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司法部联合举办 全国监狱系统干警提高政治能力培训班

11月10日至12日,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司法部联合举办全国监狱系统干警提高政治能力培训班,对全国监狱系统人民警察进行全覆盖集中培训。中央政法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司法部有关领导出席开班式。培训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紧密结合新形势新要求,聚焦强化政治能力、提升专业素质、锤炼过硬作风开展培训,提升刑罚执行质效。培训班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设主课堂,在各地监狱设分课堂。【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11-14 09:59:29

2025全国涉外仲裁人才培训班开班

2025年11月11日,司法部2025全国涉外仲裁人才培训班开班式在中国政法大学举行。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明征出席开班式并讲话。近年来,司法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仲裁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采取硬实举措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竞争力,为国际经贸往来提供了优质、高效、专业的仲裁法律服务和保障。此次培训班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涉外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涉外仲裁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仲裁法,准确领会立法精神和制度规定,做涉外仲裁的积极实践者和推动者。要以学习贯彻新修订仲裁法为契机,深化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加快培育一批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完善涉外仲裁人才培养体系,加强仲裁国际交流合作,推进涉外仲裁工作高质量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姜泽廷、校长马怀德和司法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全国律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开班式。来自全国仲裁机构、企业法务部门、律所和高校的260名学员参加培训。【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11-13 09:52:52

澜湄国家司法部(法律事务部)官员高级研修班在北京举办

10月29日至11月7日,由中国司法部主办的澜湄国家司法部(法律事务部)官员高级研修班在北京举办。来自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等五国司法部(法律事务部)局处级官员参加研修。研修班学员进行专题学习研修班重点宣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国法治建设成就,深入讲解了中国国情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介绍了我国在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领域的立法保障与制度完善,并围绕加强各国法律与司法领域交流合作进行了探讨。通过实地参访、交流互动等方式,学员们深切感受到了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和法治发展的最新成就。研修班学员赴北京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学习交流研修班学员纷纷赞赏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希望进一步深化澜湄国家法律与司法领域务实交流合作,搭建六国对口部门交流互鉴平台,为澜湄国家命运共同体建设持续走深走实提供坚实法治保障。研修班结业典礼研修期间,澜湄六国司法部(法律事务部)代表就推动建立澜湄国家法律与司法交流合作机制进行了工作磋商,并就下步合作达成共识。澜湄六国司法部(法律事务部)代表进行工作磋商本次研修班具体由司法行政学院承办。部分地方从事国际交流相关工作的同志也参加了研修。【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11-13 09:51:18

第二期仲裁员与司法审查法官联合培训班在广西开班

11月10日,第二期仲裁员与司法审查法官联合培训班在国家法官学院广西分院开班。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李明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出席开班式并讲话。培训班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仲裁机构和广大仲裁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新修订仲裁法的重要意义,全面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仲裁法,充分发挥仲裁化解经济纠纷的职能作用,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要以新修订仲裁法为契机,深化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实施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工程,加快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建立健全仲裁监督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要加强仲裁与司法的协作配合,完善联动工作机制、深化业务交流互鉴,共同推动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全国仲裁机构工作人员、仲裁员、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法官共260名学员参加培训。【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11-12 09:53:30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答记者问

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20号国务院令,公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答:生态环境监测是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快建立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天空地海一体化监测网络,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规制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涵盖要素齐全、布局科学合理、技术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对支撑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当前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仍面临监测能力和水平有待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保障亟待强化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基础上,制定关于生态环境监测的专门行政法规,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新形势下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问:这次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聚焦生态环境监测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把握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基础性行政法规的定位,重在确立基本制度、明确总体要求。三是统筹做好与正在编纂的生态环境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调衔接,形成制度合力。问:《条例》从哪些方面加强公共监测?答: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分级分类、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并推进互联互通。二是统一规划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加强站点管理和运行保障。三是组织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海域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四是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等的监督监测以及对生态环境风险的监测预警。五是建立健全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管理体系,提高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响应能力。问:《条例》在规范企事业单位自行监测方面作了哪些规定?答: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自行监测,是生态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自行监测,《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规定:一是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对其污染物、温室气体等的排放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二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监测方案,主要监测点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并与有关部门联网。三是开展自行监测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四是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依法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问:《条例》如何引导和规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答: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监测服务的机构。当前,技术服务机构广泛参与公共监测和自行监测等,对监测数据质量起关键作用。《条例》将规范和引导技术服务机构健康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建立了全链条监管体系。一是规定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二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不得超出其业务范围接受委托或者违反约定将受托业务转委托,不得同时接受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委托。三是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建立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保存监测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四是根据规模、技术能力、信用状况等,对技术服务机构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引导技术服务机构规模化发展,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公信力。五是生态环境监测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问:在防范和惩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答: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切实压实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确保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同时,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二是严格规范行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三是强化责任追究。针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通过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书、从业禁止等“组合拳”,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有力震慑。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答:为确保《条例》贯彻实施,有关方面将抓紧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大宣传解读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帮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事业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更好地掌握《条例》内容,做到知法守法,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环境。二是及时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特别是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自行监测管理办法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进一步落实落细《条例》相关规定。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11-10 10:23:55

