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财产权保护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1涉众案外人异议案件,审执协同做好矛盾纠纷前端化解——王某某等诉某建设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执行异议案案例2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获得优先保护——韩某平、王某诉阜新某投资咨询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3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市区商品房用于居住的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韩某与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例4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可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某公司、某村民小组、某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5基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开发商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权利人,可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紫某公司与建某公司、银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6虚构借款、房屋抵债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规避执行逃废债务应受惩治——赵某诉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赵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1涉众案外人异议案件,审执协同做好矛盾纠纷前端化解——王某某等诉某建设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执行异议案基本案情某建设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债权人某建设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查封了登记在债务人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案涉楼盘。该案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众多购房人先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案涉被查封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停止对案涉房屋采取的查封措施。人民法院制定工作预案,依法有序立案审查。以购房人王某某为例,王某某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前,已经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约定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分三次足额交付了购房款。案外人王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银行转账流水和购房款、维修基金、印花税、产权登记费等的收款收据,以及其实际居住在案涉房屋内且名下没有其他房屋等的相关证据。审执协同结果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外人王某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该案中,王某某在人民法院查封案涉房屋之前已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已实际占有案涉房屋用于家庭居住生活,王某某非因自身的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符合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工作方案,以依法审查为中心,一是及时进行书面证据梳理,初步辨别购房事实的真伪,并向各方当事人开展释法、沟通工作,争取消除购房人与申请执行人内心疑虑;二是在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下,选取包括王某某在内的六件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三是在审查过程中,实地查看、入户调查了解案涉房屋情况,并采取听证方式组织各方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依法维护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四是作出支持购房人异议主张的执行异议裁定后,及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案后答疑,如实告知裁判规则、可预见的处理结果及诉讼成本等;五是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进一步深挖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力争同时解决执行难问题。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认可法院处理方案,服从裁判结果,未就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同时,在人民法院依法严格审查证据、逐一甄别核实的基础上,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对其他五十余户购房人所购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至此,该涉众执行异议纠纷因为立审执协同、前端化解得当而圆满解决。典型意义针对涉众案外人异议案件,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的工作指引》,做实财产调查,善意文明规范执行。坚持实质解纷工作导向,做到前端规范执行、中端严格审查、后端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化解执行衍生纠纷,逐步降低争议进入审判程序的比例,做实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多元解纷治理。一是,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查控财产时,应注意甄别财产现状,合理选择查控财产,实地调查走访有利于掌握实情,增强执行处置的正当性、合理性。二是,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证据,查明不动产真实权利情况,既要保护购房消费者等购房人权利,又要防止不诚信当事人恶意利用该制度,通过虚构房屋买卖合同等基本事实提起执行异议等逃避执行。三是,通过审执协同,做好群众工作,力争将纠纷化解在前端,实现审查一案、带动一片的示范效应,促进类案前端性、一次性化解,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案例2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获得优先保护——韩某平、王某诉阜新某投资咨询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基本案情阜新某投资咨询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审判决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连带返还借款本金4200万元及相应利息。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于2021年作出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产。案外人韩某平、王某系夫妻。2009年,韩某平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韩某平购买案涉房屋,面积为104.4㎡,价格为2650元/㎡,该住宅楼于2010年11月30日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其后,韩某平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款27.66万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韩某平出具收款收据。因执行法院查封、拍卖案涉房屋,韩某平、王某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拍卖。执行法院以韩某平名下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等为由,裁定驳回了韩某平、王某的异议请求。韩某平、王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拍卖措施,并依法解除查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韩某平、王某的诉讼请求。韩某平、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查明,韩某平名下现有一套用于居住的房屋,于2003年购买,面积为102.19㎡,没有电梯,位置位于郊区。韩某平、王某购买的案涉房屋属于某重点小学学区,系其为子女就读重点小学而购买,房屋有电梯,位于城市中心,医院和商业配套完善,也可以改善居住环境。裁判结果及理由二审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韩某平、王某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条件。《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第二条对商品房消费者的保护作了进一步完善,没有简单从已购房屋数量、地域范围等因素判断是否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对于不违背“房住不炒”政策、符合刚性或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情形,应认定属于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都依法予以保护。刚性和改善型住房的认定,除了考虑住房面积,还可能涉及居住环境的提升,包括地理位置更优越、配套设施更完善、教育资源更优质等因素。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学区房,韩某平、王某为孩子入学而购买,并实现了入学目的,符合刚性住房的需求。同时,案涉房屋是位于城市中心的电梯房,医院和商业配套完善,与位于郊区且无电梯的原有住房相比较,亦符合改善型住房的需求。韩某平、王某购买案涉房屋符合刚性和改善型住房的需求,应属满足生存权的合理消费范畴,其享有的民事权益足以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二审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典型意义随着实践发展和认识深化,商品房消费者保护规则在不断完善。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侧重于实质审查争议房屋是否关乎案外人家庭正常居住生活。司法审判须秉持生存权保障的核心理念,准确把握法律要件,实现保障基本权益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有机统一,在纷繁复杂的利益冲突中体现出公正为民且饱含人文情怀。案例3进城务工人员购买市区商品房用于居住的可以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韩某与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并以其51套房屋(包含案涉房屋)作抵押。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依约偿还本息,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本金2000万元;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等。执行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查封案涉房屋后,韩某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河南某农村商业银行不服,提起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韩某系进城务工人员。2009年4月2日,韩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款总金额20.51万元,合同签订后,韩某支付了全部房款及配套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收据。2012年5月31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韩某交付房屋,韩某收房后装修入住至今。韩某及妻子、两个孩子一家四口,在农村另有130余平方米房屋一套。裁判结果及理由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韩某名下在农村另有住宅,但其在市区购买房屋,是为了在市区工作、生活所需,属于“以居住为目的”而购房,由于农村房屋距离市区较远,不能满足韩某及其家人工作、生活所需,因此,其所购商品房仍属于用于居住的房屋,同样具有生存利益。相较于商业银行的商事利益而言,具有优先保护价值。法院判决支持韩某排除抵押权人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典型意义在司法裁判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的工作、生活、发展,是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向往的应有回应。对于长期在城市工作、生活的进城务工人员,因居住需求在城市购买商品房,相较于金钱债权人而言,其权益具有优先保护价值。首先,从现实角度看,进城务工人员虽亦可能在农村保留住房,但因工作生活重心转移至城市,农村住房已无法满足其现实居住需求。其次,人民法院判断购房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购房人时,应着重审查购房人家庭基本情况,房屋对购房人是否用于居住生活。这种认定方式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十五条确立的“经常居所”法律概念,既尊重宅基地制度特殊性,又保障购房人居住生活、就业发展需要,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解决方案。最后,涉及因工作、生活所需购买房屋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要衡量的是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谁的权益价值更需要优先保护,因城市住房对于进城务工人员而言属于“必需住房”,包括教育、医疗的需要,可以排除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案例4被征收人因征收补偿取得的权利可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某公司、某村民小组、某开发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基本案情某开发公司2018年向某公司借款后不能偿还,某公司起诉某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某开发公司向某公司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公司对某开发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某开发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某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24日执行法院查封某开发公司名下房屋共计60余套,包括案涉商铺。某村民小组以查封商铺系征收补偿房屋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某公司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13年《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补办某村民小组改造工作方案批复的请示》载明,某村民小组为该区某年全面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之一……根据该项目改造实际需求,确定该村改造主体为某开发公司。某市某区某村民小组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载明,对该村原农业户口人员实行保底安置。某开发公司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关于某村民小组商业用房安置确认单》载明,案涉商铺在该确认单范围内。裁判结果及理由审理法院认为,依据法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某村民小组作为被拆迁人,以所有权调换的方式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安置协议,依据协议该组村民享有安置权利。某村民小组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时间早于某开发公司借款时间,亦早于设立抵押登记的时间,某公司抵押权建立在村民应获得的拆迁安置财产权利之上。拆迁安置补偿房屋是被征收人基本生产、生活资料,某村民小组因征收补偿而享有的权利应优先于某公司所享有的金钱债权。法院判决支持某村民小组排除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典型意义征收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征收安置是所有权保护的延伸,被征收人的安置权利能否实现,直接影响被征收人的经济收入或者基本存续保障,应予特别保护。被征收人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签订征收补偿性质的协议,且用于征收补偿的不动产的位置明确特定,在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被征收人以该不动产系征收补偿为由,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权利相较于抵押权,在法益衡量上更具优先性,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权益给予充分保护,符合法律的精神。