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举办全国县域律师示范培训班

5月7日至11日,全国律协在贵州省举办2025年全国县域律师示范培训班,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130余名律师代表参加培训。全国律协副会长韩永安在结业式上作总结讲话,全国律协副秘书长匡国栋出席开班式并作动员讲话。培训班指出,县域律师是律师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律协始终把县域律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长期发展规划,本次培训是推动助力县域法治建设,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务实举措。课程设置紧密贴合县域律师工作实际,邀请专家学者、资深律师,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乡村振兴与高质量法律服务、人工智能赋能律师业务、知识产权和招标投标法等内容进行了系统讲解和深入分析,从宏观政策和实践层面为参训学员提供了发展思路。培训班强调,广大律师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做政治坚定的表率;不断加强学习,提升专业核心竞争力,始终牢记执业为民宗旨,做服务群众的表率;勇于担当作为,积极投身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主战场,做服务大局的表率;严守执业纪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做依法依规诚信执业的表率。培训班要求参训学员珍惜培训机会,加强交流互动,注重学用结合,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参训学员纷纷表示,此次培训班内容新、形式活、效果好,丰富了自己的知识储备和技能库,将把培训所学转化为实际行动,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添砖加瓦,为基层法治建设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5-20 09:21:10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将于近日出版发行

司法部制定的《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将于近日出版发行。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制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选拔、储备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为目标,继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考试重要内容并予以重点考查,引导应试人员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考试大纲立足法律职业的实践导向和法学理论通说观点,继续以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马工程法学类教材为依据,适应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需求,全面考查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备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保持各考试科目考查知识点及考试要求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实践领域的最新成果,对民法、民事诉讼法、环境资源法等部分科目考查知识点修订完善,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矿产资源法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解释,以及有关涉外法治等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纳入考试大纲附录法规。【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5-15 15:45:1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

天下之本在家。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事关个人和家庭福祉,事关国家和民族命运。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并多次对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作出重要批示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其中家庭保护居于首位。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公正审理监护、抚养、探望等各类案件,以司法裁判助推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及时确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局、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依法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解决其报名考试的难题。第二,强化监护人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款项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案例三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将5岁的幼子多次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遗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第三,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延伸工作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更是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延伸工作举措,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第四,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由于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协助,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探望。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尊老爱幼、家和万事兴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支撑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的重要精神力量。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司法裁判推动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推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建造温暖的港湾!涉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案例六:刚柔并济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基本案情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裁判情况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的生父母不详,申请人郑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王小某,王小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人生活。经属地政府、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后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助力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及时依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切实解决了未成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体现。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基本案情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丁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丁某、汪某返还人民币83.8万元及利息。裁判情况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其中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其中,2019年5月,刘某某将刘小某遗弃,民警接警后将刘小某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六日。但刘某某不思悔改,又于同年9月6日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并不听规劝,致使刘小某被民警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多次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刘小某无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计30余日。同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裁判情况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典型意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即使存在其他家庭矛盾或者个人私事,也不能逃避抚养照顾义务。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父母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据遗弃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从严惩处恶意弃养,确保幼有所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基本案情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裁判情况审理法院经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佟某生活。后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考虑到佟某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确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审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案结后,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送感谢信。典型意义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创新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直接抚养一方监护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的审查评估和衡量判断,确保判决建立在充足的事实证据之上。同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加强融合保护,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基本案情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现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裁判情况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致使探望受阻,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经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典型意义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的妥善探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因双方矛盾受到阻碍。本案人民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模式,化解了家庭成员间多年来因探望引起的矛盾,对切实化解“探望难”问题有示范性的作用。案例六:刚柔并济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基本案情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情况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若7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胡某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亦不配合审判工作。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多次电话连线、见面约谈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徐某宣讲因父母抢夺子女等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后徐某主动将徐小某移交给胡某,离婚纠纷案件也调解结案。典型意义抚养权执行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不可代替履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保护。如果直接对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是否造成负面影响等因素,实践中执行工作难度较大。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沟通、主动履行;另一方面,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联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促成审执两案均妥善了结,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作用。【责任编辑:刘耀堂】
发表时间:2025-05-15 15:40:21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部署开展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

今年5月是第五个“民法典宣传月”。为推动民法典宣传活动深入开展,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2025年“民法典宣传月”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部署开展相关工作。《方案》要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广泛开展“民法典进企业”活动,全面提高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助力企业防范化解风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方案》强调,要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宣传民法典,重点学习宣传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以及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和相关规定;深入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创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国企业“走出去”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方案》提出,活动期间,将重点开展系列工作,包括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在甘肃省举办全国“三下乡”集中示范暨“民法典宣传月”推进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三批),聚焦“民法典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组织专题授课;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民法典贯彻实施5周年为契机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四批);税务总局组织开展“守法经营诚信纳税”主题宣传活动;市场监管总局开展民法典与市场监管主题宣传活动;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举办第二期新时代民营企业家法治素养研修班暨法治素养提升周活动。司法部重点指导北京、河北、上海、安徽、江西、山东、湖南、广东、重庆等省(市)开展有关主题活动。【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4-27 10:55:26

