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农村公路条例》答记者问

2025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3号国务院令,公布《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交通运输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答: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在内的农村公路,是我国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在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公路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提高治理能力,实施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持续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我国农村公路建设成效显著。截至2024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464万公里,占全国公路总里程的84.5%,形成了遍布农村、连接城乡的农村公路网络,农村地区出行难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与此同时,当前农村公路发展仍面临不少问题挑战,特别是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总体偏低,路网质量有待提升,管理养护短板较多,安全保障亟需加强,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拓展。针对上述问题,有必要制定农村公路专门行政法规,从制度层面为促进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提供保障和支撑。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三点:一是立足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准确把握农村公路定位,体现农村公路特色,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二是聚焦突出问题,重点围绕提高农村公路路网质量、加强管理养护、提高运营水平、强化安全保障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着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注重制度衔接,处理好《条例》与《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问:《条例》如何体现支持和保障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要求?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条例》将支持和保障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作为立法重点。在发展导向上,《条例》规定,农村公路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农村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与统筹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的有关要求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坚持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并重,逐步完善全域覆盖、普惠共享、安全适用、便捷高效的农村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在责任落实上,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发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国务院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监督。在要素保障上,明确农村公路发展资金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由其承担的农村公路发展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支持、引导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用地保障方面,规定农村公路建设涉及土地和空间使用的合理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系统统筹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用地管理要求。问:《条例》如何推动农村公路路网质量提升?答:针对农村公路技术等级总体偏低、路网质量有待提升的问题,《条例》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以提升路网质量为重点,推动路网提档升级、优化结构;路网密度不足的偏远山区、边疆地区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有序推进路网延伸,提高路网通达水平。二是明确新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规定的公路技术等级要求;现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农村公路应当升级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升级改造。三是明确农村公路建设选用的具体技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其功能定位,结合地形条件、预计交通流量等因素确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与农村公路特点相适应的技术等级及其技术指标体系。问:《条例》从哪些方面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答:农村公路线路长、分布广,管理养护工作难度较大。《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健全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推动形成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管理方面,明确村道建筑控制区范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划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管理;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农村公路超限运输行为的治理力度;针对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建设工程重型载货汽车将农村公路作为施工便道等造成农村公路损坏的情形,要求建设单位与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明确根据农村公路保护管理需要,可以在农村公路沿线设置相应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要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农村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养护方面,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制,并明确了县道、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主体;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纳沿线农村居民参与,鼓励、引导专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参与农村公路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问:《条例》在强化农村公路安全保障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为提升农村公路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保障制度。一是针对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薄弱环节,要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以急弯陡坡、临水临崖、平交路口、桥梁隧道、穿村过镇等路段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二是针对农村公路防灾抗灾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和防灾抗灾能力建设,组织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灾害监测预警等方面的责任。三是加强宣传教育,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沿线居民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提升农村居民交通安全和爱路护路意识。问:《条例》如何发挥农村公路在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方面的作用?答:为了拓展农村公路服务功能,更好发挥农村公路在服务乡村全面振兴方面的作用,《条例》规定,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与国道、省道建设衔接协调,促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农村公路与沿线的配套设施、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实现一体化建设,促进农村公路建设与乡村产业发展有机融合;同时,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健全激励机制,加快农村货运物流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农村客运可持续运营,促进农村客运、货运物流、邮政快递融合发展。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答: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交通运输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条例》的立法目的、重要意义、核心内容等进行全方位宣传解读,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及时制修订《条例》配套规章制度,指导地方建立健全发展农村公路的立法和政策体系,进一步细化落实《条例》相关规定。三是加强指导监督,指导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格落实《条例》规定,统筹研究解决《条例》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条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23 15:38:55

