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在京召开

6月18日至19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在京召开。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落实“两拥护”从业基本要求,全面加强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坚持执业为民,深入推进公证便民利民,拓展创新服务领域,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坚持守正创新,持续稳妥深化公证体制改革,加快完善公证法律制度。坚持服务监管并重,优化公证机构内部治理,强化质量监管,完善职业保障,建设高素质公证队伍,着力提升行业公信力。坚持强化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完善“两结合”管理体制,促进公证事业高质量发展。大会审议通过中国公证协会第八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订了《中国公证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九届中国公证协会理事会,周院生当选会长。司法部领导黄祎、李明征出席。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员和公证管理干部代表、中央单位有关同志参加大会。【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20 10:06:35

全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能力提升系列培训在深圳举办

6月17日,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主办的全国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能力提升系列培训在深圳开班,300余名来自全国各地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将分期参加培训。举办涉外知识产权律师能力提升系列培训,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涉外法治建设决策部署,加快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通晓国际规则、精通涉外法律实务的涉外知识产权律师队伍的务实举措。培训聚焦涉外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以国际争议解决、海外纠纷应对、跨境风险防控、海外申请布局为主题,邀请知名高校学者、资深律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家等授课,着力提升律师涉外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更好服务保障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开放。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同志,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同志,广东省司法厅、知识产权局以及深圳市司法局、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开班式。【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19 10:12:01

司法部党组成员武增会见香港“中国法基本原则课程”学员访京团

6月13日上午,司法部党组成员武增在京会见了由香港律政司律政专员兼法律改革委员会秘书长黄惠冲资深大律师带队的香港“中国法基本原则课程”学员访京团,就国家法治建设成就和深化法治领域务实合作等共同关心的议题进行了交流。【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6-14 19:37:27

司法部举办2025年全国文化科技卫生 “三下乡”(甘肃省)集中示范活动

6月12日上午,由司法部牵头主办的2025年全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甘肃省)集中示范活动在甘南州夏河县举行。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甘肃省副省长葛建团出席活动。活动由甘肃省委宣传部等14家省直单位和甘南州委、州政府共同主办。胡卫列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入开展“法治下乡”活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要聚焦基层实际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活动,持续推进“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要不断繁荣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治宣传教育。此次活动中,司法部、法律出版社、中国法治出版社向夏河县捐赠了资金和图书。甘肃省“三下乡”成员单位现场组织开展了法治宣传、政策宣讲、惠民义诊、科普宣传、农牧技术指导等形式丰富多样的服务活动和文艺演出,谋划了一批文化、科技、卫生、教育、农业等方面的项目和活动,捐赠物资和安排扶持项目资金,带动汇集各方力量,着力加强农村思想文化建设,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大力传播科学知识,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不断取得新进展。【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6-14 19:30:42

司法部部长贺荣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宋敏莉

6月11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宋敏莉一行。6月11日,司法部部长贺荣在京会见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院长宋敏莉一行。双方就支持澳门司法法律界发挥独特优势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及高水平推进“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等议题进行了务实深入交流。摄影满博【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12 10:08:34

司法部公布新修订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

日前,司法部公布新修订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为落实法律援助法要求,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制度,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司法部对2013年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实施。《办法》共五章32条,重点修订了以下内容:一是方便群众投诉。《办法》畅通投诉渠道,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法律援助投诉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指定专人接待,并为老年人、残疾人投诉提供无障碍服务,方便群众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适当程序投诉。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要补充提供的信息及期限。二是减轻基层负担。《办法》完善法律援助投诉受理、调查、处理和反馈流程,规定在调查核实情况时,投诉处理机关可以委托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人员所在行业协会等单位配合调查,以确保了解到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同时,为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同一投诉事项,投诉人多次提出投诉的,《办法》明确投诉处理机关可以合并办理。三是强化指导监督。《办法》扩大投诉范围,规定法律援助的申请人、受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员存在收取财物、未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或者未依法通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情况等七种情形的,均可以进行投诉。将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四类群团组织纳入投诉范围,对其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和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投诉,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实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全流程监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办法》的修订,是司法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群众监督,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将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以务实担当的过硬作风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11 09:42:34

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将于6月16日起报名

司法部发布2025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明确客观题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6日至6月30日,客观题考试时间为9月13日、14日,主观题考试时间为10月12日。公告明确,2025年继续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放宽地区实施降低报考专业学历条件、降分录取的放宽政策,继续允许符合专业学历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2026年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包括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专升研)报考。同时,允许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人员,报考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同时明确,2025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继续实行计算机化考试,对因身体、年龄等原因使用计算机考试确有困难的,主观题考试保留使用纸笔答题方式。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在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区报考,如部分考区报考人数达到机位数量上限的,可选择其他考区报考。公告明确,关于报名地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其他具体事宜,由本地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报考人员也可登录司法部官网查询或者向司法部及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咨询。【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6-06 09:28:39