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班在杭州举办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法律援助法落实落地,促进法律援助事业高质量发展,4月21日至24日,司法部在杭州举办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培训班,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明征出席开班式并作动员讲话。培训班指出,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法实施三年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新进展,进入制度化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坚持人民至上理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健全覆盖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现实需要。要把握工作重点,着力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切实加大保障力度,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提升法律援助知晓度和影响力,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培训班围绕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学党规明党纪、加强法律援助质量建设、提升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建设等主题,邀请有关专家作辅导授课,并安排实地教学与工作交流。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厅(局)分管法援工作的负责同志和法援管理部门、法援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培训。【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4-25 10:08:48

第二十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开幕 陈文清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新华社杭州4月23日电第二十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23日在浙江杭州开幕,会议主题是“弘扬‘上海精神’,共建与时俱进的司法合作平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出席开幕式并致辞。陈文清表示,习近平主席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上合组织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中方愿同各成员国一道,以习近平主席和各国元首擘画的蓝图为引领,进一步加强司法交流合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陈文清指出,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机制是上合组织成员国加强司法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为维护地区发展和安全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要始终秉持“上海精神”,在反恐安全、经贸互通、人文交流等领域构建立体化合作框架,为司法合作奠定坚实基础。始终秉持安全倡议,加强去极端化合作,严厉打击毒品走私、网络和跨国有组织犯罪,为地区安全稳定提供有力保障。始终秉持法治理念,建立司法协助、跨境争议解决等交流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律师、仲裁、商事调解等法律服务领域合作,为共同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推动上合组织司法合作不断迈向新高度。开幕式前,陈文清集体会见了与会代表团团长、上合组织副秘书长。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开幕式上致辞。【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4-24 10:00:5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少年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其中,学校保护是重要一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职责,未尽到上述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对相关案件中各方责任的认定,推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落实。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强化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是学校保护的重要方面。案例三中,八年级学生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并打伤予以劝阻的其他同学,对此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依法判决学校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以司法裁判推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落实。第二,依法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案例一、案例二、案例四分别从学生自行摔倒受伤、第三人侵权致损害、文体活动中受伤等几种情形,对各方主体责任作出认定,以司法裁判支持学校正常组织、开展教学等相关活动。第三,依法支持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在要求学校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时,亦应允许学校依法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案例五中,当事人就学校教育惩戒行为是否合理存在分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判,保障教育惩戒行为既有尺度、又有温度,对于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具有重要的规则引领意义。第四,促进家校携手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长对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监督,对于提升教育质量、促进家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但家长的监督应依据事实和法律,保持在合理合法限度内。案例六中,家长不满学校教育管理行为,通过网络平台,以侮辱性激烈言辞,发布针对学校的不实内容,并被广泛浏览传播,人民法院认为该家长侮辱诽谤行为侵害该学校名誉权,遂判决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明确了家长对学校管理教育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边界,对于构建良好家校关系具有重大引导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效,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以坚实的司法履职推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推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同心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和法治环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小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并非必须担责——赵小某诉某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王小某诉张小某、夏某、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案例三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暴力行为,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张小某诉蒋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案例四中学生课间踢球意外受伤时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林小某诉陈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案例五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李小某诉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案例六家长以监督为名虚构事实诋毁学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某小学诉张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一小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并非必须担责——赵小某诉某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某日放学时,12周岁的六年级学生赵小某自教室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赵小某牙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门诊治疗及复查后,医嘱建议为18周岁后牙桩冠修复。赵小某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有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存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8万元。经审理查明,赵小某所在班级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每周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多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本身缺陷导致。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地方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赵小某受到损害后,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赵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现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据此,审理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而是应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因、学校是否已进行常态化安全教育、相关场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产生“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错误认识。本案裁判贯彻了“依法引领校园保护”要求,运用“小案例”阐释“大道理”,充分发挥了司法引领良好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案例二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王小某诉张小某、夏某、某小学等健康权纠纷案【基本案情】王小某、张小某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中午12点左右,王小某在学校走廊与张小某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张小某对王小某进行了推拉,导致王小某摔倒在地受伤。事发后,某小学立即将王小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牙齿受损,产生治疗费用(张小某已代付)。经鉴定,尚需后续治疗费用约15000元。事发前,某小学已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以及家长进行了安全防范、注意事项等的宣传教育,同时制定了从7:30至18:00期间各时间段校园各地点的详细值日安排。事发后,某小学也组织双方家长多次协商解决。因对于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小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小某监护人夏某赔偿后续治疗费用,某小学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事发时,王小某和张小某均为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小某及张小某在某小学就读期间,于中午自由活动时间在校内玩耍,在王小某离开时,因张小某突然拉王小某,导致王小某摔倒、牙齿受损,张小某虽然没有故意伤害王小某的主观心态,但其在玩耍过程中因推拉导致王小某受伤是客观事实。