案例5基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开发商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权利人,可以排除抵押权的强制执行——紫某公司与建某公司、银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案基本案情承包人建某公司与发包人银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完成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后,银某公司尚欠建某公司工程款680余万元。2013年7月11日,经双方协商,银某公司以建某公司承建工程中的13套房屋作价抵偿欠付的工程款,并将房屋钥匙交给建某公司。2016年4月28日,双方又分别就上述房屋签订了1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银某公司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此后,紫某公司与银某公司等发生借款合同纠纷,紫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诉讼财产保全。2018年5月21日,受案法院作出裁定,查封包括案涉13套房屋在内的房产、股权等财产。其后,建某公司对案涉13套房屋提出执行异议,受案法院审查后认为建某公司的异议成立,裁定中止对案涉13套房屋的执行。紫某公司不服,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准予执行案涉13套房屋。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对登记在发包人名下的工程不动产采取查封诉讼保全等措施,工程承包人以其与发包人约定将该承建工程不动产折价实现工程欠款优先受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基于抵押权或其他债权而采取的查封措施,若该“折价工程协议”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可撤销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判决支持承包人排除对涉案13套房屋的执行。典型意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利益而赋予的特别权利。《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承建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从中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不动产是承包人投入劳务、材料等成本通过施工行为转化而来,是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载体,如果用承包人的建设成果清偿发包人的其他金钱债务,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基于对权利重要程度的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不动产折价协议是行使和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故以房折价可以排除抵押权或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当然,工程不动产折价协议应当合法有效,且折抵价款与市场价格水平相当。司法实务中,以工程不动产协议折价方式行使和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较司法拍卖更为简便易行,费用低廉,有利于发挥发包人责任财产的最大效用,缓解发包人因财力不足造成工程款拖欠的实际困难;此外,还能够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执行成本,有效避免程序空转,减少衍生案件,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案例6虚构借款、房屋抵债关系提起虚假诉讼规避执行逃废债务应受惩治——赵某诉常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赵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基本案情某银行与常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判决常某偿还某银行借款100万元本息。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常某名下一套房屋。案外人赵某以该房屋已经由常某“抵债”给他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案涉房屋的执行。“抵债”的基本情况:赵某于查封前一天持82万元银行转账记录、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常某起诉至法院,立案当天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常某欠付赵某82万元本息。其后,双方签订《房屋抵顶协议》将案涉房屋抵偿调解书确认的债务。执行法院入户调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常某及配偶仍在案涉房屋内居住,并由常某实际缴纳物业费、水电费。因赵某与常某的案件存在诸多疑点,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该二人的银行流水等材料,发现赵某与常某之间银行交易往来频繁,赵某主张借出82万元后的第3天,常某随即向赵某转回85万元。但双方在调解时向人民法院隐瞒了该循环转账的情况。另外,常某的银行卡在转账后、起诉前已通过挂失而启用新卡号,但双方在伪造借条时忽略了该细节,将收款卡号写为当时并不存在的新卡号。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常某虽然签订了《房屋抵顶协议》,但赵某在本案查封前并未实际占有案涉房屋,且对长期未办理过户手续不能合理说明,以物抵债的真实性存疑。故判决继续执行案涉房屋。基于入户调查情况和依职权查明的事实,审理法院依法对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同时与检察机关会商,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常某、赵某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刑事案件目前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典型意义执行异议之诉本是在执行程序中为保障真实权利人而创设的制度,但有不法行为人恶意利用这一制度,通过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等行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企图规避执行。人民法院采取入户调查、调取银行流水、核对卡号等措施查明真相,有效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规避执行。本案属于连环虚假诉讼,常某明知有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先是串通他人,虚构债务关系,“手拉手”调解,取得民事调解书。再以该民事调解书为基础捏造以房抵债协议,提出案外人异议阻碍执行。该类虚假诉讼,不仅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扰乱诉讼秩序,依法应予严厉打击。人民法院应加强落实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线索移送会商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司法制裁与刑事制裁,有力打击虚假诉讼不法行为。【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23 15:33:2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民事诉讼“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的两便原则,依法规范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促进矛盾纠纷一揽子实质化解的重要司法文件,对指导各级法院正确高效办理相关各类案件、平等保护各方民事主体合法财产权益,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解释》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以及主要内容如下。一、制定背景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建立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强制执行中发生的财产争议提起的诉讼,该制度的立法价值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免于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完善该项执行救济制度,对于保护真正权利人、打击恶意串通逃避执行行为,明晰裁判规则,提高审判执行效率,推动解决执行难等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解释》进一步完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法律适用,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程序对案外人合法财产权益进行实体保护提供裁判依据,同时促进人民法院规范执行。执行工作强调效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得以全面实现,一般根据财产登记、占有情况采取查封措施,但是该财产可能实际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继续执行将损害案外人实体权利,由此产生的实体争议,需要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涉及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认定、案外人财产权益保护等现实权利冲突。这些权利冲突,主要起因于被执行财产的实际权利人与名义权利人分离,即财产权利的“名实不符”。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交易形式日趋复杂,权利主体的财产外观也呈现出多元化,这些都是导致财产权利外观与实际权利不能保持一致的重要原因,由此诱发相应法律风险。长期以来,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规则相对匮乏,缺少专门规定,多参照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相当程度上存在救济制度界分不清、审执协调衔接不畅、关联纠纷合并处理困难、程序空转一案结多案生、法律适用尺度不一,以及滥用诉权诚信缺失、虚假诉讼时有发生等问题,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超过其他民商事案件。执行异议之诉需要从实体上判断案外人权益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亟待通过专门规范进行指引。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扎实深入调研、积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广泛听取立法机关、相关国家行政机关及社会各界意见等的基础上制定本《解释》。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落实中央有关政策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于满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等党中央决策部署,着力稳定社会预期,激发市场活力,维护公平竞争。《解释》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于新型社会关系下涉及多元利益冲突的诉讼,科学制定裁判规则,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二是坚持依法保护权利,在法律框架内细化规则。《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异议之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当事人提起该项诉讼的法律依据。一方面,《解释》保持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等司法解释确立裁判规则的一致性和连续性,落实审执分离和审执协调,既促进规范执行,又助力解决“执行难”。另一方面,针对案外人民事权益与执行债权的实体民事权利冲突,《解释》贯彻民法典精神,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尊重合同效力、支持继续履行,便利交易流通、维护市场稳定,保障人格尊严、体现人文关怀,努力实现定分止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司法实践难题。在《解释》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并特别注重搜集、研究地方各级法院上报的普遍性、前沿性疑难问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努力提炼共性规则。《解释》重点对实践中急需明确的相关程序问题,以及当前较为突出的实体难点问题等进行规范,以切实解决问题、体现公平正义来回应群众关切。由于执行异议之诉所涉问题复杂多样,对于目前尚未达成普遍共识的问题,后续将进一步研究探索,拟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或者以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供裁判参考或指引。三、主要内容《解释》共二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细化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起诉及相关诉求合并审理等问题。《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执行异议之诉管辖作出了初步规定,即由执行法院管辖。鉴于实践中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因交叉执行等原因导致执行法院发生变化,以及同一执行标的上存在轮候查封等情形导致存在多个执行法院,《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由提出执行异议时负责执行相应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方便审执协调的同时,力争减少因管辖的不确定性而带来争议。执行标的被多家法院查封等情形下,《解释》第二条明确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首先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或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轮候查封中的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保障各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一揽子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判决冲突、降低衍生诉讼,同时有效防范恶意串通、遏制虚假诉讼。为实质解纷,贯彻民事诉讼两便原则,《解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确认标的权属、请求取得标的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请求的,可依法合并审理。二是明确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执行的效力以及审判与执行的协调问题。《解释》第三条明确经实体审理认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判决解除相应执行措施,保障真实权利人从执行措施中尽快解脱。秉持相同的精神,就执行异议之诉审理、审查期间执行依据再审、被执行人破产等情况,《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原则上应当继续审理、审查,依法裁判,考虑与再审程序的衔接,不能认定案外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时,应当中止诉讼。《解释》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执行标的因继续执行而被不当拍卖、变卖,或因错误判决而解除执行措施后被转让,相关当事人可通过获得拍卖、变卖款或另诉等方式获得救济,从而维护合法权益,严格规范执行,保障市场交易安全。《解释》第七条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审查过程中执行程序已经终结,未对标的进行处分并已解除执行措施时,因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已失去前提基础,应当终结案件的审理或审查,但是,对于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提出的确权或给付请求,如果仍具有诉的利益,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避免一刀切要求案外人另行诉讼而增加诉累。三是对几类常见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批复》有关规定基础上,对于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细化、具体的规定,明确了请求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合同解除后已付购房款处理等的条件,使商品房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解释》第十八条明确了被征收人排除强制执行的具体条件。因家庭居住生活需要且遵循市场经营秩序而购房的商品房消费者,可以对抗房地产开发环节中商业利益的执行;财产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被征收的,被征收人的民事权益应予特别保护。同时,《解释》第十七条对实践中常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以不动产抵工程款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进行了规定。《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进一步细化了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等排除普通金钱债权执行的条件。