。“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对涉外知识产权尤其是涉外专利领域保护需求旺盛,急需培养既熟悉技术和法律,又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高层次、复合性、应用型、国际化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等专门人才。”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人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近年来,一系列顶层设计文件均将此类内容纳入其中。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重要文件,均对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做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培养和培训工作等提出明确要求。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作用发挥明显培训安排精细在诸多有力举措的全面推动下,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人才作用日益凸显。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为例,其在全国30个省份设立99个地方分中心,针对重点领域设立6个产业分中心,在11个国家设立海外分中心,组织吸纳了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参与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服务工作。数据显示,2024年,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各分中心共向企业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3094次,范围覆盖130余个国家和地区,涵盖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诉讼等全类型,涉及电子信息、生物医疗、跨境电商等多个行业,降低企业维权成本4.5亿元,挽回损失141.5亿元。参加系列培训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是如何选拔出来的?对于记者的这一疑问,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参训学员由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知识产权部门重点推荐,从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专家库定向筛选,重点关注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资格的“双证”涉外专利律师,筛选业务能力突出、工作经验丰富、从业领域广泛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这些律师未来将有望成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工作的中坚力量。课程内容丰富且形式多样。很多学员告诉记者,本次培训不仅有系统深入的理论课程,还创新设置模拟法庭、案例剖析、研讨交流、学员论坛等互动环节,尤其是模拟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调解流程、专利诉讼等还原真实场景的课程安排,给他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让他们沉浸式体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全真场景”,进一步提升涉外知识产权实务应对能力。师资力量由来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香港、澳门有关机构,相关部委、高校以及知名企业和律所等深耕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教学、研究、实务一线的专家组成,就连培训举办地点都颇有讲究。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深圳举办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培训班,具有较好的产业人才基础,有利于聚焦前沿、连接国际、贴近实践,为探索涉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新模式、新机制、新路径提供了先决条件。”采取有力措施优化发展生态参加上述系列培训的学员,无不感到收获良多,对于未来更是踌躇满志。“知识产权律师的春天已经来临。”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俊欢欣鼓舞。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跃华说,培训让他更加意识到自身应当肩负的责任。在他的工作笔记中,密密麻麻写了很多内容,例如,“帮助涉外客户,做好强化海外知识产权的布局,注重针对性和匹配性,遵循前瞻性,提前进行储备式专利布局,聚焦核心技术,强化供应链知识产权布局,规避技术来源风险”。培训中,薛慧芳深有感触地说,不能将涉外法律服务局限于“对接案件”或“翻译规则”的层面,而应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去深入学习国外法律制度,从熟悉规则到灵活运用规则,再到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上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杰说:“通过培训我意识到,涉外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守护企业海外市场的‘盾牌’,我们的工作不仅关乎个案胜诉,更关乎中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维护。”“我将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坚定的信念,为中国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忠说。未来,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统筹推进人才引进集聚和培养使用。丰富人才培养载体,强化产学研协同培养,进一步加大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培养力度。强化资源对接,建设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实践平台,为律师提供实务衔接支持。加强人才激励保障,着力构建涉外知识产权律师人才发展生态。【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0-13 10:39:05

司法部发布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聚焦整治“乱检查”“乱罚款”专题。各地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推进过程中,强化个案监督、推动制度完善、深化数字赋能,大大提升了行政检查的精准度和有效性,有效遏制了“乱罚款”现象,切实为企业松绑减负,让企业直观感受到执法温度与法治诚意。本次发布的8个典型案例,集中呈现治理“乱检查”“乱罚款”中的实践成果,诠释了行政执法监督在纠治执法乱象、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严查主体资格,坚守依法行政底线。针对涉企检查中“主体不适格”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加强监督,完善制度机制,坚决杜绝无资格、越权检查等行为。案例1中,对街道办事处违反“严禁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规定的问题,天津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以个案整改推动区域内行政检查主体和行为统一规范。案例2中,贵州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针对县交警大队辅警独立执法的问题,从个案问责延伸至程序规范,厘清辅助人员权责。二是治理过度检查,保障企业安心经营。