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

按照“三定”规定,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督促行政执法人员树牢执法为民理念,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进一步走深走实,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日前,司法部发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执法为民,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廉洁自律,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一、严格遵循职权法定。严禁无权执法、越权执法、无证执法、借证执法。严禁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执法。二、严格做到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执法到位。严禁不作为、慢作为。严禁该查不查、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超期办案、拖延执行。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严禁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截留、坐收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占用、挪用所收取的费用或罚没财物。四、严格做到公正执法。坚持平等对待当事人。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应当尽可能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严禁刻意差别对待当事人。严禁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严禁机械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严禁过度执法、“一刀切”执法。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损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获得救济和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等权益。六、严格推进文明执法。执法仪表举止文明得体,执法用语规范文明,尊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严禁使用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语言。严禁态度蛮横、推诿扯皮、行为粗暴。七、严格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坚持精准执法,加强跟进帮扶指导,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更多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信息披露等方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释法说理,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问。严禁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漠视企业和群众的合理诉求与实际困难。严禁简单傲慢、避重就轻回应社会关切。八、严格遵守纪律规定。严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打击报复。严禁从事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严禁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或摊派财物、要求其提供服务。严禁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过问案情。九、严格遵守行政执法案卷归档保存规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制作规范、要素齐备、表述准确、字迹清晰。行政执法案卷应当规范标准、真实完整。严禁随意修改、涂改案卷材料。严禁案卷造假。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11-04 10:30:55

李明征会见欧盟委员会民主、司法、法治与 消费者保护委员迈克尔·麦格拉斯

11月3日,司法部副部长李明征在京会见欧盟委员会民主、司法、法治与消费者保护委员迈克尔·麦格拉斯一行。双方围绕加强中国司法部同欧盟刑事司法合作署和欧盟检察署交流、深化刑事和民商事司法协助合作等深入交换了意见,并就中欧消费品安全、电子商务合作等议题进行了交流。【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11-04 10:30:02

贺荣出席第十二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

10月29日,司法部部长贺荣以视频方式出席第十二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并作主旨发言。贺荣介绍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表示愿同各成员国司法部一道,推动落实习近平主席提出的重大全球倡议和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系列成果,践行“上海精神”,持续深化法律和司法领域交流互鉴,在法治领域数字技术应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跨境争议解决等方面加强务实合作,常态化办好法律服务高级研修班,为携手推动上海合作组织行稳致远提供法治服务和保障。本次会议由俄罗斯联邦司法部主办,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司法部长、秘书处代表分别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各成员国签署《第十二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司法部长会议联合声明》。【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0-30 09:36:16