最后,明确通过虚假诉讼妨碍依法执行的法律责任及处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治理虚假诉讼,先后制发了系列司法政策文件。针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可能存在的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务规避执行问题,《解释》在规定排除强制执行的条件时作出了积极防范,指引各级法院认真审查买卖合同的真实性、支付价款的真实性,认真审查以物抵债中债权本身的真实性、抵债意思的真实性和抵债价款的合理性等,要求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严格审查防范虚假诉讼。同时,《解释》第二十一条专门规定了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以虚假诉讼妨碍执行的各类法律责任,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鉴定人等均受该规定约束。今天与《解释》一同发布的还有六则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解释》所彰显的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有助于人民群众理解《解释》的规定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2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7月23日法释〔202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8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由提出异议时负责执行该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案外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主张权利。第二条金钱债权纠纷的财产保全、执行中,执行标的存在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以首先查封、享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被告,以其他已知的轮候查封的申请保全人、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第三条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人民法院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的,同时判决解除执行措施并写明相关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案号。案外人可以持生效判决请求相关执行法院解除执行措施。第四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就执行标的的归属提出确权请求的,以被执行人为被告。第五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以被执行人等为被告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给付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法律另有规定不宜合并审理的,应当分别立案。第六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由负责审理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执行法院依法继续执行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标的由申请执行人通过拍卖、抵债等执行程序受让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并撤销相关拍卖或者抵债裁定;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三)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执行标的已由他人通过拍卖、变卖等执行程序合法取得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变价款,执行法院向案外人发放变价款;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变价款或者已向被执行人退还剩余变价款的,同时判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返还,拒绝返还的,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向案外人释明执行标的已由他人合法取得而案外人拒绝受领变价款的,应当将变价款予以提存,并告知案外人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可以随时领取。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下,案外人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错误,给其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另行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等主张权利。第七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执行案件已经结案,执行法院未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且执行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或者终结审查。原由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案外人根据本解释第四条、第五条提出的确权、给付请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第八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等依法决定再审,执行标的系原判决、裁定等所涉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或者案外人可能享有足以排除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不能认定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或者审查。第九条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或者再审申请审查期间,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被执行人破产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中止审理或者审查,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可以继续审理或者审查。第十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经审判监督程序发现支持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认定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原相关执行法院按照原顺位恢复执行;执行标的已合法转让给他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终结诉讼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案外人等主张权利。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新建商品房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商品房消费者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三)所购商品房系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予及时退还。第十二条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案外人以其已向该账户交付购房款,且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执行法院对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强制执行,符合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商品房消费者因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价款中排除相对应的强制执行并申请向其发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不动产的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交付执行法院的价款足以代为清偿相应主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前款规定的案外人起诉请求抵押权人按套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不得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将案外人依本条第一款交付的价款替代被执行人清偿相应债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价款应予及时退还。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系该不动产买受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查封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查封后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执行;(三)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案外人诉讼请求的,案外人交付执行的剩余价款应予及时退还。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被执行人已将该不动产向其抵偿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抵债协议;(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三)案外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四)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查封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本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一)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已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二)案外人已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或者因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与被执行人发生纠纷并已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等;(三)新建商品房尚不符合首次登记条件;(四)已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五)被执行人等通知案外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而其未怠于办理;(六)其他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的情形。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的发包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约定以不动产折抵工程债务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抵押权和一般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案外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在查封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被执行的发包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以不动产折价协议;(二)有证据证明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该不动产系用于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强制执行,并能够证明其主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查封前,案外人已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依法签订征收补偿性质的协议;(二)用于征收补偿的不动产的位置明确特定。案外人起诉请求被执行人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并已办理了合法有效的不动产预告登记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处分,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案外人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不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中,案外人以在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一般债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及合法占有使用执行标的均在抵押权设立之前,请求在租赁期内排除抵押权的不带租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带租拍卖、变卖等情况下的强制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后,案外人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对执行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承租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带租强制执行执行标的的,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承租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承租人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判决准许不带租强制执行该执行标的。第二十一条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以执行异议之诉妨碍依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适用前款规定。案外人等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致使执行标的无法执行或者价值减损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参照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本解释自2025年7月24日起施行。【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23 15:29:57

第十五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表彰大会在京召开 隆重表彰60个见义勇为英雄模范个人和群体

新华社北京7月21日电第十五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表彰大会21日在京召开,隆重表彰60个见义勇为英雄模范个人和群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会议并讲话。陈文清指出,党的二十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见义勇为事业取得新的成就。新时代新征程,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见义勇为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加强见义勇为工作,让见义勇为成为新时代社会风尚,汇聚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强大正能量。陈文清强调,要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坚持正确义利观,以英雄模范英勇无畏、惩恶扬善、扶危济困、匡扶正义、舍己为人、乐于奉献的崇高品格影响人、感染人、带动人,充分激发社会正气正义。要广泛宣传见义勇为事迹,深挖善行义举背后的时代精神和人性光辉,加强集中宣传、主题宣传、日常宣传,推动形成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浓厚氛围。要真心关爱见义勇为英雄,完善权益保障法律政策体系,拓展长效关怀机制,强化社会尊崇氛围,激励更多人投身义举。要加强见义勇为工作组织领导,构建完善党委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不断开创新时代见义勇为事业新局面。王小洪主持会议,张军出席。【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23 15:28:53

陈文清在内蒙古调研时强调 统筹发展和安全 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