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住房租赁条例》答记者问

2025年7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12号国务院令,公布《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答:住房问题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有效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对实现住有所居、改善住房条件、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市场秩序有待规范,对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的保障还不充分;住房租赁市场供给主体以个人为主,市场化、专业化的机构主体发展不足;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在房源信息发布、费用收取等方面还存在不规范行为;对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仍需强化等。解决上述问题,既需要进一步深入贯彻实施有关民事法律制度,调整好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更加有力有效规范和引导住房租赁市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提供支撑。问:《条例》制定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制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聚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准确把握立法定位,着重明确行政管理措施,处理好与有关民事法律制度的关系。三是规范和引导并重,在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引领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问:《条例》如何规范出租和承租行为,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答:规范出租和承租行为,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是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重要方面,也是《条例》的重要内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对用于出租的住房提出明确要求。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二是加强合同管理。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三是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行为规范,特别是针对承租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到位问题,规定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应当通知承租人并为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留出合理时间,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合同或者腾退住房。问:在引导和规范住房租赁企业发展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答: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自有住房或者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是市场化的机构主体,其规范发展对于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一方面明确规定国家完善政策措施,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同时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规范,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开业信息;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或者隐瞒、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重要信息;建立住房租赁档案,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向房产管理部门报送其经营的租赁住房信息;从事转租经营的按规定设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办理住房租赁资金收付业务。此外,考虑到实践中存在自然人从事转租业务且规模较大的情况,《条例》还规定,自然人转租他人住房开展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经营规模达到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适用本条例有关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问:实践中很多人通过经纪机构租赁住房,《条例》对此作了哪些规定?答:住房租赁经纪机构是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为直接关系市场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条例》将规范住房租赁经纪机构行为作为重要内容,抓住几个关键环节作了明确规定。一是自身条件要求。明确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从业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将从业人员名单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二是信息发布要求。规定住房租赁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房源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对收费服务项目明码标价;明确住房租赁经纪机构适用本条例关于住房租赁企业报送开业信息、公示本企业相关信息、发布房源信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规定。问:《条例》如何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答:《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一是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住房租赁合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二是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机制,定期公布租金水平信息;三是规定房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管理与服务,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四是规定住房租赁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答: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有关方面将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公众等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确保《条例》得到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二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将及时出台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度措施,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条例》的规定落地落实。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具体实施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制度有效实施。【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23 15:37:38

贺荣在内蒙古调研司法行政工作

7月17日至19日,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围绕刑罚执行、矛盾纠纷化解、基层依法治理等在内蒙古调研,先后深入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有关监狱、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看望慰问基层一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强调要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边疆民族地区实际统筹推进监狱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和法治宣传工作,扎实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司法所在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安全稳定、促进基层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支持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服务。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参加相关调研活动。【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21 10:30:41

贺荣会见意大利国家反腐败局局长布西亚

7月16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意大利国家反腐败局局长朱塞佩·布西亚。7月16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意大利国家反腐败局局长朱塞佩·布西亚,双方就数字技术在法律和司法领域的运用、立足职能加强反腐败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等议题进行了深入务实交流。意大利驻华大使安博思参加会见。【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17 10:10:28

司法行政领域代表亮相国新办中外记者见面会 展现“践行为民宗旨 建设法治中国”实践与担当

7月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新征程上的奋斗者”中外记者见面会,围绕“践行为民宗旨建设法治中国”主题,邀请司法行政领域5位基层代表与中外记者互动交流,展现了司法行政工作者牢记宗旨、心系群众,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力量的靓丽风采。此次亮相的代表涵盖行政复议、普法宣传、基层治理、仲裁、法律援助、律师等多个领域,他们在见面会上分享了自己法治为民的故事和心路历程。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一处一级主任科员蔡小凤工作的10年来,累计办理1000余起案件;山西省大同市新荣区司法局西村司法所所长魏官元已在基层一线工作了31年,成功调解纠纷2400多件;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张毅17年来参与办理仲裁案件超4000件;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刘沫含,从2019年起参加司法部“援藏律师服务团”“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5年间,从雪域高原到伊犁河谷,累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500余件,提供法律咨询4000余人次,代写法律文书1000余份,开展法治宣讲200余场;作为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夏店镇砖佛寺村的一名“法律明白人”,金其华为周边5个乡镇67个村义务开展普法宣传1000多场次。见面会现场有记者提问:行政复议一线办案人员是如何更好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在办理上千件行政案件后,我发现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在于前端规范和源头预防。通过制发复议意见书、开展执法培训等方式,推动行政争议治理模式由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从根源上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蔡小凤说,“我和我的同事们不断探索行政复议监督方式,对于案件中发现的轻微问题,创设《行政复议案件问题提示单》,及时指导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无论是普法还是人民调解,都需要与群众近距离接触。有记者向代表提问:在跟群众打交道的过程中,通过哪些“接地气”的工作方式来推进基层法治建设?金其华回答说,他通过召开“板凳会”的方式,宣传普及群众遇得到、用得上的法律政策。针对农村地区留守老人对电信诈骗识别能力弱的情况,他走村入户,宣传反电诈知识,讲解群众身边发生的典型案例,进行反电诈测试,群众防范意识越来越强。通过持续不断的法治宣传,努力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理念深入人心。法条对乡亲们来说有时像“天书”。魏官元的做法就是用西村乡的“大白话”,通过乡音、身边事宣传法律,拉近与乡亲们的距离。他说:“政策讲透了,人心就亮了。作为司法所所长,我‘接地气’的做法就是依法依规办事,让法治像咱地里的庄稼,深深扎根,茁壮成长,惠及每个父老乡亲。”见面会上,记者提问代表:如何看待AI、云计算等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在仲裁工作中的应用?“当事人之所以愿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快’。纠纷在短时间内解决,一方面降低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另一方面可以使被占用的资金、资源得到释放,提高经济运行效益。”张毅说,他参与研发的广州仲裁委“云小仲”“仲小雯”等AI智能助手,实现了远程立案等场景智能化应用,实现了对仲裁全流程的有效管理,极大节约了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秘书的时间,办案时长平均减少30%左右。刘沫含连续数年远赴边疆地区开展法律服务的故事,引起在场媒体的关注,有记者问刘沫含是什么信念支撑她做出这样的选择?刘沫含语气坚定地回答:“从祖国东北到雪域高原,再到西部边陲,我的选择源于双重身份赋予我的初心。首先是一名共产党员的担当。作为一名党员律师,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用专业知识服务各族群众,这是我的责任,更是荣光。第二是一名人民律师的使命。法治阳光不应因地域偏远而黯淡。当我们看到民族地区群众特别是农牧民、残疾人等群体面临‘找法难’的困境时,我常想,律师的价值应该不仅体现在法庭之上,更在于让法律服务走进千家万户,这也是律师职业信仰的必然选择。当我们看到群众因为得到我们的法律援助愁容舒展时,当我们帮农民工索要工资时,当我们帮农牧民守住草场时,当我们帮助残疾人守护权益时,我就在想,法治的温度足以穿越语言的障碍和地域的距离。”在见面会上,5位奋斗在不同岗位上的优秀代表,展现出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坚持法治为民,忠诚履行化解矛盾纠纷、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使命担当,传递出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基层奋斗者的信念与力量,他们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作出了积极贡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10 10:30:07