针对涉企检查“频次过高、重复扰企”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强化监督联动、创新工作模式,推动行政检查从“分散随意”优化为“统筹高效”。案例3中,内蒙古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合监督,指导行政执法部门纠正乱检查行为,促进区域内高风险领域检查模式优化。案例4中,湖北某市生态环境局勇于自我纠错,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以个案整改切入,发挥党委、政府统筹引领作用,推动全市形成“自查自纠+全域规范”的规范涉企检查工作模式。三是纠治违法行为,维护执法公平公正。针对“违规设定罚没指标、程序违法”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坚持“纠错问责+制度补漏”双管齐下,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案例5中,河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纠正县消防救援大队下达罚没指标的违法行为,彰显行政执法监督主动纠治执法乱象、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案例6中,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对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责令纠正、暂扣涉事人员证件并移送纪委监委追责的同时,推动全县健全执法责任与过错追究制度,从个案纠错带动制度完善,杜绝“程序空转”。四是规范事实认定,确保处罚精准合理。针对“事实不清、重复处罚”问题,各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秉持过罚相当的执法原则以及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要求,推动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从“模糊随意”向“清晰合理”转变。案例7中,山东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纠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不当问题,指导其根据具体事实依法适用不予处罚规定,实现从个案纠偏到执法理念优化的深度转变。案例8中,吉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指导县林业局纠正重复罚款问题的同时,推动执法部门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打破部门壁垒,避免企业因部门协作漏洞而承担额外负担。下一步,司法部将持续深化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与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地加大对违法执法行为的追责问责力度,将专项行动的整治成效切实转化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目录1.天津某区监督某街道办事处违规安排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案2.贵州某县监督县交警大队无执法资格人员独立实施行政检查案3.内蒙古区市两级共同监督某市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方式不合理案4.湖北某市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自查整改检查频次过高案5.河南某县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违规设定罚没指标案6.江西某县监督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违规罚款案7.山东某县监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案8.吉林某县监督指导县林业局自查整改重复罚款案案例一天津某区监督某街道办事处违规安排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案【关键词】安全生产第三方机构检查无证执法【基本案情】2025年3月,有群众向天津某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反映,有两人自称系某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未出示证件擅自进入其经营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影响其正常经营活动。针对此问题,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经调查核实,该街道办事处聘请第三方机构提供政策性、技术性等安全生产监管辅助工作,涉事二人为第三方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明确规定:“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对于街道办事处安排第三方机构人员独立开展行政检查的违规行为,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制发有关文件,进一步规范街镇涉企行政检查。【典型意义】基层行政执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执法的规范性直接影响企业和群众的法治感受。本案中,街道办事处违规安排第三方机构人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违反“严禁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的规定,存在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等问题,侵犯了经营者权益,损害了行政执法公信力。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办公室快速核查、责令街道办事处纠正违规行为,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同时,在对个案进行整改的基础上,制发文件规范行政检查,以个案查纠扩大类案整改效果,为规范实施行政检查提供明确指引。案例二贵州某县监督县交警大队无执法资格人员独立实施行政检查案【关键词】执法监督无执法资格人员独立执法扫码入企【基本案情】2025年4月,贵州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查阅行政执法检查台账及记录表发现,2025年3月,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2名辅警涉嫌独立对当地多家企业实施行政检查。针对此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经调查核实,涉案2名辅警独立实施行政检查情况属实。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县公安局举一反三,系统治理。县公安局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交警大队负责人及2名辅警进行了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同时,按照“扫码入企”要求,由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申请、出示检查二维码后入企检查,实现执法检查全程留痕、全程监督,从源头上防范乱检查问题。【典型意义】无执法资格人员违规独立开展执法活动,违反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基本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规定:“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本案中,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查阅台账,精准发现辅警违规独立实施行政检查的问题,督促县公安局对交警大队负责人及涉事辅警作出处理,明确了执法辅助人员与正式执法人员的权责边界,倒逼执法部门强化内部人员管理与资格审查,杜绝辅助人员独立执法。同时,运用“扫码入企”破解症结,从事前申请、事中规范、事后评价三个方面,全方位推动行政执法检查效能提升。