新华社呼和浩特7月19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17日至18日在内蒙古调研时强调,政法战线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嘱托,全面履职、勇于担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在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基层政法单位,陈文清详细了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工作情况。他强调,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安宁。要着力防范化解涉稳风险,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紧盯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草原牧场等重点领域,把维权与维稳有机统一起来。要着力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依法办。要着力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以程序推进保障实体解决,以法律手段实现定分止争。要着力推进相关人群服务管理精细化,深入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工作。在与自治区政法各单位负责同志座谈时,陈文清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一严到底、寸步不让,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定不移推进政法领域全面从严治党。要善始善终抓好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完善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机制,打好正风肃纪反腐持久战。要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以铁的纪律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政法铁军。调研期间,陈文清召开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调研座谈会,强调要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政治方向。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切实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毫不动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毫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牢牢把握党管政法工作制度的显著优势,确保政法各单位在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21 10:29:38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机动车环境监管典型案例

机动车尾气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中的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污染物超标准排放,会严重影响空气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共建清洁美丽世界,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大力推进多污染物协同减排。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审理涉机动车环境监管案件,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推大气污染预防和治理,为改善空气质量、守护蓝天白云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指引作用,展现人民法院守护大气环境、助力蓝天保卫战的坚定决心,引导公众增强环保意识,促使机动车检测行业合法合规经营,助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此次发布3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机动车环境监管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各1件,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是把控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的重要关口,其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判断机动车排放是否符合环保标准的直接依据。机动车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从环境的保护者变为环境污染的放任者,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机动车排放检验活动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案例一,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等人,购买OBD模拟器和尾气排放作弊软件,为400余辆机动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且该公司在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该公司判处罚金三十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有力震慑机动车排放检验行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犯罪乱象。二是全面追究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任何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二,李某拆除租赁车辆的三元催化器并更换劣质产品出售牟利,某汽车租赁部明知上述车辆排气装置不合格仍放任其上路行驶,二者行为均对大气环境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李某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又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以调解方式引导某汽车租赁部和李某主动承担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确保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全面及时修复,充分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彰显了司法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三是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对涉机动车环境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案例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某检测公司违规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某检测公司未如期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依法支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维护了生态环境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推动形成多方协同治理的良好局面。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机动车环境监管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湖南省新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案例2: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龙游某汽车租赁服务部、李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3: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案例1湖南省新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陈某某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依法追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相关行为人提供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刑事责任【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某系湖南省新化县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陈某、黄某某系该公司管理人员。2022年12月起,为提升公司效益,陈某某联系购买OBD(车载自动诊断系统)模拟器,并安排陈某购买尾气排放作弊软件安装在环检电脑上。通过使用OBD模拟器代替真实的车辆诊断仪进行检测,以及通过尾气排放作弊软件减少尾气收集比例等手段,某检测公司使400余辆本应无法通过尾气排放检测的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经查,某检测公司在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经鉴定,按照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评估方法对生态环境损害量化计算,某检测公司此次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6万余元。某检测公司已在审理期间全额缴纳上述赔偿金。【裁判结果】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陈某某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陈某、黄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量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对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黄某某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某、陈某适用缓刑。宣判后,被告单位、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合规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污染源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中,被告单位某检测公司通过使用OBD模拟器以及作弊软件等手段,使无法通过尾气排放检测的车辆通过检测,并出具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人民法院依法追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将有力打击机动车检验行业违法犯罪乱象,净化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坚定决心。案例2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龙游某汽车租赁服务部、李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追究造成排气装置不合格及放任相关机动车上路导致大气污染行为的民事责任【基本案情】2022年3月至5月期间,李某先后从龙游某汽车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某汽车租赁部)租赁12辆小轿车,在其自营的汽修店中更换劣质三元催化器后,将车辆归还并将原车三元催化器出售牟利。某汽车租赁部发现上述车辆三元催化器被改装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并未停用涉案车辆。立案后,公安机关发现涉案车辆仍用于对外租赁,立即督促某汽车租赁部对涉案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并整修。2023年8月,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经鉴定,涉案车辆行驶过程中超标排放的氮氧化物量合计为227.115Kg,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共计6928元。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遂以某汽车租赁部、李某为被告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裁判结果】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汽修个体户,以拆除、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隐蔽手段牟取非法利益,某汽车租赁部在明知涉案车辆行驶中排放的尾气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情况下,仍放任涉案车辆继续上路行驶,两者对造成大气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核实整修后的涉案车辆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报告,已全部合格。后经人民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汽车租赁部、李某分别承担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的一半,现已主动履行完毕。经依法公告等程序,人民法院对前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追究造成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不合格以及放任相关机动车上路行驶导致大气污染行为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新数据显示,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氮氧化物总排放量的34%以上,机动车尾气已经成为当前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后,又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以调解方式引导某汽车租赁部和李某主动承担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这不仅是对机动车修理、租赁等相关行业必须依法依规经营、合规达标排放的严厉警示,更彰显了以最严密法治助力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鲜明司法态度。案例3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案——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基本案情】2023年10月17日,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某检测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规定进行检验,存在对5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2023年10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检测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3年12月2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某检测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万元。后某检测公司未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判结果】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检测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检测公司未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已生效,某检测公司依法全额缴纳了罚没款,现已执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系人民法院在非诉执行案件中依法支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机动车检验机构如果不按照规定对机动车排放进行检验,甚至出具虚假的排放检验报告,将严重扰乱机动车排放检验市场秩序,影响机动车污染防治效果。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方式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判结果,依法支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效遏制了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实现了借助司法强制力强化“数据造假必受罚”的违法预期效果,是环境司法参与环境治理的生动体现。【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15 16:18:47

陈文清出席中非合作论坛-法治论坛(2025)开幕式并在湖南调研

