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批教育整顿将进入查纠整改环节:要确保方向不偏、蹄疾步稳

4月6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推进会在京召开,总结交流学习教育环节经验,研究部署查纠整改环节重点工作,强调注意解决苗头性问题,推动市县两级教育整顿深入开展。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自我革命的精神,扎实稳妥、有力有序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努力以政法队伍的新面貌、党和人民满意的新业绩庆祝建党一百周年。会议指出,全国各市县政法单位按照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学习教育环节,以强烈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推动教育整顿走深走实。目前市县两级教育整顿陆续进入查纠整改环节,要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教育整顿取得良好效果。会议强调,查纠整改是教育整顿的中心环节,要准确把握这一环节总体要求,确保查纠整改方向不偏、蹄疾步稳;稳妥有序推进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工作,切实维护政法队伍肌体健康;坚决打好顽瘴痼疾整治攻坚战,推动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查纠整改取得实效。一、充分认识前一阶段工作成绩,以强烈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推动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开展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全面启动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普遍成立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精心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召开市县参加的动员部署会,抽调精干力量组建364个省级指导组并进驻到位,层层压实主体责任、拧紧责任链条,确保了第一批教育整顿平稳起步、扎实推进。16个中央督导组由正部级领导同志带队,进驻各地全程督导。各市县政法单位按照部署要求,把党史学习教育与教育整顿有机结合、贯通起来,强化理论武装,传承红色基因,弘扬英模精神,为开展查纠整改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以政治教育为引领,政法干警忠诚思想根基进一步筑牢。各地聚焦增强政治自觉、筑牢政治忠诚,综合运用“一把手”讲党课、政治轮训、专题讲座、参观党史展览等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领学与自学相结合,不断提高政治教育的实效。一是上好党史教育“第一课”。组织广大干警认真学习党的百年奋斗历史,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认清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进一步坚定了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信心。二是上好理论学习“必修课”。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根本任务,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和训词精神等结合起来,教育广大干警把握精神实质、核心要义,自觉用于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三是上好红色传承“初心课”。充分利用本地红色资源,发挥革命教育基地和革命英烈人物事迹的作用,让干警在全景式、体验式教育中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精神血脉、牢记初心使命。——以警示教育为利器,政法干警法纪意识进一步强化。各地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释法、以案明理,促使干警明辨是非,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一是推动党纪国法入脑入心。各地普遍组织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纪党规以及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进一步强化干警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法纪意识。二是运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各市县纪委书记普遍为政法干警作廉政辅导报告,教育广大干警以案为鉴。通过组织干警旁听庭审、在监狱和法庭开设实景课堂、让“落马”干警现身说法等形式,让干警身临其境受教育,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以英模教育为激励,政法干警干事创业动力进一步激发。各地把宣传英模事迹、弘扬英模精神摆到重要位置,集中展现政法队伍的时代楷模、时代正气、时代风采。一是积极选树政法英模。从学习教育一开始,就着手开展英模和先进典型选树活动,选出了一批事迹可信、形象可亲、品格可敬、精神可学的先进典型。二是认真讲好英模故事。组织举办英模事迹巡回报告会、先进人物面对面、拍摄英模专题片、开设政法铁军英模风采专栏等活动,以最鲜活、接地气的方式感染人、激励人,让政法英模气概激荡警心。三是开展学习英模活动。开展“跟班先进找差距”、“我学英模勇担当”、让英模走进一线政法单位等活动,让干警近距离学习英模事迹,找准差距和不足,做到学有榜样、比有标杆、赶有方向,用政法英模精神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二、准确把握这一环节总体要求,确保查纠整改方向不偏、蹄疾步稳市县两级教育整顿将陆续进入查纠整改环节。这是教育整顿的中心环节,问题查纠深不深入、整改彻不彻底,直接决定着教育整顿的成效。要对标对表党中央决策部署,准确把握查纠整改环节总体要求,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坚定稳妥、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取得良好效果。——坚持把学习教育贯穿始终,进一步增强查纠整改的思想自觉。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学习教育环节至少保证1个月的时间。加强学习教育环节的评估,评估合格的,可以按时转段;评估不合格的,要坚决“补课”。继续把学习教育摆在突出位置,以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为牵引,把政治教育、警示教育与查纠整改有机结合,教育引导干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进一步打牢永葆忠诚干净担当政治本色的思想基础。——坚持准确把握政策,努力取得最佳效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依纪依法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教育大多数、惩处极少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政治效果要体现在筑牢政治忠诚、优化政治生态上,纪法效果要体现在政法机关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新成效上,社会效果要体现在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政法机关形象进一步提升上。——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准确把握舆论宣传的时度效,深入宣传党中央作出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决策部署的重大意义、教育整顿的重要举措和显著成效、政法英模先进事迹,持续奏响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树立政法队伍良好形象。——坚持统筹兼顾,用保安全护稳定的业绩检验查纠整改成效。