司法行政系统持续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 全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保障好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老年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发展大局。今年以来,司法部聚焦老年人公共法律服务需求,在全国持续开展“法律服务助老护老”行动,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健全工作机制、优化相关措施、创新工作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可感、可知、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有力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营造了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完善机制,推动护老服务长效化。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司法部联合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服务助老护老”行动的通知》,2025年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民政等单位沟通联系,推动形成多部门参与、上下协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新局面。上海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政等单位探索建立“助老排忧”四方协作机制,加强涉老年人纠纷化解、法律援助、支持诉讼等方面协作。江苏会同老龄办、民政、律师协会、公证协会等开展法律服务助老护老“双百活动”,组织100家养老机构对接100家法律服务机构,重点围绕老年人关心的婚姻家事、赡养、监护等问题,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宁夏联合民政、人社等部门开展“法援惠民生·助老护老暖人心”等系列专项活动,推出做好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加强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等5项措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二是健全网络,促进助老服务便捷化。司法部指导各地充分发挥59万个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中国法律服务网等作用,线上线下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等服务。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普遍提供休息区、急救箱、放大镜、老花镜等助老设施。积极推动法律服务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延伸。江苏、安徽等地在养老服务机构、老年大学等场所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或联络点,就地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不断优化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天津、四川、陕西等地与12345政务服务等热线对接,山西、云南等地开通老年人维权热线或专席,安排专业律师值班,为老年人提供全天候服务。不断完善法律服务网无障碍功能,吉林提供老年人大字版、视力残疾人语音版等服务。广东在需求量多、法律服务资源少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搭建63个公共法律服务“云视频”共享平台,指引帮助老年人通过线上终端实时进行法律咨询,便利老年人获取法律服务。三是加大力度,实现援老服务精准化。司法部指导各地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法,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无固定生活来源、接受社会救助、司法救助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支持地方通过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形式,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山西将经济困难标准从低保线放宽至低保线的2倍。江苏对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群体,取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进一步放宽老年人法律援助条件。引导各地创新服务方式,推行优办快办机制,畅通“绿色通道”,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办、上门办、一次办服务。河南、福建、四川等地推行法律援助申请“市域通办”,便利老年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服务。山东探索建设“掌援宝”法律援助一体化平台,并创新推出“掌援宝+网格员”工作模式,发挥网格员地域熟、路程近的优势,协助老年人完成“掌援宝”远程申请。2024年以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约15万件,解答老年人法律咨询约100万人次。四是优化供给,推进惠老服务多元化。司法部指导各地全面落实老年人办理公证收费减免政策,对80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支持各地出台更多针对老年人的价格减免政策。北京对年满70岁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实行免费。山西探索为年满60岁的老年人提供免费遗嘱咨询、预约登记及首次遗嘱保管公证服务。各地公证机构贯彻落实“公证提质增效三年行动(2023-2025年)”,进一步做好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压缩办证时限,为老年人高效办理遗嘱、继承、意定监护等公证事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办证、预约办证、在线办证等服务,使老年人享受到更多优惠便利。天津、贵州等地推行老年人公证申请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各地公证机构积极探索“公证+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公证法律服务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吉林、湖南等地与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或养老机构合作,设立公证服务联络点。上海探索使用公证提存对养老机构预付收费进行监管。广东探索建立遗产管理人库,为老年人办理遗产管理人公证及“意定监护+遗嘱”公证,妥善解决老年人的生前身后事。2024年以来,全国公证机构为老年人办理减免收费公证约9万件,为老年人办理免费遗嘱公证约3万件。五是提升质量,确保涉老服务规范化。司法部引导广大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实践优势,做深做实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帮助老年人解决急难愁盼法律难题。鼓励支持地方培育和打造一支专门的法律服务队伍,为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专业化法律服务。辽宁律师协会与辽宁老年大学签订法律服务战略合作协议,组建律师法律志愿服务团,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山东成立“法援银龄”法律志愿服务队,为老年人提供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指引等志愿服务。江苏组建“夕阳红”法治宣传队,聚焦老年人群体,定期在村(社区)、养老院举办普法讲座,重点讲解与老年人生活息息相关的赡养、继承及防范养老诈骗等问题,切实提升老年人依法维权意识。全国律师协会老年人权益保障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涉老年人法律服务业务交流,云南、陕西等地举办涉老年人法律问题业务培训,有效提升老年人法律服务水平。【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0-30 09:35:34