案例三内蒙古区市两级共同监督某市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方式不合理案【关键词】检查方式挂牌督办共同监督综合查一次【基本案情】2025年3月,内蒙古某矿业公司向自治区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专班反映,该公司位于某市的2个下属企业,2024年共接受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各类行政检查和指导44次,接待检查人员336人,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工作专班对该问题线索挂牌督办,自治区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当地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共同开展监督。【监督处理】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组成工作组,深入了解有关情况。经调查核实,企业反映问题属实,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缺乏统筹协调,存在检查流程优化不足、能联合检查未联合、检查频次偏高的情况。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发督办函,责令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整改。市应急管理局迅速落实,加强工作统筹,实施“综合查一次”,从源头上减少重复检查。2025年以来,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同类企业的行政检查频次较2024年同期降低33%,问题发现率提高29.6%。【典型意义】入企检查频次过高、人数过多,随意检查等问题严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节奏,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企业反映强烈,是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重点整治的突出问题。本案中,内蒙古自治区专项行动工作专班挂牌督办,区市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上下联动、共同发力,有效回应企业关切,查实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执法部门积极完成整改,指导其制定长效举措,提升行政检查质效。该案体现了强化层级联动监督对推动执法模式优化、纠正执法偏差、规范执法部门履职的重要作用。案例四湖北某市监督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自查整改检查频次过高案【关键词】检查频次过高自查整改全面规范【基本案情】根据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2025年3月,湖北某市生态环境局自查发现,2023年至2024年,该局两年内对某化工企业开展行政检查75次,存在检查频次过高问题。该局主动整改,并将情况同步通报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监督处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积极指导市生态环境局进行整改、健全相关制度,共同向该市党委、政府汇报相关工作情况。该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针对市生态环境局自查发现的问题,推动全市行政执法部门举一反三,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按照工作部署,推动全市建立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度,整合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落实检查计划备案制度,指导行政执法部门合并相近检查任务,推行“综合查一次”,实现一次入企、全面核查。2025年上半年,该市涉企行政检查次数较2024年同期降幅达50%,问题发现率提高了21.4%。【典型意义】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与统筹推动,是专项行动从个案整改上升为全域治理,系统破解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的关键保障。本案中,市生态环境局及时自查整改过度检查问题,展现出执法部门自我纠错的责任意识;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做好个案指导的基础上,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向市党委、政府专题汇报,以个案促规范,推动全市执法部门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实现“整改一案、规范一地”的良好效果,为各地建立健全“党政统筹+部门联动+制度完善”工作模式,整治执法乱象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案例五河南某县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违规设定罚没指标案【关键词】罚没指标以罚代管规范考核【基本案情】2025年4月,河南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监督指导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发现近半年全县23个街镇消防领域行政处罚案件呈“整齐化”特征,每月处罚案件数量稳定在2-3件,罚款金额集中于2000-2500元区间。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高度关注此反常情况,依法启动执法监督程序。【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在与执法人员谈话中得知,县消防救援大队通过微信工作群下达“月度指标”,要求各街镇必须完成“行政处罚不少于2件、罚款金额不少于2000元”的硬性任务,并设置“群接龙打卡+月末通报”的考核要求。据此,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向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其立即取消处罚数量、金额考核要求,纠正以罚款为目的的执法导向,规范考核指标体系,杜绝以罚代管、执法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典型意义】设定罚没指标,背离行政执法初衷,严重影响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损害政府公信力。《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下达罚没指标。本案中,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敏锐察觉行政处罚案件的异常特征并深入调查,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限期整改,从根源上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有力纠正错误的执法导向,彰显了行政执法监督在主动发现和纠正执法偏差、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案例六江西某县监督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违规罚款案【关键词】交通运输不出具执法文书当场收缴罚款【基本案情】2025年4月,江西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接到群众反映,该县交通运输局存在不出具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等问题。针对群众反映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经调查核实,2025年4月7日,县交通运输局某治超站执法人员曹某、执法辅助人员汪某等人巡查时发现某货车超载,在执法人员不足2人、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曹某对司机处罚款2100元。