新华社长沙7月12日电中非合作论坛-法治论坛(2025)11日在湖南长沙开幕,论坛主题是“深化经贸法治合作,共筑高水平中非命运共同体”。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开幕式并致辞。陈文清指出,在2024年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中非携手推进现代化的目标方向和“十大伙伴行动”,开启了共筑新时代全天候中非命运共同体的新篇章,为深化中非合作指明了方向。在习近平主席和非洲国家领导人战略引领下,中非法学法律界秉持对法治价值的共同追求,开展了务实高效的交流合作,为中非双方增进互信、携手实现现代化作出了贡献。陈文清表示,中方愿与非洲各国一道,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法治交流,凝聚法治共识,携手推进现代化;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秉持法治理念,坚定维护公平正义;推动法律对接、规则对接、标准对接,完善法治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以高水平法治合作保障中非高质量经贸合作;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加强执法司法合作,有力维护共同利益,为建设新时代全天候中非命运共同体注入法治动力。10日至11日,陈文清深入长沙基层政法机关调研。他指出,政法机关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时的重要嘱托,全面履职、勇于担当,统筹发展和安全,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着力防范化解重大涉稳风险,把维权和维稳有机统一起来。要着力依法打击突出违法犯罪,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安全就在身边。要着力深化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把矛盾纠纷纳入法治轨道依法化解。要着力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按照“五化”“四到位”要求依法解决信访事项。要着力推进相关人群服务管理精细化,有效预防和遏制重大恶性案件。他强调,政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一严到底、寸步不让,善始善终抓好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铁的纪律锻造过硬政法铁军。【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7-12 16:53:5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首批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首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总结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多元解纷经验,提炼国际商事调解新范式,彰显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规则交融的“互信共赢、和合共济”的核心价值。首批案例涉及新加坡、韩国、意大利、美国等6个国家当事人,集中展现了中国法院创新多元解纷机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护航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司法担当,诠释了“东方经验”在全球治理中的现代生命力。具体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护航“六廊六路”,架构中外友谊之桥共建“一带一路”,以“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为基本架构,以经济走廊和国际通道建设为重点。案例一涉及的某境外铁路工程质量争议,标的额巨大,如不能及时定分止争,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进程。在处理这起纠纷时,人民法院充分注意到工程款滚动结算的事实,根据合同及票据逐笔进行核算,确定欠款数额并形成切实可行、风险可控的分期履行方案,巧妙运用东方智慧以共情破冰,以共赢定向,保障了铁路关键枢纽的畅通。案例二涉及境外燃煤电站项目工程,纠纷标的额超亿元,双方对于交易设备的原始设计及转化设计、生产制造等专业技术问题产生分歧。人民法院引入技术鉴定机构,通过“明确争点—依托鉴定—引导换位—协商推进—灵活方案”的全链条调解模式,形成了“技术+法律”双重论证的裁判逻辑,为“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把共商共建共享理念转化为具体实践。二、为民营企业纾困解难,筑牢营商环境法治根基随着我国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民营经济组织对海外权益保护的需求日益凸显。案例三涉及民营企业产品出口欧盟引发的百万美元索赔纠纷。人民法院依托基层调解员的沟通优势,通过“事实精度+情感温度+方案准度”三重递进的解纷流程,调审接力完成处置方案,两级法院双向发力。纠纷化解当日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施行,司法护航与法律保障齐头并进。案例四是我国当事人与韩国当事人在吉林延边投资大厦产生的不当得利纠纷。三方权利主体围绕大厦投资产生10余起关联诉讼,剑拔弩张纠葛近20年,各方情绪对抗激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深化巡回审判要求,赴现场深入了解纠纷背后涉及的国企改制、民企发展等历史原因,最终圆满化解纠纷,不仅降低了涉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损耗,更是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主动服务中外商事主体的鲜明司法导向。三、坚持内外资平等保护,增强外国投资者信心外商投资是参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推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稳定外商投资市场预期,通过公正高效的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极大增强了外商对投资中国市场的信心。案例五涉及美国公司与中国多家民营企业跨境贸易纠纷。人民法院创新风险共担、利益平衡调解机制,通过“关联性审查+系统性化解”方式,重构各方合作信任,推动美国公司与中国公司等多家民营企业系统性化解双方面临的信用保险冻结、平行诉讼赔偿、产业链断供三重危机,一揽子解决境内外关联诉讼,为美国公司继续参与中国市场提供法治保障。案例六是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针对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股权投资回购僵局,人民法院通过“精准摸底、适时释明、实地查看、沟通引导”四步法,创造性地引入第三方带资参与调解,引导国内优质企业上海某乙有限合伙注资接盘,实现了外商投资者安全收回投资利益、国内企业维持正常运营的双赢局面,为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增强外国投资者对华投资信心注入法治动能。历史长河奔涌不息,“和合”精神跨越山海。从“关注案件结没结”到“重视问题解没解”,从300多年前安徽桐城“六尺巷”的谦和礼让到“六廊六路多国多港”的共商共建共享,中华传统文化“以和为贵”的东方智慧一路走来,绵延、传承、凝聚成新时代“枫桥经验”,奏响了中国涉外司法时代“和音”。展望未来,各级人民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中华传统“尚和合、求大同”文化精神,以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纷的“中国方案”,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目录案例一践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新范式巧用“东方智慧”架起友谊之桥——境外某贸易公司与四川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创新“技术+法律”双重调解模式化解境外工程质量争议——某电力公司与某电站设备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两级法院联动化解外贸纠纷护航我民营企业扬帆远航——香港某鞋业公司与厦门某工贸公司、李某、晋江某鞋塑公司、张某合同纠纷一案案例四巡回审判化十年诉累定分止争彰司法智慧——葆某公司与高某某及第三人赵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案例五采用“一案调、多案结”调解策略一揽子联动化解境内外多起诉讼——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与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六引入第三方动态调解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利益——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例一践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新范式巧用“东方智慧”架起友谊之桥——境外某贸易公司与四川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7年起,四川某工程公司因承建某境外铁路工程,向境外某贸易公司购买铁路工程建设材料。合作期间,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境外某贸易公司累计签订了20余份买卖合同,约定了合同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管辖法院、法律适用等内容,货款总计近1亿元人民币。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款滚动结算,后双方因案涉材料款付款周期发生争议,境外某贸易公司遂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四川某工程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违约金。【调解方法及结果】四川某工程公司与境外某贸易公司已有多年合作基础,双方经贸往来顺畅。此次纠纷不仅使双方面临合作终止的困局,也将对案涉铁路工程的顺利推进造成影响。基于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庭前会议的关键作用,逐一梳理合同对应的供货情况、货款支付情况等,与双方代理律师逐笔核算,确认四川某工程公司尚欠境外某贸易公司3000余万元材料款。法官巧用东方智慧,多管齐下定分止争:一是以共情破冰,引导理性认知。通过说明本案与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和处理结果可能带来的影响,促使双方冷静思考、分析利弊,客观评估纠纷对企业信誉、资金链周转及长期合作的影响。二是以精准施策,平衡核心诉求。因涉案金额巨大,对于四川某工程公司支付周期的问题,合议庭制定分期履行方案,并明确还款最低限额,把分期履行的时间细化到月,附上违约制衡条款,确保方案切实可行、风险可控。三是以共赢定向,促成发展机遇。通过阐释项目背景下的战略合作机遇,使双方认识到化解纠纷对后续跨境合作的重要性,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典型意义】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迈入新十年的历史节点,本案的成功调解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案涉铁路工程不仅是“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硬联通的重要载体,更是规则标准软联通的实践平台。在这一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纠纷的高效化解彰显了法治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稳定器和压舱石的重要价值。本案将“以和为贵”的中华治理智慧运用为现代国际商事调解的新范式,通过构建“东方调解艺术+现代法治规则”的融合机制,使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从理念宣言转化为可操作的司法实践,生动诠释了我国司法机关平等保护中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通过高效解纷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服务保障作用,有力促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和区域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案例二创新“技术+法律”双重调解模式化解境外工程质量争议——某电力公司与某电站设备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电力公司作为建设某国燃煤电站项目的总包方,与某电站设备公司签署《采购合同》,约定:某电力公司向某电站设备公司采购四套循环流化床锅炉设备,锅炉设备由某德国公司完成原始设计,某电站设备公司进行优化设计、生产制造。后双方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合同1》《补充合同2》,购买锅炉的外置换热器、锅炉调整部分和增项部分的设备及服务等。在签署上述两方合同的同时,某电力公司与某电站设备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签署了三方采购合同及补充合同。在三方采购合同中,某电力公司为总包方,某电站设备公司为买方,某环保能源公司为卖方,某环保能源公司负责优化设计、生产制造等。在上述锅炉设备交付后,某电力公司将电站项目锅炉机组全部完成并向业主移交。某电力公司与某电站设备公司就案涉锅炉设备质量、后续款项的支付产生争议,某电力公司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某电站设备公司赔偿其因检修及修复所支出的费用损失及利息共计3.29亿元,某电站设备公司反诉要求某电力公司向其支付5%的设备移交款、质保金及相应的利息共计1.59亿元。【调解方法及结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就四套锅炉的设计及质量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某电站设备公司、某环保能源公司认为锅炉故障是由德方原始设计缺陷导致的;某电力公司认为故障是由锅炉设备的质量缺陷导致的,某电站设备公司负有未依约“优化设计”的责任。为实质性化解争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按照“一评估、三优化、五专业”案件管理机制,制定了“明确争点—依托鉴定—引导换位—协商推进—灵活方案”的全链条调解方案。第一,明确争议焦点,全面梳理事实。在案件涉及多方主体,争议涵盖设计责任、设备质量、合同条款理解等多项问题的情况下,合议庭通过多次庭前会议,使各方争议焦点进一步具体、明确。第二,依托专业鉴定,提供科学依据。鉴于案件涉及锅炉原始设计及转化设计、生产制造等专业技术问题,及时委托、启动鉴定程序,为明确各方责任、化解争议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第三,引导换位思考,缓和对立情绪。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及时引导各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诉求和难处,缓和对立情绪,推动各方理性探讨解决方案。第四,灵活制定方案,满足多方需求。根据各方诉求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了损失抵扣、分期支付、继续提供技术改造及服务的履行方式,并创造性地将某电站设备公司与其供货商之间货款争议一并引入调解,保证各方款项及时、准确支付,防止引发新的诉讼,实现同时为五家企业减负的共赢结果。【典型意义】本案涉及的建设项目是某国第一个燃煤电站项目。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首先引入技术鉴定机构对设计缺陷、设备质量等专业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了工程技术标准与法律责任认定相结合的裁判逻辑,先“定分”明断是非、再调解推进“止争”。这种纠纷化解模式不仅为跨国工程中常见的技术型争议(如设计缺陷、施工标准冲突)提供了专业化解决模板,同时为打造具备高效、公平及灵活特点的融合中国调解传统和国际商事规则新范式提供了借鉴,为“一带一路”不同法律体系国家的纠纷解决贡献了中国智慧。案例三两级法院联动化解外贸纠纷护航我民营企业扬帆远航——香港某鞋业公司与厦门某工贸公司、李某、晋江某鞋塑公司、张某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案情】香港某鞋业公司向厦门某工贸公司采购鞋类产品,产品由晋江某鞋塑公司生产,最终由香港某鞋业公司销售给意大利某公司。香港某鞋业公司向厦门某工贸公司采购合同约定所有材料应达到欧盟REACH标准,付款条件为开船后30天付款。货物以船运条件FOB方式从厦门出口至意大利后,因被意大利海关抽检发现不符合欧盟前述标准,被都灵海关扣押。都灵海关经都灵检察官授权,在特别授权代理人和司法托管人在场的情况下,于2022年4月29日监督销毁了被查封的货物。双方对于货物标准是否进行特殊测试及违约责任存在争议,香港某鞋业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沧法院)起诉,要求厦门某工贸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其向意大利公司赔偿的损失共100余万美元。审理期间,厦门某工贸公司向海沧法院提起另案诉讼,要求香港某鞋业公司支付已交货的货款20余万美元,香港某鞋业公司提起反诉。一审判决后,香港某鞋业公司、厦门某工贸公司均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调解方法及结果】本案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福建省厦门市及晋江市三家存在长期合作关系的民营企业,所从事的进出口业务系福建的优势产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为本案制定了调解行动的“指南针”:一是确定调解为首选方案。在前案已判决又衍生另案诉讼的情况下,各方企业深陷诉讼沼泽,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法官以“事实精度”为基础,就案情、争议焦点、证据分析、判决思路进行探讨,中、基层两级人民法院达成上下联动调解共识。二是多方发力协同推进。调解过程中,法院邀请调解员协同促调,以“情感温度”破冰。经过多次面对面、背靠背沟通,点滴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酌量利弊、考虑公司可持续发展,给企业负责人“情绪降温”。三是调审接力共促和解。双方几度陷入调解僵局,法院精准定位双方利益与风险的平衡点,强化分析诉讼风险并提出折中方案,打破瓶颈,调审接力完成破解方案。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海沧法院关联案件当事人予以撤诉,双方均在法庭表示愿意继续合作。【典型意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越来越多民营企业选择出海远航,参与国际贸易。本案通过厦门两级法院同向发力,有机衔接,依托调解员的沟通优势,采取架构分层的递进式解纷流程,秉持法治化和持续性相融合的理念,一揽子解决争议,彰显了人民法院为出海企业保驾护航的重要作用。本案作为货物质量履行纠纷的代表案件,为出海民营企业有效规避法律风险提供了指引:一是规范合同文本,引导出海企业明确约定质量标准、检验方法、责任归属、合同担保、质量问题处理流程等重要条款,筑牢交易防火墙;二是证据形成留痕,打造完整证据链,杜绝侥幸心理,遵照执行合同约定内容,规范交易流程,及时形成证据链;三是约定解纷条款,选择高效调处方式,可预先约定阶梯式的争议解决条款,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等修复式解纷方法,确保纠纷的有效解决,助力民营企业“出海”行稳致远。案例四巡回审判化十年诉累定分止争彰司法智慧——葆某公司与高某某及第三人赵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案【基本案情】某丽大厦原为国有企业。2005年,有关部门决定将某丽大厦及其所有的某丽大厦物业整体出售,由买受人高某某办理银行转贷手续,银行贷款由改制后的某丽大厦承担。