司法部发布“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典型案例

2024年4月,司法部联合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在全国组织开展“法律服务助老护老”行动。行动开展一年多来,各地涌现出诸多好经验、好做法。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各地持续深化“法律服务助老护老”行动,进一步做实做优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司法部发布5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老年人人身损害索赔、综合性家事公证服务等内容,充分展现了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典型案例目录1.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陈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2.浙江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吴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3.山东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李某房屋租赁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4.江苏省某公证处为老年人王某提供监护、遗嘱等综合性家事公证服务案5.广东省某公证处为老年人周某办理委托公证提供上门服务案案例一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陈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82岁的陈某某步行去菜场买菜途中,被市政公司摆放于路面的交通锥绊倒受伤,就医诊断为骨折。出院后,陈某某家属与市政公司多次沟通,未能协商一致解决赔偿事宜。陈某某家属就陈某某受伤赔偿事宜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陈某某系高龄独居老人、无固定生活来源,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相关规定,其申请法律援助不受事项范围限制,因此,依法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并开通老年人维权“绿色通道”,于当日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办理此案。承办律师上门会见行动不便的陈某某,详细了解案情,认为本次事故关键为市政公司是否存在过错,需要寻找目击者或者调取事故发生周边地的监控录像来判断。承办律师多次到事故现场走访,最终通过某沿路商家的监控查到陈某某摔倒事故的整个过程。根据视频资料显示,系因锥形筒的摆放位置不够明显致陈某某被绊倒。据此,承办律师整理证据资料,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承办律师提交视频、出警记录、诊疗记录等证据证明受援人陈某某受伤与市政公司违规摆放交通锥存在因果关系,市政公司因为没有尽到安全谨慎施工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公司承担本次事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某各项损失2万余元。本案是一起因道路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侵害老年人生命健康权的案件。目前,我国正迈向老龄化社会,在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工作中,更应注重保障老年人日常活动安全。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开通“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承办律师认真履职,多次走访现场还原案件事实,搜集证据材料,最大限度保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重要制度安排,在保障重点群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案例二浙江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吴某赡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吴某年逾九十,育有三子三女,子女成年后各自立业成家,吴某则一直独居生活。吴某因意外摔伤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需全天候照护。然而其六名子女就赡养问题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其中长子以“母亲财产分配不公”等理由明确表示拒绝参与协商。吴某其他子女代吴某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吴某请求赡养费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其属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可以依法对其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于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方言的律师承办此案。考虑到吴某身体状况特殊、行动不便,在法律援助中心指导下,承办律师向检察院提出支持起诉申请并获得受理。承办律师立即会同检察人员前往当地村委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经查证,吴某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任何经济来源,其家庭结构较为特殊,六名子女分别来自两段婚姻。早年吴某主持析产,明确房产由三名儿子继承。小儿子未与长子协商,擅自将吴某的自留地使用权出售,吴某就此事偏袒小儿子,致使长子断绝家庭关系并停止履行赡养义务。此前,村委会曾多次就老人赡养问题组织调解均未成功,因此,检察院决定依法支持起诉。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承办律师与法院、检察院、基层自治组织多方共同努力下,六名子女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长子及三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次子、小儿子每月支付赡养费1400元。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赡养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财产争议免除。承办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取证据固定老年人吴某无收入、生活不能自理等事实,并联动检察院支持起诉,会同多方以“法律+伦理+亲情”方式组织调解,差异化设定了赡养费标准。本案体现了法律援助与司法协同的治理效能,通过调解优先和“情理法”有机融合,在保障法定赡养义务履行的同时,修复亲情关系,构建了“司法兜底+社会协同”的家事纠纷化解机制。案例三山东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老年人李某房屋租赁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七十多岁的李某系肢体二级残疾人,常年患病、医疗负担沉重。