把教育整顿与党史学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与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通过查纠整改进一步激发政法队伍干事创业热情,从严从实从细抓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措施落实,为庆祝建党一百周年和“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三、稳妥有序推进干警违纪违法问题查处工作,切实维护政法队伍肌体健康清除害群之马是查纠整改环节的“硬骨头”。要以刀刃向内的决心勇气,来一次全方位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大体检,既治已病又治未病,不断纯洁政法队伍,维护政法队伍肌体健康。——突出查处重点。一要清查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深刻汲取政法系统严重违纪违法特别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典型案例的教训,彻底清查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两面派、两面人,彻底清除政治隐患。二要彻查黑恶势力“保护伞”。强化教育整顿与扫黑除恶斗争的有机衔接,全面核查全国扫黑办移交的案件线索,对“有黑无伞”“黑大伞小”等重点案件进行倒查,深挖背后“保护伞”。三要深查执法司法腐败。坚决查处滥权渎职、徇私枉法,利用执法司法权力牟取私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行为。四要严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的腐败行为。对那些对法纪没有敬畏之心、仍然顶风作案的害群之马,坚决依纪依法严惩、以儆效尤。——强化工作举措。一要深化思想发动。运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形式,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发动和政策宣讲,层层开展谈心谈话,促使有问题的干警敢于直面问题、勇于修正错误,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二要拓展线索收集渠道。充分发挥举报平台、电话、信箱等作用,广泛收集受理群众举报。通过涉黑涉恶案件倒查、重点案件交叉评查、涉法涉诉案件清查、智能化数据排查等方式,发现执法司法案件疑点,发现政法干警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三要提高线索核查效能。健全政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之间问题线索移交、督办等机制,加快线索流转、核查进度,力争尽快查处一批腐败案件,形成有效震慑。对受到诬告陷害、不实举报的干警,要及时澄清正名,并依纪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者责任。四要增强部门协同合力。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作用,强化政治监督,坚决惩治执法司法腐败问题。政法机关要全力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查处工作,组织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组织处理、干部调整交流等工作。——精准适用宽严政策。一要宽严兼施、形成导向。既要以“自查从宽”来引导,对干警主动自查的,依纪依法尽快处理,兑现从宽政策,促使更多有问题的政法干警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又要以“被查从严”来倒逼,对那些拒不主动交代问题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释放主动查与被动查不一样的鲜明信号。二要宽严有度、以法为据。在依纪依法的前提下把握好政策运用尺度,既不能随意降格,也不能随意加码。三要宽严恰当、综合考量。对违纪违法政法干警从宽从严处理幅度的把握,应当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和影响,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准恰当作出处理,让受到处理的干警心服口服,实现处理一人、警示一片的效果。四、坚决打好顽瘴痼疾整治攻坚战,推动执法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顽瘴痼疾是影响执法司法公信力的“老大难”问题。要聚焦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执法司法公信力的多发性、顽固性、典型性问题,坚持“减存量”与“控增量”齐抓,猛药治疴与抓源治本贯通,既清扫“面上”问题,又解决“里子”问题,努力使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长期影响制约公正执法司法的深层次问题得到有效根治,执法司法公信力得到明显提升。——全面排查、找准“病灶”。全面查找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政法队伍在思想政治、纪律作风、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其具体表现。通过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干警违纪违法线索等渠道,采取听取各方意见、深入走访调查等方式,真正把突出问题找准找实,防止大而化之、不深不细。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分门别类建立台账,列出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分类施策、靶向整治。坚持边查边治、限期整治,做到问题没解决的不放过,最大限度减存量、控增量。一要坚持精准施治。对排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透过问题表象深入分析研究,找准顽瘴痼疾背后深层次原因,紧盯“病灶”制定靶向整治方案,对症下药,一项一项抓好整治,整治一个销号一个。二要坚持联动共治。强化左右联动,对类似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涉及多部门的问题,政法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进问题解决。对干警违规经商办企业等问题,政法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税务、社保、银保监、证监等部门配合,提高核查整治效率。强化上下联动,对地方解决不了的共性问题,中央政法各单位要加强业务指导,把脉问症,拿出解决办法。三要坚持开门整治。坚持问计于民,通过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等方式,请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由群众评判,开门验证整治成效。结合政法机关实际,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将按照党中央统一要求,部署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等不靠,主动抓好组织实施。——治建并举、抓源治本。统筹“当下治”与“长久立”,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抓住共性问题、深层问题,善于运用制度的思维和改革的思路推动根本性解决。一要通过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对顽瘴痼疾整治过程中暴露出的相关制度规定不适应、不明确等问题,要认真研究论证,抓紧修改完善,进一步织密制度的笼子。二要通过深化改革强化制约监督。针对制约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体制性机制性难题,要继续推进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权力制约机制进一步细化实化,完善执法司法权力运行程序、行使方式、责任要求,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全流程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执法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加快推动政法各单位信息共享和数据联通,借助智能化手段提升制约监督效能。