同年,高某某与某丽大厦签署合同,约定由高某某购买某丽大厦物业,银行贷款由高某某偿还。后某丽大厦改制成为某丽公司,股东均为高某某家庭成员。2006年,高某某一方将某丽公司100%股权转让给韩国籍赵某,并将赵某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用于偿还某丽公司欠付银行的贷款。随后,赵某又将某丽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现任股东,某丽公司亦更名为葆某公司。自2009年起,高某某一方多次以所有权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等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边州中院)起诉葆某公司及赵某,均未得到支持。又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权益,亦未根本实现诉求。高某某以葆某公司为被告、以韩国籍赵某为第三人,再次向延边州中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请求葆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其诉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高某某一方主张不当得利缺乏依据,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高某某一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调解方法及结果】本案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及股权转让等复杂问题。近二十年间,当事人之间产生了股权转让、确认股东资格、所有权纠纷、不当得利等多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深入分析错综的案件事实和复杂的法律关系,通过调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多年纷争。一是深入基层,深挖实情。走访出售某丽大厦的当地某管理站了解企业改制的背景情况,还原高某某一方购买某丽大厦的过程;前往工商登记部门,调取历次股权转让的备案资料,查明具体转让的金额;查阅当地多家银行档案,从尘封的档案中调取相关款项的支付记录;最后,到某丽大厦物业现场实地了解该大厦经营状况和商业价值。二是“对症下药”,促成和解。充分调查后,当即组织当事人座谈,并将葆某公司现任股东引入调解中。法官分别耐心细致地做各方工作,让高某某一方意识到自己在股权转让中存在过错才导致利益受损,让公司及其股东认识到如果不在本案中解决纠纷,后续还可能会衍生其与韩国籍赵某之间的诉讼,造成诉累。通过寻求双方“最大公约数”,最终某丽大厦的全部争议形成一揽子解决方案。三是案结事了,解开“心结”。调解协议达成当天,葆某公司的现任股东动情地说:“感谢最高法院,为了案结事了,苦口婆心帮助解决问题。祝你们工作顺利,好人自有好报!”调解后,合议庭继续关注、跟踪调解书的后续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各方义务均已顺利履行完毕。至此,这起涉及1栋大厦、3方权利主体、10余起关联诉讼、近20年剑拔弩张的纠葛画上圆满句号。【典型意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秉持“如我在诉”意识,主动开展巡回审判。一是坚决落实“当巡则巡、能巡尽巡”工作要求。对于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诉累的,有利于加强对下指导、作出引领示范、回应社会关切的,有利于有效化解矛盾、就地解纷、宣传法治的,积极巡回审判,就地化解矛盾。二是做到真巡回、重实效。合议庭深入当事人住所地、案件发生地、主要证据所在地等,与当事人面对面、实打实地开展工作,做到既“定分”,又“止争”。三是依托巡回审判加强条线监督指导。切实践行“巡回就是调研、办案就是指导”的工作理念,切实依法纠错,确保司法公正,实现“巡回一件、指导一片、治理一面”。此案的圆满解决不仅降低了涉诉民营企业的维权成本和时间损耗,更向社会传递了人民法院平等保护、主动服务民营企业的鲜明司法导向,实现了从“关注案件结没结”向“重视问题解没解”的转变,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案例五采用“一案调、多案结”调解策略一揽子联动化解境内外多起诉讼——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与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4月,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与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签订总价值人民币1500万余元对流烤箱的独家定制供货协议。双方约定分三批交付定制对流烤箱5万多台,后续交易过程双方发生争议。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诉请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支付余款并继续履行剩余定制烤箱的提货义务,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依约调减货款并赔偿损失。案件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令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向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支付货款120多万美元及以FOB方式向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提货3000多台烤箱;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向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支付运费损失1.7万余美元。后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院)提起上诉。【调解方法及结果】本案为跨境贸易纠纷,佛山中院经梳理案情,发现双方建立的产业链合作关系面临考验,美国某公司就涉案争议在美国提起关联诉讼。为实质性化解双方争议,修复两方合作关系,法院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努力争取实现双赢效果,化解双方境内外多起诉讼,减少双方为应对诉讼带来的不必要成本。法院提出“分节点履行+延续合作可能”的柔性方案,并委托佛山中院诉前和解中心调解员协助组织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调解书约定三项内容:一是互撤境内外关联诉讼,美国某公司支付和解金;二是佛山某电器公司配合美国某公司修复信用资质;三是由佛山某电器公司自行处理未提货烤箱,避免美国某公司高额清关成本。【典型意义】本案创新运用“一案调、多案结”调解策略和“风险共担、利益平衡”调解机制,实现多起境内外诉讼的联动化解,为跨境贸易纠纷化解提供高效解纷样本。针对关联诉讼衍生风险叠加的特点,佛山中院以本案为切入点,系统性梳理涉案企业的潜在争议,通过重构合作信任,推动双方系统性化解面临的信用保险冻结、平行诉讼赔偿、产业链断供三重危机,避免涉案企业超百万美元潜在损失。本案创新“关联性审查+系统性化解”实践,通过一揽子解决条款互撤境内外关联诉讼,避免中外企业因相互诉讼带来的风险;通过互助修复信用条款,维护中外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信誉和持续经营能力;通过延续合作的柔性处理方案,为中外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为跨境贸易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经验,是司法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例证。案例六引入第三方动态调解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利益——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上海某乙有限合伙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基本案情】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系上海知名的“互联网+”创新企业。2018年12月7日,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与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其控股股东郭某等人签订股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约定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出资500万美元受让上海某甲股份公司部分股份,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证券监管机构申请上市。各方约定,如未能按期上市,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有权要求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和郭某等人回购其股份。因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届期未达到上市条件,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将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郭某等人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回购款。【调解方法及结果】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外商投资股权纠纷。上海一中院先行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进行摸底,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及郭某等人对已符合回购条件不持异议,但均表示欠缺全额付款的能力;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则表示已作了五年股东,不希望走到收不回投资款、公司也无法经营的局面。合议庭从实质性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引入具有资金实力的第三方,形成既能够实现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投资利益回收、又保障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继续发展的“最优解”。之后,上海一中院奔赴上海某甲股份公司经营地实地查看并向控股股东郭某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希望其能尽力寻找潜在合作方。在得到双方积极的回复后,合议庭一方面说服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解除财保措施、让渡部分投资利益,释放调解诚意;另一方面指引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寻找具有资金实力和投资意向的第三方。最终,郭某说服了其持股的另一家优质企业上海某乙有限合伙承担回购义务。合议庭通知上海某乙有限合伙作为被告进入诉讼程序,主持投资方、公司、控股股东、第三方投资人共计四方签订了新加坡亚洲某投资公司减免付款、上海某乙有限合伙回购股份和分期付款、上海某甲股份公司和郭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调解协议。结案后,各方均已按照调解协议自动履行完毕。【典型意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进行投资时,往往会采用购买股权并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的形式以保障其投资利益。但是,当股权回购方因缺乏足够资金未能履行回购义务,双方合作往往陷入僵局,既不利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利益,也不利于被投资企业的长远发展。本案将“枫桥经验”融入办案始终,立足于实质性化解纠纷,通过“精准摸底、适时释明、实地查看、沟通引导”四步法,创造性地引入第三方带资参与调解,在立案后的短时间内即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外商投资者安全收回投资利益、国内企业维持正常运营的双赢局面。该案以调解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既彰显中国法院将“枫桥经验”融入涉外审判的司法智慧,更以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解纷实践,为稳定外商投资预期、增强外国投资者对华投资信心注入法治动能。【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11 09:41:3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示范文本应用典型案例

为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4日会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针对11类民事纠纷,制定表格化、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助力人民群众诉讼更便利、解纷更高效。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再次就推广应用部分案件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联合印发通知,自2025年7月14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推广应用67类示范文本,其中,新增56类,修订第一批11类试行文本,囊括刑事(自诉)、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海事、行政、环境资源、国家赔偿、执行等9个领域。各级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坚持从便利人民群众参与诉讼、实质性化解纠纷为出发点,推广应用示范文本,在做深做细上下功夫,坚持示范文本应用与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先行调解一体落实,持续做优辅导服务,做细应用指引,做深智能辅助,做实提质增效,示范文本应用成效持续显现。为进一步加强示范文本的推广应用,本次发布10件典型案例,覆盖买卖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离婚、保证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民间借贷等常见多发纠纷,充分展现示范文本在助力综治中心化解纠纷、便利群众参与诉讼、促推立案、审判质效提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应用场景更广泛,促推源头预防化解纠纷。各地法院持续拓展示范文本应用场景,将示范文本与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深化“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做实先行调解等工作一体推进、一体落实,进一步释放示范文本应用效能,方便、引领当事人以更便捷方式选择非诉讼或审理方式解决纠纷。案例1中,综治中心引导购车补贴系列纠纷当事人应用示范文本,实现批量纠纷一揽子高效化解,做实定分更重止争工作。案例2中,综治中心各入驻单位共用示范文本,依托示范文本实现要素式调解与要素式审理无缝衔接,推动复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化繁为简、快审快结,助力群众化解纠纷“最多跑一地”。案例3中,法院通过示范文本赋能行业调解,助力行业专业调解组织化解批量物业纠纷,促推法院90%以上物业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85%以上案件以物业公司及时整改促推业主自动履行物业费缴纳义务,实现“化解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二是服务群众更精准,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诉累。第一批示范文本推行后,各地法院通过“线下实体化指引+线上数字化赋能”协同推广示范文本,指导各类诉讼群体做好填写工作,让人民群众看得明白、用得方便,通过应用示范文本精准表达诉求,高效解决纠纷。案例4中,听力残疾人林某应用要素式起诉状快速立案、高效调解,实现诉讼“无障碍”。案例5中,两家中小企业选择应用统一规范的示范文本解决买卖合同纠纷,不仅促推实质解纷,更修复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重建商业信任,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案例6中,法院依托示范文本进行“上门普法+立案指导”,助力批发市场众多商户有效提高依法解决纠纷能力,切实减轻诉累。案例7中,一位菲律宾籍女士选择应用示范文本在境内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效破解中文书写困难、中国法律不熟悉带来的诉讼难题。三是贯穿解纷全流程,有效提升实质解纷效能。地方法院将示范文本应用贯穿纠纷化解全流程,充分发挥示范文本赋能作用,通过要素比对,快速确定争议焦点,开展要素式调解、要素式庭审,进一步提升解纷质效。案例8中,“总对总”调解组织推荐应用示范文本后,当事人、律师在类型化纠纷预防化解中主动应用示范文本,反向促推“总对总”诉调对接提质增效。案例9中,通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用示范文本,助力争议焦点可视化,便于法官庭审中开展针对性调解,促推该类案件调解成功率从35%提升至54%,平均庭审时长缩短50%。案例10中,法官通过梳理要素式答辩状,在组织调解前即发现当事人的抗辩漏洞,找到调解突破口,实现当事人高效达成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示范文本应用工作,进一步提升精准服务能力,完善在线填写等智能辅助功能,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示范文本应用服务供给,持续优化示范文本内容,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让人民群众在应用示范文本过程中有更多获得感。