司法部召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警示教育会

7月4日,司法部召开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警示教育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论述,通报部直属机关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深化以案促改促治,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部署持续推进学习教育走深走实的具体措施,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持之以恒、久久为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会议并结合部学习教育情况讲授专题党课。部领导出席,中央依法治国办秘书局、驻部纪检监察组和部直属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参加会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07 10:04:50

贺荣会见新加坡律政部长兼内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

7月1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新加坡律政部长兼内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一行。7月1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新加坡律政部长兼内政部第二部长唐振辉一行。双方围绕拓展深化法律服务合作、健全跨境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法律人才培养谅解备忘录等议题进行了深入务实交流,就进一步完善双边制度化法治交流合作机制达成共识。新加坡驻华大使陈海泉参加会见。【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02 16:15:38

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工作白皮书(2024)》

6月30日,司法部发布《行政复议工作白皮书(2024)》(下称“白皮书”)。白皮书从行政复议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布局中的地位、吸纳行政争议作用发挥、通过调解和解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依法行政、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配套制度机制建设、基础能力建设等七个方面对2024年行政复议工作进行了梳理分析,全面总结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实践中取得的新发展以及相关典型案例和工作机制。白皮书显示,2024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高质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逐步彰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国新收行政复议案件74.96万件,同比增长94.7%,达到同期法院一审行政案件的2.5倍,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信访部门登记信访数量同比分别有不同程度下降。通过调解、和解方式结案16.79万件,调撤结案率达26.3%,经行政复议后,有90.3%的案件未再进入诉讼或信访程序。通过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等方式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5.8万件,纠错率为12.07%。此外,白皮书还展示了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中的经验做法,呈现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积极成效。【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02 16:14:25

司法部举行“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仪式

在庆祝建党104周年之际,为传承发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6月30日,司法部举行“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颁发仪式。受部党组委托,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黄祎为老党员代表颁发纪念章并讲话。会议指出,老党员是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亲历者、见证者,始终坚守党的立场,积极践行党的宗旨,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为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发展付出了心血智慧,作出了重要贡献。希望部直属机关全体党员干部传承弘扬老党员信念坚定、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和甘于奉献、严于律己的优良作风,坚定政治立场,践行法治为民宗旨,扎实推进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以作风建设新成效推动工作实现新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老党员老同志的关心关爱,用心用情做好服务保障等各项工作。【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01 14:51:59

武增会见国际公证联盟美洲事务委员会名誉主席大卫·菲格罗·马尔克斯

6月30日下午,司法部党组成员武增在京会见了国际公证联盟美洲事务委员会名誉主席大卫·菲格罗·马尔克斯一行,就公证业务拓展、信息化建设和国际合作等进行了深入务实交流。【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01 14: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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