三要通过从严管理防微杜渐。准确把握新时代政法队伍建设规律特点,紧紧围绕队伍内部问题多发、高发、频发的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健全正风肃纪长效机制、政法干部交流轮岗机制等,不断完善队伍教育、监督、管理各项制度措施。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查纠整改取得实效能否稳妥有效开展查纠整改,是摆在各级党委和政法单位面前的重要政治任务。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拧紧责任链条,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查纠整改稳妥有序深入开展。——压实主体责任。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教育整顿各方面和全过程,紧紧依靠地方各级党委,把好方向、政策、进度,有力有效有序推进教育整顿。一要落实责任。各省级教育整顿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制定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抓好相关政策规定的细化完善,推动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二要加强调度。通过周例会、交流会、推进会等形式,及时掌握市县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有效解决不平衡、不深入等问题。三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职能作用,协同推进线索办理、政法干部轮岗交流、数据核查等工作。对干警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发挥纪检监察部门主责作用,加强审核把关。——强化督导指导。把握中央督导组、省级指导组和中央政法单位的不同职责定位,切实发挥好督促、指导、协调、推动作用。一要强化政治督导。中央督导组履行的是政治任务,主要职责是把方向。要吃透党中央精神,抓住关键环节,聚焦重点难点,以有力督导压实各方责任,推动突出问题解决。二要强化驻点指导。省级指导组要充分发挥全程驻点“零距离”指导的优势,认真做好举报线索交办工作,深入政法单位指导做好顽瘴痼疾整治等工作。三要加强条线指导。中央政法各单位要发挥熟悉本系统情况的优势,加强对顽瘴痼疾整治的业务指导、组织推动,细化评估指标、整改标准、验收条件。——讲究策略方法。既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又要防止扩大化、“一刀切”。一要处理好“严管”与“厚爱”的关系。坚持从严的主基调,同时也要把握队伍主流,体现组织关心关爱,强化正向激励,激发队伍昂扬斗志。二要处理好“全面”与“重点”的关系。开展全员自查自纠,同时也要突出关键少数、关键岗位。三要处理好“进度”与“质量”的关系。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保持合理进度,严防问题查纠不深入、不彻底而草率收场。——抓好队伍管理。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覆盖3200多个市县,270万名政法干警,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要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队伍思想状况,及时发现、妥善解决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确保不出任何问题。【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1-04-08 17:55:29

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3月29日,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总结表彰大会在京召开,表彰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总结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经验,部署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会前,习近平总书记和王沪宁、赵乐际等中央领导同志亲切会见了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会议强调,要把习近平总书记的亲切关怀转化为强大动力,乘势而上、再接再厉,更好地肩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职责。党的十九大胜利闭幕不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安定有
发表时间:2021-03-31 10:15:43

陈一新:省级教育整顿办要发挥“五大作用”,解决“五类问题”

3月18日,省级教育整顿办公室主任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和郭声琨同志要求,推动省级教育整顿办加强自身建设、把握工作规律、发挥职能作用,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教育整顿。2月27日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召开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第一批教育整顿实现了良好开局,省级教育整顿办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从实践看,哪个省级教育整顿办统筹协调有力,哪里的教育整顿就进展顺利、成效显现
发表时间:2021-03-19 17:20:02

陈一新:党史是强党资政育人的最好教科书

2月22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一百周年。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在会上作了动员讲话。他就中央政法委如何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把党史作为强党资政育人铸警的最好教科书谈了认识和意见,强调要
发表时间:2021-02-23 15:50:0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去年共查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件1200余件2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首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直面当前辩护律师执业的难点痛点,旨在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律师王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律师朱某某申请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监督案、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介绍,本批5件典型案例涉及面广、类型丰富,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等办案主体,涵盖会见权、知情权等律师执业权利,囊括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5件案例的发布,对于各级政法机关规范行使权利,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时开展阻权救济等工作具有较高的指导价值和规范意义。据统计,2020年1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计审查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控告申诉案件2000余件。其中,已办结1600余件。