目录案例1:王某等车主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综治中心+示范文本”促推购车补贴系列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案例2:某商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示范文本助力群众化解纠纷“最多跑一地”案例3:某物业公司与杨某等176户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示范文本+行业调解”推动批量物业纠纷实质化解案例4: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示范文本助力听力残疾人诉讼“无障碍”案例5:某包装公司与某物流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要素式诉辩状助力中小企业精准抗辩、高效解纷案例6:某批发市场20家商户与收货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上门普法+立案指导”示范文本助力商户“零距离”解纷案例7:艾某与托某离婚纠纷案——要素式起诉状助力破解外籍当事人诉状“书写难”案例8:李某与张某、刘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示范文本促推“总对总”诉调对接提质增效案例9:熊某与姚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要素式诉辩状推动实现道交纠纷高效化解案例10:邢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应用示范文本促推实现债务一次性“隔空”清偿【案例1】王某等车主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综治中心+示范文本”促推购车补贴系列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基本案情】2023年至2024年间,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4S店”)向购车车主承诺会在购车后一定期限内返还购车补贴。2024年底,4S店因经营不善闭店,拖欠大量车主购车补贴。车主王某、李某等代表50名车主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综治中心寻求帮助。【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王某、李某来到综治中心,行业调解员向王某、李某等释明调解的优势,引导其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王某等人表示未准备反映问题的相关材料,且口头表述不清、证据较为零散,调解员便指导其填写要素式起诉状。填写完成后,王某表示:“这个表格好,没有它,我都不知道还能主张违约金。”遂了解电子版示范文本下载路径,并将下载方式分享给其他车主,表示要素式起诉状只需简单勾选填写即可清晰表达诉求,十分方便。在王某、李某推荐下,其他业主自行下载并填写要素式起诉状。考虑到该购车补贴系列纠纷涉及车主多、诉求繁杂、影响范围广,且部分车主情绪较为激动,为实质化解纠纷,综治中心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等相关单位以及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共同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并请入驻综治中心的法官跟进指导调解。调解员与4S店负责人取得联系,电话指导其下载并填写要素式答辩状,便于其更好梳理思路、明确诉求,为后续调解做好准备。调解当天,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批量比对双方提交的要素式诉辩状,确认该系列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且双方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症结仅在于4S店因经营困难,暂无力按约支付购车补贴。经多方耐心调解,车主同意延长返还期限,4S店承诺在宽限期内全额返还。50名车主与4S店达成调解协议。其他车主参照此方案,与4S店自行协商解决。【典型意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便捷群众,解决纠纷从“多头跑”到“当场交”。部分群众到综治中心反映纠纷、寻求帮助时,准备的材料并不完备。本案中,综治中心靠前摆放示范文本,法院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提供电子版示范文本下载服务,调解员现场指导有解纷需求的当事人填写,帮助当事人当场提交解纷材料,切实减轻群众解纷成本。二是批量攻坚,同类纠纷从“逐个调”到“集中解”。本案中,示范文本对当事人发挥指引作用后,有相同诉求的车主根据示范文本提示自行填写起诉状,4S店亦制作要素式答辩状。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对统一规范的诉辩状进行比对,快速确认无争议事实,精准识别症结,引导调解方向,实现50件纠纷集中调解,并推动同类潜在纠纷一揽子高效化解。三是治理升级,矛盾化解从“凭经验”到“靠指南”。为进一步提高综治中心工作人员和调解员的解纷能力,呼和浩特法院依托示范文本做实指导调解职能,组建综治中心调解工作讲师团,通过巡讲深入浅出讲解示范文本的结构要素和填写规范,让示范文本不仅成为当事人的“诉讼工具”,更成为广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调解指南”,切实提升前端解纷质效。【案例2】某商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示范文本助力群众化解纠纷“最多跑一地”【基本案情】2020年5月7日,某商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由某科技公司向某商贸公司提供某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所需的管材。双方于2021年6月2日进行结算,某商贸公司支付了一半货款。后某商贸公司以某科技公司所供管材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未提交相应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某科技公司催要无果,向四川省简阳市综治中心申请解决纠纷,要求某商贸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某科技公司来到综治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纠纷进行询问登记时,发现其申请遗漏了产品质量标准、验收方式等关键要素,遂向其介绍综治中心对复杂矛盾纠纷可以应用起诉状示范文本,既利于纠纷化解中厘清争议焦点,也便于调解失败后转入诉讼。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某科技公司来到辅导室,退休法官指导其填写示范文本,并请其对照示范文本准备产品验收合格证书、结算单据等证据材料。综合受理窗口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快速登记,将纠纷交办至工商联以及商会调解组织。商会调解员在线接收材料后,联系某商贸公司,指导其应用答辩状示范文本,迅速明确双方争议点为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欠付货款金额及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应当如何确定的问题。围绕争议焦点,调解员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双方就支付货款达成一致,但对违约金存在争议。于是,双方将遗留的违约金争议转入诉讼。调解员将调解过程记录在综治中心平台上,并重点说明围绕违约金争议的协商过程,将调解材料及调解记录一并推送给设在综治中心的法院立案窗口。法院立案人员收到调解失败转诉讼的案件后,10分钟内完成立案并分流至速裁团队。速裁法官依托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迅速搭建审理框架,通过比对双方提交的诉辩状,结合综治中心的调解记录,在综治中心开展要素式庭审,直击关于违约金的争议焦点,引导双方举证质证、发表意见,仅用时30分钟完成庭审,判决某商贸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某商贸公司及时履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推动示范文本应用向前延伸,助力综治中心“一站式”解纷。本案中,综治中心主动引导某科技公司应用起诉状示范文本,并安排退休法官辅导填写,助力其全面精准表达诉求。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引导某商贸公司应用答辩状示范文本靶向回应问题,提升前端解纷效率。二是示范文本全过程贯通应用,让群众化解纠纷“最多跑一地”。本案中,综治中心与法院共同应用示范文本,将示范文本贯穿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化解全流程。综治中心依托示范文本先行调解容易解决的争议部分,对调解不成的争议问题,在平台记录后转入诉讼程序,入驻综治中心的速裁团队依托示范文本迅速开展要素式庭审,推动案件化繁为简、快审快结,让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案例3】某物业公司与杨某等176户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示范文本+行业调解”推动批量物业纠纷实质化解【基本案情】江西省南昌市某老旧改造小区的业主达900余户。某物业公司于2022年10月入驻该小区,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千分之二的违约金。某物业公司入驻后,有176户业主经多次催缴仍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拟诉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违约金。【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某物业公司经理应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询问能否提供简易的诉状模版,方便其准备起诉材料。诉讼服务人员引导应某到智能诉讼服务区下载电子版起诉状示范文本,并现场指导填写要点。三天后,应某携带批量制作的176份要素式起诉状来到法院要求立案。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委托江西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联合设立的物业纠纷源头治理工作室开展先行调解。调解员收到案件材料后,通过电话、上门沟通等方式与业主取得联系,询问欠缴物业费原因。考虑到案涉小区业主年龄普遍较大、诉讼能力较弱、有的甚至存在读写障碍等情况,调解员在沟通时依据要素式答辩状所列项目逐一仔细询问业主,根据业主提供的信息和阐述的抗辩理由指导或者代为填写要素式答辩状。通过梳理要素式答辩状,调解员归纳出业主拒缴物业费的原因系对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满,并对业主反映的问题进行分类:共性问题有垃圾清理不及时、公共服务设施损坏未修复、社区摄像头覆盖不足等;个性问题主要为房屋墙体开裂、漏水等。根据上述情况,调解员进行分类施策。针对共性问题,由工作室联合社区干部,召集某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代表召开座谈会,向某物业公司释明物业服务不到位情况,督促该物业公司限期整改。针对个性问题,结合住宅建设行业专家意见,耐心向业主代表解释物业服务范围及边界,帮助业主厘清各自权利义务。经过多方努力,某物业公司与176户业主达成和解。某物业公司立行立改,物业服务质量大幅提升,让业主有了可感可见的获得感,176户业主均主动缴纳了物业费,某物业公司亦同意免除业主逾期的违约金,批量纠纷得以实质化解。【典型意义】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灵活运用示范文本,降低诉讼门槛。本案中,针对物业公司起诉业主的批量纠纷,诉讼服务人员引导当事人扫码下载要素式起诉状,并现场指导填写;针对涉案业主年龄普遍较大、诉讼能力较弱情况,调解员指导或者代为填写要素式答辩状,实现诉辩状批量制作,减轻群众负担。二是快速锁定争议焦点,分类施策解决分歧。本案中,调解员依托要素式答辩状对业主诉求进行系统梳理,快速锁定案件争议焦点为业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而拒缴物业费,并总结出业主反映的共性和个性问题,分类施策促推问题解决,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三是示范文本赋能行业调解,助力精准高效解纷。2025年以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大力推进示范文本在物业纠纷领域行业专业调解中的应用,逐步实现物业纠纷示范文本应用全覆盖,调解员精准运用示范文本开展调解,有效提升调解效能,促推90%以上物业纠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85%以上案件以物业公司及时整改促推业主自动履行物业费缴纳义务,不仅实现案结事了,更促推物业公司服务水平持续提升,从源头预防减少纠纷,助力营造和谐安宁的社区环境。【案例4】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示范文本助力听力残疾人诉讼“无障碍”【基本案情】林某为听力残疾人,婚后与丈夫张某矛盾频发。后林某离家前往外地务工,多次尝试联系张某协商离婚未果。2025年,林某前往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争取儿子抚养权。【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林某来到法院立案窗口申请立案,因无法口头表达诉求,只能焦虑地通过做手势、手机打字进行沟通。诉讼服务人员看到后,立刻上前提供“一对一”指导帮助。诉讼服务人员了解到林某存在听力障碍,经沟通,大致了解林某诉讼请求,明白其未准备起诉材料,遂向其提供离婚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林某根据示范文本相关提示,通过勾选、填空顺利完成要素式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准备。诉讼服务人员协助林某将起诉材料提交至立案窗口,立案法官快速提取要素式起诉状的关键信息,半小时内完成立案,林某当场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委托专职调解员开展先行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结合林某提交的要素式起诉状以及张某答辩意见,很快明确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并最终引导双方就争议焦点达成一致。调解结束后,双方均表示非常满意,对于法院暖心高效的司法服务,林某用手语表示感谢,并竖起大拇指点赞。【典型意义】本案系离婚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打破沟通壁垒,充分保障残疾人诉讼权利。示范文本结构简单、要素齐全,为特殊群体准确全面表达自身诉求提供了清晰指引。本案中,当事人为听力残疾人,只需对照示范文本勾勾选选、依次填空,就便捷高效完成立案。诉讼服务人员通过纸笔图文沟通逐项解释示范文本填写要点,亦避免因信息不对称遗漏诉求而影响当事人诉权实现。二是清晰呈现争点,促推残疾当事人解纷再提速。本案中,通过对起诉状中“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要素的梳理,调解员快速完成案件信息的结构化采集,锁定双方共识,明晰争议焦点,与林某进行针对性沟通,力促双方达成共识,进一步提升解纷效率,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案例5】某包装公司与某物流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要素式诉辩状助力中小企业精准抗辩、高效解纷【基本案情】2024年9月,某包装公司与某物流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某包装公司向某物流科技公司供应工业配件。某包装公司依约完成交货,但某物流科技公司以财务流程延迟为由拖欠货款45355元。经多次协商未果,某包装公司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流科技公司支付货款45355元及逾期利息。【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法院依法立案后,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双方同意先行调解。法院立即将案件委托专业调解组织。调解当日,某包装公司的代理人王某和某物流科技公司的代理人汪某按照约定日期来到法院。汪某对照某包装公司的要素式起诉状,填写答辩状示范文本,对于无争议的地方直接勾选“无”,对于有争议的地方着重进行说明,几分钟即完成了答辩状书写。调解员结合示范文本梳理案件要素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清单,迅速确认了双方货款逾期未付等无争议事实,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为:一是某物流科技公司是否构成恶意拖欠;二是逾期利息如何计算;三是在已逾期支付情况下,如何就欠款支付达成新的协议。锁定争点后,调解员以互信合作为目标,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既向某包装公司释明某物流科技公司资金周转出现的困难,也劝导某物流科技公司拿出具体付款方案,共同着眼长远合作利益。几轮沟通磋商后,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某包装公司同意放弃利息诉求,并接受分期偿还;某物流科技公司承诺分三期付清货款。调解结束后,双方企业代理人的手紧紧握在一起:“纠纷解决了,合作更紧密了!”该纠纷得以高效实质性化解。【典型意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示范文本降低诉讼门槛,节约企业解纷成本。本案中,答辩状与起诉状示范文本内容结构相互对应,某包装公司按照示范文本填写起诉状,全面呈现案件事实和法律要素,某物流科技公司对照起诉状填写要素式答辩状,实现快速精准抗辩,有效节省中小企业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二是争议焦点精准归纳,助力企业高效解纷。本案中,调解员以要素式诉辩状为提纲,快速核对违约事实、合同履行等核心要素,迅速锁定争议核心,开展针对性调解,促推双方有效沟通,最终达成某包装公司主动放弃逾期利息,某物流科技公司承诺分期履行债务的调解协议。三是做实定分止争,促进企业合作共赢。本案中,示范文本的应用,不仅帮助企业实质化解纠纷,而且促进双方重建商业信任、修复合作关系,调解员还通过“诉辩状要素点”释明企业合作中的“法律风险点”,促推企业规范发展,展现司法温度与企业韧性的深度融合,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案例6】某批发市场20家商户与收货方买卖合同纠纷案——“上门普法+立案指导”示范文本助力商户“零距离”解纷【基本案情】2025年以来,辽宁省大连市某批发市场买卖合同纠纷数量不断攀升,入驻该批发市场的20家商户因收货方违约,陆续向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支付货款。【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法院立案时发现,一些商户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五花八门、诉求表达不清。经了解得知,某批发市场大多数商户诉讼能力较弱,且商户日常交易往往没有书面合同,以微信聊天转账居多,账目混乱且实物证据和电子证据杂糅,常常“有理说不清”。