罚款由汪某微信代收,并且没有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罚款直至4月15日才上缴财政账户。曹某等人的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程序以及罚款收缴方式等规定。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责令县交通运输局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深剖问题根源,制定切实整改措施,并同步将问题线索移送至县纪委监委。在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的监督指导下,县交通运输局暂扣曹某行政执法证件,并按照县纪委监委意见,对曹某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深刻检讨。同时,在全局开展警示教育和专题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规范意识,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典型意义】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执法直接关系货车司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多项行政执法基本要求,既侵害了群众的财产权与知情权,也破坏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与公正性。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接到群众反映后迅速核查、精准定性,依法责令交通运输局限期纠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委监委,形成监督合力。同时,推动全县建立健全配套机制,明确执法人员的权责边界与责任后果,以制度建设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案例七山东某县监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决定事实认定不清案【关键词】水土保持补偿费事实认定不清过罚相当【基本案情】2025年3月,某公司向山东某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反映,在该公司已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情况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仍以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由,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此问题,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依法开展监督。【监督处理】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经催告,已于期限内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符合《山东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明确的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而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事实不清,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其及时纠正,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典型意义】对“事实认定”与“过罚相当”的把控,是衡量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的关键标尺。本案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把握不准,在企业符合不予处罚的法定情形时,仍要对企业进行处罚,削弱了企业对执法公信力的认同。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督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纠正执法偏差,避免因事实认定疏漏导致执法失当,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为营造“宽严相济、公正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案例八吉林某县监督指导县林业局自查整改重复罚款案【关键词】自查自纠重复罚款信息共享【基本案情】2025年4月,吉林某县林业局在自查过往案件时发现,对某合作社侵占林地修建构筑物的处罚决定,与此前该县自然资源部门查处的违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存在交叉认定违法占地面积、重复罚款的问题。县林业局立即启动整改纠错程序,并将有关情况同步通报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监督处理】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与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共同研究推进整改工作。经研究,县林业局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对案件违法事实进行认定,并于2025年6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指导下,县林业局与县自然资源局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防止重复处罚情况再次发生。【典型意义】重复罚款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加重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严重削弱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本案中,县林业局自查发现重复罚款问题,展现自我纠错的担当。县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迅速介入,与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协同推进整改,督促指导县林业局依法全面认定事实,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以个案整改推动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打破部门间信息壁垒,实现数据互通、执法协同,提升整体行政执法效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0-13 10:37:28

护航逐梦路 赋能法治行——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纪实

10月12日上午,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顺利举行。全国共设置315个考区、457个考点、5100余个考场。为保障考试安全平稳进行,司法部加强对全国考试工作的统一指挥调度,有效发挥异常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作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多种措施,与多个部门协同配合,保障年度考试圆满结束。多维服务保障在寒露节气后依旧高温的福建省厦门信息学校考点,为便利港澳台考生参考,在厦门市考区增加专门的输入法,这一举措受到港澳台考生的欢迎。来自香港的考生陈子聪表示:“从报名到考试,处处能感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在考务细节上的用心,特别是输入法的设置,让我们感受到被尊重和理解。”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在广东省深圳市和福建省厦门市考区设置专门考点。这些考区、考点的设置,使港澳台考生融入国家法治发展大局的通道进一步拓宽。