从受理案件情况看,反映“限制律师会见通信”的,共计600余件;反映“未送达文书或告知移送情况”的,共计300余件;反映“不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共计200余件。各地在办案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查实侵犯律师执业权利案件1200余件。在查实的案件中,通知纠正700余件,发出检察建议500件。徐向春介绍,2019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持续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工作,各地认真履职,依法监督纠正了一批律师控告申诉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从中选取的这5件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发布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第一批典型案例,集中体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工作成效。据悉,正在开展的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评比工作,已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对未设置律师“绿色通道”,未成立专门办案组或有专门检察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评比申报;对认真办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优先作为评比表彰对象。全国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典型案例案例一律师鲁某某申请知情权监督案【关键词】重大程序性决定律师知情权类案监督【要旨】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办案机关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检察机关应依法进行监督。对于诉讼环节重大程序性决定,办案机关可通过信息化手段,通过发送短信、网上自助查询等形式切实保障律师的知情权。【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0日,戴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某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同日,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鲁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家属委托,担任戴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戴某某的辩护人。2019年11月25日,律师鲁某某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等相关材料送交侦查机关。2019年11月29日,戴某某被某市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6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未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戴某某的辩护人律师鲁某某。2019年12月20日,某市检察院决定对戴某某取保候审。【检察机关监督情况】线索受理2019年12月25日,律师鲁某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诉称,某侦查机关未依法告知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某市检察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调查核实某市检察院对该案启动调查程序,听取律师鲁某某意见和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的意见,询问侦查人员,查阅案件相关材料。此外,某市检察院对2019年12月以来移送该院有辩护律师的案件进行专项排查,有三位律师亦反映其知情权受阻碍。经调查核实,以上律师反映的情况均属实。监督意见某市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移送审查起诉这一重大程序性信息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关于“诉讼中的重大程序信息,办案机关应当通知辩护律师”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律师的知情权。2020年1月19日,某市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类案问题《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侦查机关对多次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整改。监督效果2020年2月1日,侦查机关书面回复,表示要加强对办案民警的教育培训,同时要求各办案单位及时将案件重大程序性决定书面告知辩护律师,进一步规范办案,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某市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整改情况继续跟进监督,发现仍存在个别案件移送信息未告知的情况。调查发现除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主要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意识不强。为此,某市检察院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于2020年4月30日联合制定了《保障律师知情权暂行办法》,就办案部门与律师衔接的关键环节、渠道、方式、信息化平台应用等作了详细规定。同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置办法(试行)》,提高办理阻权案件效率。会商期间,侦查机关积极探索在“侦查机关执法办案综合应用系统”中开发新功能。辩护律师信息规范录入该系统后,系统会自动以短信方式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情况、羁押地点、案件移送等信息发送给辩护律师,有效保障了律师知情权。【指导意义】1.检察机关应当对刑事诉讼中办案机关未依法告知辩护人重大程序性决定等问题,开展法律监督并依法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律师履行告知义务,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2.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善于发现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案件线索,加强类案监督,深化办案效果。通过座谈、走访、专项检查等形式,主动排查阻碍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案件线索。建立内部线索移送反馈机制,对于在检察履职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及时依法办理。以个案办理为突破口,梳理类案,就普遍性问题提出纠正意见,并依法持续跟进监督,督促、协助整改落实,增强监督实效。3.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要争取各方支持,创新监督方式,优化监督效果。侵犯律师知情权类案件,除了办案机关自身执法不规范、办案人员法治意识不强等原因,还存在律师与办案人员沟通不畅、信息对接不及时等问题。检察机关要注重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对需要多方配合解决的问题,以牵头会商研究、联合制定系列规范性文件等方式,从制度上加强防范。