对此,法院决定“送法上门”,到批发市场所在街道的社区联系点进行现场宣讲,指导批发市场的商户如何应用示范文本梳理纠纷情况、准备诉讼材料,并围绕买卖合同纠纷示范文本要素讲解商户如何在买卖过程中保障交易安全。宣讲结束后,商户现场对照示范文本条目进行梳理。个体工商户刘某说:“这个示范文本太好用了,我一对账,又发现了几笔遗漏货款,这样又给我找回钱了。”张某用示范文本梳理账目,很快发现自己算错了账,高兴地表示:“那我就不用打官司解决了”。衣某将填写的要素式起诉状交给现场的法院工作人员审核,当场发现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还没有到,自己不用着急起诉。商户们表示:“以后经营中就依照这个示范文本规范买卖手续,避免打官司找不到证据。”经过指导,部分有诉讼需求的商户现场完成诉状填写和证据材料准备,向法院提交了立案申请。针对未到场的商户,法院提供二维码方便当事人扫码获取示范文本及填写指导服务。本次宣讲后,大连西岗法院新收涉某批发市场的买卖合同纠纷数量明显下降,立案一次性通过率大幅提升。调解员、承办法官反馈,指导应用示范文本后,某批发市场的商户诉讼能力明显提升,诉求表达更精准、证据提交更规范。【典型意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应用示范文本指导立案,提升当事人诉讼能力。本案中,法院通过排摸发现某批发市场潜在诉讼较多、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弱,主动上门指导立案。当事人对照示范文本要素梳理交易信息、核对账目、明确诉求,在短时间内就发现因账目算错、交易时间弄错不再起诉,或者发现遗漏货款对诉状自行作了补正,有效避免因错填、漏填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二是应用示范文本精准普法,实现纠纷源头预防。法院主动延伸职能,面向某批发市场商户开展上门普法,结合示范文本要素讲解买卖合同订立、履行中的常见风险以及争议解决环节的证据留存固定要点等,指导商户规范日常经营交易行为,从源头预防纠纷轻易成讼,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案例7】艾某与托某离婚纠纷案——要素式起诉状助力破解外籍当事人诉状“书写难”【基本案情】艾某为菲律宾籍,与丹麦籍的托某在天津市武清区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武清区多年,后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分居,女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现艾某诉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托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婚生女抚养费。【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艾某来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诉讼服务人员了解到其作为外籍人士,使用中文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拿着离婚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向其解释:“要素式起诉状简单明了、内容清晰,您使用这种起诉状可以避免复杂的中文表述,避免语言障碍给诉讼带来的不便。”在诉讼服务人员耐心解释后,艾某当场进行填写,在示范文本上勾选填写基本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根据要素式起诉状中的内容依次补充护照、居住证明、结婚证明、出生证明、共同财产证据等相应材料。在立案窗口,法官对照当事人提交的要素式起诉状,快速审核主体资格、管辖依据等,仅用10分钟就完成了立案。艾某表示:“要素式起诉状能让我规范准确填写必要信息,减少了我的翻译工作量,节省了时间和费用。诉状中还有许多我之前没有想到的要点,能帮助我一次性解决矛盾,避免因为不熟悉中国法律遗漏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系离婚纠纷起诉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不少外籍当事人在境内诉讼选择应用示范文本,体现示范文本应用多元、覆盖广泛的优势。一是简化格式要求,减少语言障碍。要素式起诉状通过表格式和要素化方式,把诉讼“小作文”变“填空题”,让诉状撰写更加简单、直观。本案中,外籍当事人使用中文撰写诉状有难度,在诉讼服务人员指导下,根据示范文本提示完成文书填写、准备证据材料,有效降低诉讼文书制作难度。二是避免遗漏要点,提高诉讼效率。示范文本格式统一、要素齐全,当事人只需对照表格逐项勾选、填空,即可将纠纷可能涉及的关键事实全部囊括,避免外籍当事人因不熟悉中国法律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法官在立案时依托要素式起诉状迅速提取案件关键信息,减少因格式错误、内容缺失、表述不当等问题引发的退回补正问题,进一步提升立案效率,减轻外籍当事人的解纷成本。【案例8】李某与张某、刘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示范文本促推“总对总”诉调对接提质增效【基本案情】张某、刘某系夫妻,二人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证保险合同》。因张某、刘某未按期偿还借款,保险公司向银行支付了理赔款。后保险公司将债权及相关权益转让给李某,并通知张某、刘某。李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刘某支付理赔款、保险费、违约金及律师费。【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李某的代理律师此前曾在“总对总”单位的调解组织推荐下应用了示范文本,觉得十分方便,因此本案直接按照上次经验填写了起诉状示范文本。到法院立案时,代理律师拿出已填写好的要素式起诉状,立案人员发现其填写规范、要素完整,高效完成立案,全程用时不足十分钟。立案后,法院根据当事人意愿,委托“总对总”单位的调解组织进行先行调解。调解当天,刘某代表夫妻二人前来调解。调解中,刘某只是笼统表示不认可李某的主张,认为诉请金额过高。调解员指导刘某填写要素式答辩状。在填写过程中,刘某逐渐厘清思路,表示认可理赔款,但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保险费、律师费有异议,并提交了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等证据。因双方就赔付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未成功。调解员在调解结案报告中记录了相关情况供法官参考。案件转入速裁团队,法官以要素式诉辩状为基础,参考调解结案报告,将争议焦点细化为保险费、违约金、律师费的合理性及计算方式,并组织双方进一步提交证据、发表意见。庭审过程中,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刘某半年内给付李某理赔款及违约金,李某放弃保险费和律师费的主张。刘某感叹:“我第一次打官司,也不懂法,答辩状示范文本让我知道了怎么回应对方,参加诉讼心里更有底了。”【典型意义】本案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加强协同联动,向前延伸示范文本应用范围。一体推进“总对总”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和示范文本推广应用,促推类型化纠纷预防化解提质增效。本案中,“总对总”调解组织在前端指导当事人、律师应用示范文本,不仅提高调解效率,也提高了调解成功率,让当事人、律师在解决纠纷时主动应用示范文本,变“推荐用”为“主动用”。2025年以来,东城法院依托“总对总”机制推广应用示范文本,部分纠纷类型示范文本应用率达95%以上。二是加强提炼归纳,充分发挥示范文本应用效能。本案中,“总对总”调解员指导当事人规范填写要素式答辩状,让当事人从“说不出”“讲不明”到有针对性地提供证据,帮助当事人捋清答辩思路,明确答辩要点。对无法达成调解的部分,速裁法官继续用好调解成果,锚定分歧问题,通过梳理要素式诉辩状,进一步细化争议焦点,有的放矢组织庭审,促成该案当庭调解。通过应用示范文本,促推“总对总”诉调对接更加顺畅,让纠纷化解驶入“快车道”。【案例9】熊某与姚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要素式诉辩状推动实现道交纠纷高效化解【基本案情】姚某驾驶货车由南往北行驶,与同向左转弯行驶的熊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相撞,致熊某受伤。经南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熊某负次要责任。发生该交通事故后,熊某与姚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要求姚某、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熊某前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要求立案,表明其已向鉴定机构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评定,鉴定机构已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不清楚自己能主张哪些合法赔偿项目,也不清楚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诉讼服务人员根据熊某描述的情况,指导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素式起诉状。熊某依据示范文本列明的诉讼请求和依据,了解可主张的赔偿范围,根据自身情况勾选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并根据示范文本的提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票据等证据材料,当场完成立案。法院在向姚某、某保险公司送达应诉材料时,引导姚某及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提交要素式答辩状。在要素式答辩状中,姚某表示由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予以赔偿,没有其他答辩意见。某保险公司对熊某的诉求逐一回应,表示熊某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金额过高不予认可,且其不应承担鉴定费。庭审中,法官通过阅看双方提交的要素式诉辩状,迅速归纳出双方当事人对责任划分等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某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中的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存在异议。法官认为该案具备调解可能,且双方表达了调解意愿,围绕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展开调解。法官根据熊某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详细说明熊某的伤情和治疗情况,强调需在合理范围内赔偿并共同计算赔付金额。经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姚某承担鉴定费1400元,某保险公司赔付熊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517元。上述款项及时履行完毕。【典型意义】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标准化诉辩状,帮助当事人全面、准确表达诉求。本案中,熊某通过使用要素式起诉状明确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所需的证据材料,姚某及保险公司则在要素式答辩状中对具体赔偿项目金额提出异议。通过应用示范文本,当事人更清楚了解自身的权利义务,从而能更全面、准确表达诉求。二是可视化争议焦点,助力案件速审快调。本案中,法官依托要素式诉辩状,迅速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为某保险公司对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有异议,针对赔偿金额开展针对性调解,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诉辩状及证据材料充分释法明理,有效缩短案件审理周期,实现道交纠纷高效化解。南县法院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用示范文本后,该类案件调解成功率从35%提升至54%,平均庭审时长缩短50%,解纷质效实现明显提升。【案例10】邢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应用示范文本促推实现债务一次性“隔空”清偿【基本案情】邢某与王某在网络相识,自2021年起王某因朋友需要资金周转、家人生病等,陆续向邢某借款共13000元。在邢某催要下,王某仅返还6000元,后续便“失联”。邢某遂诉至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情况】邢某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因其自行准备的起诉状有很多内容缺失,诉讼服务人员指导邢某填写并提交要素式起诉状,二十分钟内即完成立案。次日,承办法官按照邢某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前往王某及其母亲住处,获取王某联系方式。经王某同意,法官对其进行电子送达,并视频连线指导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下载答辩状示范文本,详细告知填写方法及注意事项。王某在线提交要素式答辩状后,承办法官发现,王某对邢某主张的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对诉讼请求中的剩余借款本金有异议,主张其近期已以现金形式当面偿还了全部借款。法官通过王某提交的答辩状,迅速定位双方争议焦点为王某是否已偿还全部借款。此外,通过查看诉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法官发现王某借款时系通过支付宝收款,且两人不在同一城市生活,王某答辩已当面偿还现金似不符合交易习惯。考虑到双方对此分歧较大且身处异地,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组织开展线上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针对王某答辩状中未填写及表述有异议和分歧的部分进行针对性询问,包括为何不通过网上转账还款、是否有与邢某相约现金还款的语音或微信记录、当面还款的行程记录证明等。王某支支吾吾、答非所问,前后回答自相矛盾。经法官仔细询问及释法说理,王某意识到继续“耍赖”无法成功,遂主动要求与邢某和解。经核对,确认本案剩余欠款金额为7000元。双方就还款达成一致:王某向邢某偿还7000元欠款,邢某主动放弃利息及相关费用主张。次日,王某将7000元汇入邢某银行账户。从立案到结案,仅耗时三天,一场债务纠纷得以高效化解。【典型意义】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应用案例。一是示范文本助力规范高效起诉,保障当事人诉权。示范文本通过要素拆分列举,把法律规定起诉所需内容逐项细化,并以表格形式简洁呈现,帮助当事人更加规范高效提起诉讼。本案中,邢某自行书写的起诉状内容缺失,通过应用起诉状示范文本,得以向法院清晰全面表达诉讼请求,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二是示范文本助力发现抗辩漏洞,辅助法官精准解纷。要素式诉辩状结构化的内容,便于法官在调解和审理过程中锁定争议焦点,快速找到案件突破口,提高解纷效率。本案中,法官指导王某填写要素式答辩状,通过对诉辩状内容进行梳理,迅速定位争议焦点,精准洞察王某答辩意见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并在调解过程中进行针对性询问和释法明理,高效达成调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7-07 10:06:04

陈文清在2025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组委会会议上强调 加强普法 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

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陈文清27日在2025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法治宣讲活动组委会会议上强调,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普法,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在全社会树立法治权威、培育法治信仰,让法治成为社会共识和基本准则。陈文清指出,今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5周年,组织开展“双百”活动,首要任务是推动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走深走实。要突出宣讲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理论体系,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要聚焦全面依法治国,深入宣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性成就、当代中国执法司法的鲜活实践和法治服务发展、保障安全的重要作用,凝聚起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磅礴力量。陈文清强调,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长期基础性工作牢牢抓在手上,持续用力,重点引导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做到全面履职、依法履职;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自身权益;引导高校师生培养法治精神,提升法治素养。要坚持守正创新,加强统筹协调、建好讲师队伍、提升宣讲质量,努力推动“双百”活动取得新成效。【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30 15:39:44

陈文清会见越南司法部部长阮海宁

新华社北京6月26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26日在京会见越南司法部部长阮海宁。陈文清指出,在习近平总书记和苏林总书记战略引领下,中越关系保持积极发展势头。希望双方以两党两国领导人重要共识为指引,加强法律和司法领域交流互鉴,提升法律服务、司法协助、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合作质效,深入推进战略协作,更好维护两国发展利益,为深化具有战略意义的中越命运共同体建设注入新的动力。阮海宁表示,愿推动两国法律和司法领域合作。【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6-27 16: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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