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公证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司法部、国家档案局有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办法》修订的背景?答:公证档案是记录公证活动过程的基本载体,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证执业监督和质量管理的主要依据。1988年,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发布〈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是我国较早出台的专业档案管理规范。《办法》施行以来,在指导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促进公证业务规范化办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各地公证机构形成并保管了大量公证档案,近年来以年均1000多万卷的数量快速增长。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2024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对新形势下我国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适应公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档案管理要求的变化,亟需对《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修订过程中,司法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开展了调研,广泛听取了地方档案管理部门、公证管理部门、一线公证执业人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完成了此次修订工作。问:修订《办法》的主要思路是什么?答:《办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依法规范调整。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档案管理工作要求,明确公证机构和司法行政机关、档案主管部门、公证协会对公证档案管理的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二是满足新时代工作需求。适当扩大公证档案概念范围,推进公证电子档案信息化建设,优化公证档案保管期限,完善公证文书材料归档范围,对公证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档案服务企业进行档案管理提出要求,助力公证工作发展。三是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公证档案利用规则,规范内部利用的条件和要求,区别不同主体的利用程序和条件;明确公证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的条件等内容,指导公证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问:《办法》对公证档案管理部门职责有何规定?答:公证档案管理部门既有公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也有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为强化监督管理,《办法》完善了公证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办法》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公证档案工作制度,并与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证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司法行政机关与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档案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公证协会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公证档案工作的指导和培训。二是加强沟通配合。《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应当与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本地区公证档案移交、保管、检查和公证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等工作。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和档案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证档案管理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问:《办法》增加公证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档案服务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内容,是有何考虑?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对档案服务企业参与档案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一直以来,公证档案主要由公证机构自行保管,有部分移交当地档案馆保管。近年来,一些地方公证机构为优化完善公证档案管理,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档案服务企业开展归档整理和数字化等方面的工作。《办法》明确公证机构可以购买档案服务企业的相关服务,但由于公证档案内容涉及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确保档案不被毁损篡改、内容不被泄露,《办法》规定要严格审核档案服务企业的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业务资质,签订委托协议,对档案服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并对档案服务企业提供的档案服务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问:《办法》对公证档案利用有哪些规定?答:公证档案利用是公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哪些主体可以利用公证档案、公证档案中哪些内容可以被利用、公证档案利用又须遵循怎样的程序,《办法》均作了进一步规范。一是要求公证机构建立公证档案利用制度,根据公证档案的密级、内容和利用方式,规定不同的利用权限、范围和审批、登记手续。二是加强内部利用管理,本公证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公证档案,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未经许可不得将公证档案带离指定区域。三是细化外部利用条件和程序,对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单位、个人,针对不同的主体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如增加了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因办案需要利用公证档案的情形,明确其他公证机构因工作需要利用公证档案的要求,以及当事人自行或委托他人申请利用公证档案的程序,扩大和便利了公证档案的利用。问:《办法》对公证档案的保管和销毁有哪些新规定?答:1988年的《办法》规定,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60年和20年,远长于机关文书档案永久、30年和10年的保管期限。对此,《办法》依据新修订的档案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大幅缩短公证档案保管期限,将永久、60年和20年的保管期限,相应调整为永久、30年和10年,并制作了《公证档案保管期限表》,以附件形式附后。二是明确公证档案保管责任,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将公证档案的保管期限通过书面告知、办公场所公示等方式告知当事人。三是规范公证档案销毁条件和程序,明确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公证档案,经鉴定无保存价值的应当销毁,但销毁前应当留存公证书正本。问:《办法》在公证档案信息化方面专章作出规定,有什么重要意义?答:信息化时代,公证档案的电子化与文书材料归档的数字化转型,已成为必然选择。一方面,各地公证机构为便利当事人、提高办证质效,采取在线办理方式形成了大量公证电子档案。另一方面,传统公证档案以纸质为载体,很多地方将传统载体档案进行数字化存储,不仅极大节约存储成本,减轻了公证机构的负担,而且可以将海量文书转化为结构化数据,让静态数据转化为服务动能,更好促进减证便民。《办法》因此设专章,明确公证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整体性要求和原则性规定,规定公证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公证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倡导推进公证档案数字化,并对已经数字化的档案备查提出要求。【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6-05 10:10:25