因此,对王小某的受伤,张小某监护人应承担55%的责任。关于某小学应否承担责任,本案中,某小学制定了规范的安全规章制度,教学中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专门安排教师巡视以维护校园安全,事发区域也有值班老师巡逻。王小某与张小某是在正常玩耍过程中,因张小某无意的动作导致王小某受伤,事发突然,某小学难以预料和预防。事发后某小学及时将王小某送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并多次组织双方家长协商。因此,某小学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责任。综上,审理法院判决由张小某监护人赔偿王小某损失8000余元,驳回王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为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特殊保护机制,即对教育机构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但在司法适用中,不能无限扩大教育机构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如果教育机构已经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保制度、安全设施场所、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承担侵权责任,保障和支持其开展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案例三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校园暴力行为,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张小某诉蒋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基本案情】张小某、蒋小某、王小某均系某中学八年级学生。某日课间休息时,蒋小某与王小某发生口角争执,蒋小某将王小某击倒在地后又骑坐在王小某脖颈处,持续用拳击打王小某。张小某路过此处,见一旁的教师休息室内没有班主任老师,便自行上前试图将蒋小某拉离。蒋小某突然回身,挥拳击中张小某左眼。后某中学将张小某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张小某左眼外伤,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张小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蒋小某及其父母、某中学赔偿损失共计21万余元。【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侵害事实由蒋小某直接导致。事发时,蒋小某作为一名八年级学生,应当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情绪的能力,但却在课间对同学实施殴打,并对出面劝阻的张小某挥拳相向,行为冲动,未计后果,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因蒋小某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张小某面对校园暴力,能够出手制止,帮助同学,不仅并无过错,还应予以褒扬。蒋小某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该殴打行为持续期间,有数名学生围观,未有老师发现并予以劝阻。某中学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没有针对本校学生的具体情况,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也没有密切关注学生动态,没有做到及时发现和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以致发生本案的后果,故某中学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亦应对本案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蒋小某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典型意义】校园暴力行为会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学校作为防控校园暴力的重要一方,需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反馈机制,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本案中,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发生在学校走廊的殴打行为,学校的安保措施存有漏洞,应当视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受害方遭受的各项损失,学校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晰学校在校园暴力事件中的责任边界,督促学校建立有效的校园暴力防控机制。同时,对未成年人制止校园暴力的行为予以正面评价,体现守望相助的价值导向。案例四中学生课间踢球意外受伤时自甘风险原则的适用——林小某诉陈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基本案情】林小某是某中学高三年级学生,陈小某系该校高一年级学生。某日午休期间,林小某与陈小某在学校操场参加由学生们自发组织的足球活动,二人分属不同队伍。林小某接到传球后快速带球从右侧进攻,倒地铲球时与防守的陈小某接触,林小某倒地受伤。林小某认为其被陈小某踢到受伤,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遂以陈小某及其监护人和某中学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陈小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共同赔偿损失59万余元。【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林小某与陈小某等人正在进行的足球对抗比赛多人参加,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林小某事发时年满17周岁,陈小某事发时年满15周岁,二人均参加过规范的足球训练,具有多年踢球经验,对于参与足球运动潜在的危险和可能的损害理应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本案所涉足球活动系学生自发组织,林小某、陈小某自愿组队参与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可以认定林小某参与案涉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行为。本案中,林小某快速跑动中倒地触球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与上前防守的陈小某相接触,陈小某并无加速、踢踹、动作过大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小某在损害发生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陈小某监护人对于林小某所受损害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某中学应否承担责任。事发时林小某已满17周岁,系在午休期间与同学自发踢球受到人身伤害。经查,某中学足球场验收合格,日常教学活动中重视法治教育,给学生以安全提示,事发后配合林小某解决相关事宜。故某中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综上,审理法院判决驳回林小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高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较于初中生及小学生,对于经常参与的日常体育活动可能的风险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认知,本案适用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原则,强调参与者对于风险的预判,有助于提示高年级学生注意预防体育活动给身体造成损伤的危险。同时,本案中足球比赛系学生自发组织,学校不属于活动组织者,故不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而是适用第一千二百条规定。本案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具体分析学校有无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避免过分苛责学校,从而倡导学校鼓励学生课间自由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健康快乐成长。案例五学校不因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李小某诉某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李小某为某学校一年级学生。某日,因李小某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某学校老师在放学时间与涉事家长进行沟通,并在班会上让李小某向其他同学道歉,因李小某态度不诚恳,再次要求李小某郑重道歉。李小某监护人认为某学校老师当众指责李小某、不听李小某解释、无理要求李小某当众反复道歉,造成李小某心理严重伤害,致使李小某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经多次交涉无果,李小某将某学校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学校赔偿损失两万余元。【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某学校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于教师正常行使教育惩戒权,本案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某学校对李小某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故判决驳回李小某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2024年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亦规定“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教师履行教育职责”。同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本案中,老师要求李小某向其他同学当众赔礼道歉未超出合理的教育惩戒措施范畴。本案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对于支持并保障学校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行为具有重要的规则引领和示范意义。案例六家长以监督为名虚构事实诋毁学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某小学诉张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张某某的儿子在某小学就读。张某某认为其儿子在校期间,学校教师存在霸凌、孤立行为,遂不断在多个社交媒体发布文字和视频,控诉某小学的教师孤立、霸凌孩子,及该校存在权钱交易、违规招生、迫害优秀教师等情况,言辞激烈且具有明确的指向性。某小学认为张某某虚构事实,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具有明显误导性,严重侵犯某小学的名誉权,遂以张某某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某小学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在公开社交媒体平台发布针对某小学的文章与视频,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之前经张某某多次投诉,校方、教委进行调查核实后,张某某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诉讼中,张某某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某小学存在张某某所称的行为。故张某某通过网络公共平台发布包含侮辱性言辞的涉案内容,且对于言论中涉及的内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构成侮辱诽谤。该内容被广泛浏览传播,势必导致某小学社会评价降低,侵犯某小学名誉权。综上,审理法院判决张某某向某小学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家长作为孩子健康成长的第一责任人,具有对学校教育方式与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监督及合法维权的权利。但是,当家长不认可学校的教育方式与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时,应当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保证所述内容理性、客观、真实,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本案明确了家长对学校管理教育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边界,对于构建良好家校关系具有引导意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4-24 09:58:25