善于运用智能化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致力破解信息沟通不畅等难题,高效及时保障律师知情权,努力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二百八十九条案例二律师王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关键词】职务犯罪强制措施执行律师会见权【要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涉及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等部门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涉及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运用,对于因对相关法律理解适用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律师会见障碍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沟通协调,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8日,郎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由某市某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4日,某区检察院对郎某某决定逮捕,并交由某侦查机关执行。2019年1月7日,律师王某某要求会见郎某某。某侦查机关以逮捕证上标注“会见需经办案部门许可”为由拒绝王某某的会见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情况】线索受理2019年1月7日,律师王某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诉称,某侦查机关以会见需经办案部门许可为由,阻碍其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某区检察院当日依法受理。调查核实某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听取律师王某某的诉求及理由,并与承办检察官、办案民警沟通,核实王某某会见受阻的原因。经走访核查、调阅案卷查明:某侦查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办案民警由于未掌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在未与承办检察官核实的情况下,即在逮捕证上标注该案为限制会见案件,导致律师王某某携“三证”会见时受阻。监督意见某区检察院调查核实后认为,某侦查机关在执行逮捕期间,扩大了限制会见案件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侵犯了律师会见权。2019年1月7日,某区检察院督促侦查机关及时保障律师王某某行使会见权。1月14日,为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某区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要求对随意扩大限制会见案件范围、违法限制律师会见等行为依法纠正和整改。监督效果本案中,律师王某某在权利受阻的当日向某区检察院申诉,某区检察院当日受理、当日调查、当日监督,并于当日解决律师会见问题。办案后,为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某区检察院召开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专题座谈会,梳理职务犯罪案件拘留、逮捕等环节中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容易忽视或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研究管用措施,切实加大类案监督力度,做到移送执行与监督同步进行。【指导意义】1.针对法律、司法解释修订对律师履职产生新变化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保障律师相关执业权利。会见权是律师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限制律师会见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原刑事诉讼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三类犯罪,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事先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再列入限制会见案件范围。针对办案机关对新修改的法律理解不准确,导致扩大限制律师会见范围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监督纠正。2.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沟通协作与监督制约工作,为全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创造条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程序有了重大调整,检察机关受理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后,需要及时办理强制措施手续,并协调侦查机关执行,案件办理涉及多部门协作配合。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要积极推动办案机关切实增强权利保障意识,共同维护律师依法执业环境,全面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案例三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权监督案【关键词】直接受理侦查监视居住律师会见【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依法决定监视居住后,辩护律师申请会见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会见不受时长和次数限制。人民检察院对自身执法办案中影响律师执业权利的不当行为,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基本案情】2019年5月20日,某区检察院决定对钱某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7月23日决定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钱某某家属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担任钱某某的辩护律师。同年7月24日、7月29日,律师陈某某申请会见钱某某;区检察院侦查部门分别于同年7月26日、7月31日安排会见,每次会见时长30分钟左右。同年7月31日,律师陈某某再次申请会见,区检察院侦查部门未安排会见。【检察机关监督情况】线索受理2019年8月5日,律师陈某某向区检察院反映,该院侦查部门不安排其第三次会见钱某某,前两次会见被限制时长,且会见时有工作人员进出。某区检察院依法受理陈某某控告该院侦查部门侵犯会见权一案。调查核实某区检察院经调查了解后查明:侦查部门已安排陈某某会见钱某某两次,每次会见时间限定30分钟左右。第二次会见期间,确有工作人员出入一次。2019年7月31日会见结束后,陈某某立即申请第三次会见。侦查部门因陈某某连续申请会见,故未安排其第三次会见。监督意见某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院侦查部门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存在违法、不规范情形:一是现行法律并未对辩护律师会见时长和次数进行限制,侦查部门安排陈某某两次会见时,限制30分钟时长,且以影响侦查工作等为由未安排第三次会见,属于变相侵犯辩护律师会见权。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侦查部门在陈某某第二次会见期间,有工作人员出入会见场所,存在执法办案不规范问题。监督效果经某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向侦查部门提出明确监督意见后,该院侦查部门于2019年8月6日下午安排律师陈某某第三次会见,并对会见期间干警随意出入等不规范行为予以整改。