为缓解经济压力,他将名下房屋口头出租给于某个人居住,然而于某在租住期间始终未支付租金,李某多次催讨,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催收无果。李某通过微信与于某对账,于某书面确认共拖欠租金12400元,并表示暂时在外地,想继续租用,待返回后一并结清。此后,于某失联,既不支付租金,也未腾退房屋,李某多次催告均无回应。租金无法收回,医疗费用又迫在眉睫,李某焦虑不已。在家人陪同下,李某来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见李某为老年人,立即启动“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李某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当即选派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李某及其家属沟通,详细了解案情,耐心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的法律规定,梳理微信对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并连夜撰写起诉状,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律师积极争取调解,多次联系于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进行释法:租赁期六个月以上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且无法确定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经承办律师反复沟通,于某最终履行义务,通过微信将租金全额支付给李某,并委托朋友协助完成房屋腾退交接。李某随后向法院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本案是一起维护老年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为受援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支持。承办律师充分考虑老年残疾人身体虚弱、不便长期诉讼的实际情况,摒弃“为诉而诉”的思路,积极搭建沟通桥梁,多次与承租人耐心协商,精准释法说理,最终通过非诉讼调解方式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现纠纷快速化解,既有效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援助“惠民生、暖民心”的价值追求。案例四江苏省某公证处为老年人王某提供监护、遗嘱等综合性家事公证服务案年逾70岁的王某,早年丧偶,育有一子郑某,年近50岁。郑某因心智障碍,生活无法自理,长期依赖母亲王某照料。王某虽然经济条件尚可,但随着年纪增长,体力和精力日渐衰退,照顾儿子逐渐力不从心。王某担心日后儿子郑某无人照料,遂寻求律师马某提供法律服务。王某的核心诉求是确保自己失能及身故后,儿子郑某能得到持续稳定、有尊严的照护,其以全部财产保障郑某生活,郑某去世后,剩余财产用于回馈社会。马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由其和公证处携手提供法律服务更为合适。马律师和公证员承接王某的案件后,实地走访了其所在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表示只愿管人不愿管钱。公证员提出可监管王某财产账户,打消了社区居委会的顾虑。最终,马律师和公证员经过严谨专业论证、多轮分工磋商,为王某量身定制了4份公证法律文件组合:一是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明确约定在王某失能时,由社区居委会立即担任其监护人,负责医疗、养老等重大决策。二是委托监护协议公证,明确在王某失能时,由社区居委会正式担任郑某的唯一监护人,履行至王某去世前的全部监护职责。三是遗嘱公证,明确在王某去世后,社区居委会正式担任郑某的唯一监护人;指定其全部财产首先用于保障郑某的生活、医疗、护理等一切费用;明确在郑某去世后,所有剩余财产捐赠给社区居委会,专项用于该社区困难家庭的扶助资金。四是生前预嘱公证,提前就王某失智失能时的医疗手段、措施进行选择,并授权监护人据此签署医疗文件。同时,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明确,当监护条款被触发时,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应将王某的钱款交存于公证处保管,公证处作为第三方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剧,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居家照护难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在一些子女系心智障碍者的家庭中,传统子女监护老年父母的家庭模式失灵,使得老年人养老及子女看护问题成为难题,同时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本案公证员和律师通过设计包括意定监护、委托监护、遗嘱、预嘱、提存、监管在内的综合性家事公证方案,从法律层面解除社区居委会的后顾之忧,助力社区居委会介入居民养老、监护事务,让复杂的养老看护难题得以在基层社区内部迎刃而解,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是公证、律师参与基层治理“法治+自治”相结合的一次重要尝试,为公证行业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案例五广东省某公证处为老年人周某办理委托公证提供上门服务案83岁的周某因独生子小周长年在外地工作,长居养老院,日常起居依靠护工照料。周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希望将其出售变现以改善养老生活条件并存作预备医疗费用。由于行动不便,周某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手续,决定委托独生子小周代为处理。小周遂向公证处求助。公证处了解情况后,经初步审查,明确周某委托近亲属出售房产的事项符合办理委托公证的条件,随即向小周详细说明了委托公证办理流程以及所需材料。鉴于老人年事已高、出行困难,公证处迅速响应,派出两名公证员携带便携式公证设备,前往养老院为老人提供上门公证服务。公证员与周某通过沟通对话评估其精神状态和认知能力,确认老人在办理手续时意识清晰、意愿真实。公证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向老人及小周逐条解读委托书内容,确保二人能够完全理解包括委托权限范围(如代为签订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等)、委托期限及潜在的法律风险等相关事宜和相应法律后果。现场办理过程持续约一个小时,公证员始终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晦涩法律条文,以温和耐心的态度反复强调关键信息,直至老人完全理解后签字确认。办理结束后,公证处迅速完成后续审批流程,并于当日出具公证书,极大方便了公证当事人。本案是公证机构主动延伸服务、践行为民服务宗旨的生动体现。公证处聚焦老年人特殊需求,开辟“绿色通道”,通过上门服务减轻老人办证负担,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确保关键程序到位的前提下简化非必要环节,突出人性化办理方式,切实解决老年人行动不便、子女协助困难的实际痛点。这种“法律严谨性+服务灵活性”的结合,不仅体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的专业与效率,更彰显了公证行业尊老护老、为民解忧的温度与担当。【责任编辑: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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