“法援护苗”成效初显 法律援助用心呵护未成年人成长

“法援护苗”专项行动开展一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融入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从制度建设、队伍发展、质量提升等方面强化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着力打造措施精准、联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持续增加,服务质效显著提升。据统计,2024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组织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18万件,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近14万人次。一是高位推动,服务力度持续加大。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将“法援护苗”专项行动作为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抓手、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的重要举措,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推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高质量发展。司法部组织召开座谈会,就推进实施“法援护苗”行动作出部署。宁夏将法律援助列为民生办实事项目,明确以留守儿童为重点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海南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列入省精神文明建设百项活动,省财政拨付专项资金保障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江苏建立困境儿童法律服务需求台账,有针对性地提供救助帮扶。辽宁、陕西等8个省(区、市)以“托举明天的太阳——法律援助在行动”“法援童行护苗成长”等为主题,打造“法援护苗”子品牌,通过与中小学校结对共建、担任法治副校长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校园普法活动,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二是狠抓重点,服务精度不断提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立足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新形势,找准留守、困境儿童等重点人群服务新需求,抓住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恶性案件新特点,降低援助门槛、扩大援助范围、加强重点保护,从制度建设角度健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司法部会同民政部等相关部门研究出台文件,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要求各地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依法保障遭受侵害困境儿童的诉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指导各地落实法律援助法,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对无固定生活来源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律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10个省(市)修订地方性法规,扩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范围。其中,山西、重庆等5个省(市)规定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安徽等4个省取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等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限制。天津、陕西规定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江苏、河北将校园欺凌、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等关系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范围。三是建强队伍,服务深度显著增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以队伍建设为先、以专业能力为重,全面开展专题培训,普遍成立专业队伍,加快建设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室。司法部委托专业机构在北京、贵州、陕西开展3期专题培训,邀请资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讲解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政策和实操技能,线上线下培训全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业律师万余人次,并以此为基础组建全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专家库,有力提升了中西部和基层地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各地共依托共青团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900余个,一支素质过硬、专业精湛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队伍初步形成。广西、福建等17个省(区、市)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业律师队伍。内蒙古建成省、市、县三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专业团队共116个。上海、广东组织开展省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山东、贵州建立先培训后上岗的工作机制,全面实行案前培训,有效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人员专业服务水平。湖南、甘肃在省级和具备条件的市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室,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队,为革命老区、贫困山区中小学生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北京、河南等地依托中小学校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联络员,江西配合公安、妇联在医院救助站设置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及时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四是织密网络,服务速度不断加快。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立足需求导向,强化智慧赋能,通过服务专线专区,构建起全流程覆盖、多场景应用、线上线下联动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有效提升服务可及性和便捷度。司法部指导各地通过59万个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省级法律服务网开通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专线专区,为未成年人提供全天候的免费法律咨询,对留守儿童、残疾儿童提供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同时委托专业团队解答各地转介的疑难复杂咨询近600条。河北、江西等十余个地方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设立未成年人专席,湖南、贵州在省级法律服务网平台开设未成年人服务专区,天津、内蒙古、黑龙江与12355青少年服务台转接联动,未成年人拨打任一电话均可获得法律服务。四川、宁夏、青海等地打造法律援助“云平台”,为未成年人提供远程视频法律咨询,一键生成法律文书等服务。湖北、西藏等5个省(区)开通“绿色通道”,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山东、浙江等地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实行容缺受理、先行援助,确保应援尽援。五是着眼质效,服务温度不断提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坚持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发展需求放在工作首位,完善案件办理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与心理疏导、教育指导、社会救助衔接联动的一体化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司法部委托专家团队研究起草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常见问题解答手册和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指引,指导法律援助人员为未成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指导各地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民政、妇联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及时共享信息、共同调查取证、联动救助帮扶,合力帮助未成年人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多地出台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相关规定,对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优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云南对同一案件的不同阶段指派同一名律师承办,有效提升服务质量。山东、四川设立未成年人接待室,提供“一对一”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服务。湖南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法律援助业务管理系统中增加未成年人案件封存功能,相关案件办结后自动封存归档。江苏、湖北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联动公安机关释法说理、检察院支持起诉、法院快立快审,推动法律纠纷实质性解决,大幅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案例一贵州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尹某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年仅一岁多的尹某因餐饮店的铁炉无人看管,不慎触碰到铁炉,双手及胸口被烫伤。