律师陈某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为进一步深化监督效果,某区检察院对此类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监视居住案件过程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侵犯或变相限制辩护律师会见权的情形。2020年3月20日,某区检察院联合相关政法机关共同会签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监视居住期间会见权的规定》,明确要求侦查机关在收到辩护律师会见申请后,及时规范安排会见,并不得限制辩护律师会见的时长和次数。【指导意义】1.辩护律师申请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存在限制会见时长和次数等有碍会见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监督纠正。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根据法律规定,监视居住对人身自由的强制程度低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辩护律师申请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安排会见。对限制会见时长和次数等侵犯或变相限制律师会见权,或者会见期间有办案人员出入等不规范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监督纠正,统一执法标准。2.对于检察人员存在影响律师依法执业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加强内部监督。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应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理念,用更严格的标准做好自身监督。对于检察人员存在影响律师依法执业等不当行为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不回避、不遮掩问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督促办案部门严格规范执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九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案例四律师朱某某申请律师助理协助会见监督案【关键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联动保障【要旨】办案机关以律师助理身份不符合规定为由变相限制、阻碍其协助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应积极推动与人民法院、侦查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建立和完善维护律师及其助理执业权利联动处理机制,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基本案情】2019年7月12日,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某侦查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律师朱某某接受在押犯罪嫌疑人周某父亲委托,为周某提供法律服务。次日,律师朱某某与律师助理曹某某至某区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周某,看守所工作人员提出律师助理入所协助会见须经办案机关核实身份。2019年7月19日,律师朱某某电话联系某侦查机关,要求核实律师助理曹某某身份。办案人员以未办理过相关手续、也不知核实律师助理身份的具体方式为由拒绝。同日,朱某某、曹某某向某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提出维权和协助申请。2019年9月2日,朱某某、曹某某至某侦查机关办理了律师助理身份核实手续,并于同月23日共同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周某。【检察机关监督情况】线索受理201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移交的律师维权案件线索,其中涉及某市某区律师朱某某、律师助理曹某某维权案。同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线索移交某市检察院办理。调查核实某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向律师朱某某了解维权情况,约谈原案侦查人员,听取其意见,并就律师会见情况,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周某的意见。监督意见某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原办案机关拒绝核实律师助理身份处理不当。鉴于本案在检察机关监督前办案机关已完成相关核实工作,且控告人表示维权申请已得到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口头方式向某侦查机关提出纠正意见。2019年10月25日,某区检察院书面答复控告人,并将案件的监督处理决定通报了律师协会。监督效果某侦查机关收到检察监督意见后,表示要举一反三,避免再次发生类似变相限制、阻碍律师助理诉讼权利的行为。为了全面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2019年12月5日,某区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会同该区政法机关及律师协会召开依法保障律师(助理)会见权研讨会,就不同环节承担律师助理身份审核责任的具体部门、审核方式和救济渠道等达成共识。2020年1月3日,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和区司法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和诉讼权利保障的办法》,对律师助理身份一次核实、多次有效作出明确规定。区检察院通过“两微一端”,公布了区域内各办案机关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和律师助理诉讼权利行使及救济规程。区检察院还与区司法局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搭建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平台,由专人负责维护律师及其助理执业权利的投诉、控告或申诉。【指导意义】1.办案机关变相限制、阻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调查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规定,律师助理是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执业权利之一,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助理协助会见是法律监督工作的应有之义,应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依法及时处理对律师助理执业权利受到妨碍后的控告申诉。2.人民检察院办理律师维权案件,既要保证监督的精准性,又要注重监督的常态化,建立健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变相限制、阻碍律师助理会见,是保障律师依法会见的新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调研、座谈、研讨,会签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加强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协作,对办案中出现的阻碍律师助理执业权利情形,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有利于从源头上解决此类问题。同时,进一步畅通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与职能机关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信息技术应用平台,推动保障律师助理执业权利的落实。