为更好满足民族地区对双语法律职业人才的实际需要,针对民族地区考生,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允许考生使用蒙古文、藏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朝鲜文5种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同时,鼓励考生使用汉文试卷参加考试,使用五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答,实行同等的优惠政策,得到了民族地区考生的积极响应。在内蒙古呼伦贝尔职业技术学院考点,身穿洁白呢子大衣的考生格根他娜选择了汉文考题、以蒙古文作答的方式参加考试。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她说:“用汉文试卷参考、蒙文作答能充分发挥语言优势,准确表达法律观点。”为保障考试顺利进行和考试公平公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采取了多种有力措施。江苏省苏州市司法局联合生态环境部门排查考点周边噪音污染,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司法局协调电力部门配备UPS应急电源车,确保在突发停电事件时保障考试继续进行。在重庆考区,考生需通过人脸识别、金属探测、身份核验三道关卡,配备了可同时屏蔽5G信号和wifi信号的屏蔽设备,以及能够探测米粒耳机、电子眼镜等高科技防作弊设备,构建“人防+物防+技防”立体防线,实现对作弊行为的“零容忍”。多元考生群体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来自多行业多领域,他们用汗水诠释法治理想,以行动回应时代召唤。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审计”双学位应届毕业生蒋美霞将法考视为“检验知识体系的试金石”。她透露,未来,她计划深耕法律实务,“无论是律师还是企业法务,都要守住‘用法律专业维护公平’的初心”。她的选择,折射出法治信仰在新一代考生中的生根发芽。在江苏省苏州城市学院考点,拄着拐参加考试的26岁行政执法人员刘鸿鹏,用6个月时间克服车祸伤痛完成备考。他在采访中表示:“执法实践让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重要性。”他坦言,如果考试通过,希望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更好从事执法工作,让更多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种“以考促学、以学促用”的现象在在职考生中较为普遍。26岁的姜文赫是黑龙江省人大农业林业委员会林业水利处的四级主任科员,他的本科、硕士均为理工科背景,“以前觉得做好业务就行,直到参与乡村振兴相关立法项目,才发现不懂法律根本没法精准把握条文内涵”。这份“本领恐慌”,让他刻苦努力,今年第一次参加客观题考试就考出204分的好成绩,这让他更加坚定了信心:“通过法考补齐法学短板,未来能更专业地审核法规草案、开展执法监督,让每一项涉农立法都能真正贴合群众需求,为法治乡村建设扎牢根基。”重庆考生姜蕾虽从事银行运营工作,她认为,学习法律能让人掌握风险防控的底层逻辑,这对金融行业合规管理和纠纷解决至关重要。这种“兴趣驱动+职业发展”的复合型人才,正在成为法治建设的新生力量。法治人才保障建立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法治人才保障的一项基础性、源头性工作。自2018年实施以来,通过考试选拔储备了大量法律职业人才,充实了法治工作队伍。记者了解到,在法治福建建设中,从2018年至今,近14万名考生通过法考进入法律职业队伍,成为地方立法、行政执法的骨干力量。厦门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鼓励港澳台考生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增强了港澳台考生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并逐步转化为吸引港澳台法律人才来闽来厦执业的重要力量。在厦门考点,来自香港的叶嘉莹坚定地说:“我十分珍惜这次机会,也期待能投身祖国的法治事业。”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司法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说,近年来,随着当地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广大市民群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考生积极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涵盖了各行各业、各个年龄段。作为选拔法治人才的重要关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筛选出一批既懂法又善于用法的人才,不仅强化了公民的法治信仰,推动了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的形成,也进一步巩固了边疆民族地区法治实施的根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不仅是个人职业理想的试金石,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关键坐标,见证着新时代法治人才队伍的茁壮成长,并源源不断为法治中国建设输送高素质人才。据《法治日报》记者了解,下一步,司法部将继续围绕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提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质效,切实把好法治人才入口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法治人才保障。【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0-13 10:36:24

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人就《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 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25年9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8号国务院令,公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答:生物医学技术在疾病预防、诊断、治疗等领域展现出巨大的潜力,是医学进步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生物医学技术创新发展,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创新能力不断提升。同时,生物医学技术迭代快、个性化属性强、创新程度高,新技术研发难度大、存在较多风险,需要在坚持创新引领发展的同时,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完善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制度,规范生物医学新技术研发应用,促进医学进步和创新,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健康,有必要制定《条例》。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制定《条例》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注重防控风险、保障安全。二是支持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促进创新发展。三是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的义务,强化责任落实。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在我国境内从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临床转化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条例》的规定。为了鼓励创新,为行业发展提供指引,在广泛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条例》将生物医学新技术界定为运用生物学原理,作用于人体细胞、分子水平的医学新技术,同时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调整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界定指导原则。