司法部召开统筹推进“五项工作”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推进会

4月17日,司法部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统筹推进“五项工作”暨基层依法治理工作推进会,部署安排统筹推进“五项工作”,一体推进基层依法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受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委托,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吴言军出席会议并讲话,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耀光出席会议并致辞。会议指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统筹推进教育改造、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纠纷化解、法治宣传五项工作,实现教育改造质量稳步提升,刑罚执行衔接配合更加规范,刑满释放人员服务管理更加精细,矛盾化解和法治宣传更有成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有关会议要求,树立系统观念,统筹推进“五项工作”;加强管理服务,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戒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相关工作;强化源头预防,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立足工作职责,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完善法治保障,助力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坚持强基固本,积极支持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持续加强司法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4-18 10:34:27

陈文清在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启动仪式上强调 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普法工作

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法学会会长陈文清17日在由中国法学会、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联合主办的2025年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活动启动仪式上强调,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民普法和守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普法工作,加大全民普法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坚实基础。陈文清指出,在基层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迫切需要。基层行活动开展以来,广大志愿者深入2800多个县市区,为近4亿人次开展普法活动,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陈文清强调,今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5周年,是“八五”普法规划收官之年。要突出全民普法重点,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普及,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形成生动实践。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深入宣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国家安全相关法律、化解矛盾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要提升全民普法质效,以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为契机,加强作风建设,完善协同机制,打造一支高素质普法志愿者队伍,形成一批高质量普法宣传品牌,持续推动基层行活动走深走实。【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4-18 10:33:51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部署开展2025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

今年是国家安全法颁布施行10周年,4月15日是第十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日前印发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2025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通知明确,今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的活动主题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走深走实十周年”。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大力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学习宣传总体国家安全观,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颁布施行10周年以来,国家安全领域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积累的宝贵经验,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国家安全法治意识提升。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围绕活动主题和重点内容,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普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类普法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客户端等平台,运用多种形式深入解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组织举办全民国家安全法律知识网上答题活动,推动形成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通知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组织开展好2025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作为重点任务,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结合“八五”普法规划的深入实施和总结验收,加大对全民国家安全普法工作的指导支持。进一步健全统筹推进“五项工作”制度机制,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出积极贡献。【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4-08 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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