尹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共计59天,产生数万元的医疗费用,尹某父母生活困难,与餐饮店老板吴某多次协商但赔偿无果。尹某父亲代尹某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经审查,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尹某属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对其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且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当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尹某及其父母,仔细翻阅证据材料。在充分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承办律师拟定了代理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餐饮店的经营者将危险物置于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的场所,导致受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充分证明餐饮店的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给受援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承办律师前往派出所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通过就医记录、缴费凭证等材料计算出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初步确定了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在与尹某父母充分沟通后,承办律师代理尹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承办律师指出,餐饮店属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其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提供安全的经营服务环境,清除危险源或对潜在危险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警示。本案被告吴某作为涉案餐饮店的经营者,在门口摆放铁炉却未提示顾客,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吴某承担80%的法律责任,赔偿尹某3万余元。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为未成年人开辟“绿色通道”,当日受理、当日审查、当日指派。承办律师认真负责,充分搜集整理证据,积极释法说理,有效帮助受援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对办理同类型案件具有参考借鉴意义。通过此案,法律援助在保障未成年人等重点群体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也提醒了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案例二江苏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胡某某遭受家庭暴力提供法律援助案江苏省某小学老师发现学生胡某某身上有多处新旧伤痕,询问后得知胡某某因不愿意上学等问题被母亲多次殴打,随即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向检察机关报告。经鉴定,胡某某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8%,已构成人体轻伤一级,后其母亲王某某因涉嫌虐待儿童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因胡某某年幼无自救能力,检察机关接到学校老师的报告后,根据协作机制向法律援助中心去函,建议为胡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建议函后,经审查认为,胡某某属于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的未成年受害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当即决定给予胡某某法律援助,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承办律师调取了班主任的报警记录、胡某某就医票据、伤情照片等材料,了解到,在半个月内,王某某使用多种工具殴打胡某某十余次,致使胡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生理和心理受到双重摧残。为保护胡某某免遭家庭暴力,承办律师决定为胡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胡某某的父亲心存顾虑,不愿出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地也无其他近亲属可代为申请。承办律师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了该情况。随后,法律援助中心多次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最终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由公安机关作为胡某某的代为申请人、承办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启动申请人身保护令程序。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对申请人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保障了胡某某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自保能力,遇到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时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本案中,面对孩子遭受的身心双重摧残,法律援助机构与学校、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协作,规范履职;承办律师专业负责,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专业法律意见;人民法院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受援人人身安全,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部门通力协作,为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综合司法保护。案例三浙江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杨某隐私权提供法律援助案某初中生宋某(男)偷拍同学杨某(女)隐私视频,并通过网络在校园内传播,给杨某带来了沉重的心理压力,影响了杨某正常学习生活。杨某父母发现此事后,代杨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宋某进行赔偿。当地检察机关介入后,了解到杨某家庭困难,无力聘请律师,便告知杨某父母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通过部门协作渠道将案件有关情况告知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杨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杨某属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且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扩大至请求侵权赔偿,于是决定给予杨某法律援助,并从当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库中指派了一名办案经验丰富的女性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了杨某,在其父母在场的情况下,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为搜集相关证据,承办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同志沟通,尽力补齐证据链条。同时向杨某母亲了解杨某在校期间的身心状况。为帮助杨某减轻心理负担,法律援助机构为其安排了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庭审过程中,律师指出,宋某家长对宋某疏于管教,对宋某的行为缺乏正确的引导,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法官就家庭教育不足等问题,对宋某家长予以当庭训诫。经审理,法院判令宋某停止侵权行为、书面赔礼道歉并向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在办案过程中,承办律师还了解到另一未成年人马某(男)获取视频后通过社交软件转发并对杨某实施言语骚扰和威胁。为了彻底阻断涉案视频的传播,承办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经审理,人民法院裁定,禁止马某以任何形式存储、控制和传播涉案视频,并禁止马某借涉案视频对杨某实施威胁、骚扰等行为。结案后,法律援助中心多次回访,杨某生活已恢复正常。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之间侵犯隐私权的校园案件。这类案件证据收集不易,处理不当可能加剧对未成年当事人的伤害。本案中,法律援助机构与检察机关密切协作,共同调取证据,避免了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同时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承办律师专业负责,通过隐私权纠纷诉讼和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阻止了未成年加害方的违法行为,全面保护了未成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5-30 11:13:26

贺荣在陕西调研司法行政工作

5月26日至27日,司法部党组书记、部长贺荣围绕涉外法治建设、仲裁制度改革、基层依法治理等在陕西调研。陕西省委书记赵一德、省长赵刚与调研组会谈交流。调研组到西安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和基层司法所等详细了解情况,与律师、仲裁员、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交流,慰问基层一线司法行政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强参加调研。【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5-29 09: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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