问:《条例》在规范临床研究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开展临床研究对于促进生物医学技术创新、确保技术安全有效具有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支持生物医学新技术发展,强化风险防控,《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临床研究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临床研究的前提和红线。规定生物医学新技术经非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并通过学术审查、伦理审查后,方可开展临床研究;法律、行政法规等明令禁止的以及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生物医学新技术,不得开展临床研究。二是支持开展临床研究,对临床研究实行备案管理,明确临床研究机构的条件,细化备案程序;要求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对已备案的临床研究进行评估,发现风险及时纠正直至叫停。三是加强临床研究实施管理。规定临床研究机构应当按照经备案的研究方案实施临床研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和处置风险;临床研究结束后应当对受试者进行随访监测,评估技术的长期安全性、有效性。问:《条例》在支持临床转化应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后将广泛应用于患者,必须确保技术安全有效、符合伦理原则。《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临床转化应用作了规定。一是针对目前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缺乏明确路径的问题,规定了临床转化应用的条件和程序。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经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可以转化应用;细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二是保障临床应用质量安全。要求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批准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转化应用时,一并公布应用该技术的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临床应用操作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遵守临床应用操作规范,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三是考虑到生物医学新技术发展快,对其认识也在不断深化,《条例》要求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等,对临床转化应用的生物医学新技术进行再评估,经评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禁止临床应用。问:《条例》在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是开展临床研究的一项基本原则,《条例》对受试者权益保护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在总则中明确了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二是规定实施临床研究,应当取得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变更临床研究方案对受试者权益可能产生影响的,需要重新取得知情同意。三是规定开展临床研究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与临床研究有关的费用。四是规定临床研究造成受试者健康损害的,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治疗;鼓励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临床研究机构购买商业保险,为受试者提供更多保障。五是要求相关机构依法保护受试者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问:为保证《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答: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会同有关方面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条例》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下一步将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帮助有关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更好掌握《条例》的立法目的、重要意义、核心内容。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及时制修订相关配套规定,加快制定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界定指导原则,对《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予以细化明确,确保《条例》的规定落实落细。三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在线服务系统,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对接,为开展临床研究备案、申请行政许可、报告信息等提供便利的服务支撑。四是加强相关人员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条例》实施所需的人员力量,加强指导监督,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条例》顺利实施。【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0-11 10:08:05

贺荣会见匈牙利司法部部长图森·班策

10月9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匈牙利司法部部长图森·班策一行。10月9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匈牙利司法部部长图森·班策一行。双方围绕数字技术在法律和司法领域的运用、跨境贸易和投资法治服务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就进一步拓展深化司法协助、法律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务实合作达成共识。【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0-10 10:23:27

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交纳考试费用

2025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交费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0时至14日24时。请已按要求完成法律知识培训的人员登录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系统,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公告的标准(人民币165元/人)交纳考试费用。交费时请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支付。逾期未交纳考试费用的报名人员,无法参加考试。【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0-10 10: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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