【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百五十二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案例五律师侯某某申请发表意见权监督案【关键词】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听取律师意见知情权【要旨】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辩护律师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在二审决定不开庭审理后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对辩护律师提出二审上诉不开庭审理环节存在侵犯律师发表意见权等执业权利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调查核实,依法监督,促进二审程序依法进行。【基本案情】2019年10月31日,谢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1月6日,谢某某提出上诉。同年11月24日,谢某某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某某担任二审辩护人。同年12月3日,某市中级法院依法讯问了谢某某。同年12月19日,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于次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检察机关监督情况】线索受理2020年3月11日,谢某某刑事上诉案件辩护律师侯某某致信某市检察院,控告某市中级法院在二审过程中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在决定不开庭审理后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而未听取、对上诉人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超期未作回复等违法行为。某市检察院收到来信当日即依法受理。调查核实某市检察院经查阅原案卷宗、询问侯某某、并两次与某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进行沟通后查明:一是提交新证据情况。2019年12月16日,辩护律师侯某某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并附有自行提取的三名证人的电话录音材料。某市中级法院审查了侯某某提出的辩护理由和依据,决定对其中一名证人进行当面调查核实,并制作了笔录,该证人当场指称电话录音中有些话是碍于情面说的。对另外两名证人通过电话进行了调查核实,该两名证人亦明确拒绝为上诉人出庭作证,表示以侦查阶段所作证言为准。二是关于保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情况。侯某某提出,向法庭申请二审开庭审理,但某市中级法院未听取其意见。经了解,某市中级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后,确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另查明,上诉期间辩护人书面申请取保候审,某市中级法院未作出处理决定,也未书面说明理由。监督意见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一是辩护律师控告某市中级法院存在应当开庭而未开庭问题不属实。辩护律师提交的三份录音材料经法庭调查核实后,相关证人否认录音资料内容的真实性,某市中级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决定不开庭审理并无不当。二是某市中级法院存在违法情形。在办理上诉案件过程中,某市中级法院作出不开庭决定后,未听取律师意见,未对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作出处理决定且未书面说明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侵犯了辩护律师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等诉讼权利。监督效果2020年3月20日,某市检察院口头向某市中级法院主审法官提出了纠正意见。同日,某市检察院书面回复侯某某,并电话告知将针对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环节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问题继续跟踪监督。同年5月18日,某市检察院就上述问题向某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为进一步推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某市检察院牵头召集某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召开专题座谈会,联合制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处理办法》。同年8月20日,某市中级法院书面回复,将严格落实法律规定要求,针对二审不开庭审理中存在的未告知不开庭决定、未充分听取律师意见、未书面说明理由等问题加强整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与某市检察院共同推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指导意义】1.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但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属于程序违法,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对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这是法定必经程序。人民法院不得以辩护律师在上诉时已提交书面意见为由,而在决定不开庭审理时不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针对类似限制或剥夺律师发表意见权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纠正,确保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得到保障,确保二审上诉案件不开庭审理程序合法。2.二审上诉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知情权等执业权利应当予以充分保障。对于二审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充分听取律师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控告申诉案件时,应当针对未予告知不开庭审理决定而径行作出驳回上诉裁定,未就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予以告知并书面说明理由等侵犯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督意见,充分保障律师在二审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利,共同维护司法公信力。【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发表时间:2021-02-08 10:45:59

新发展阶段新在哪里?陈一新从八个方面进行阐释

1月15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主持召开秘书长会议暨理论中心组学习会,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学习贯彻意见。陈一新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重要讲话,核心要义就是深刻回答了我们处在什么发展阶段、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对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的主要依据和目标要求作了科学分析,对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出了新要求,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出了主
发表时间:2021-01-18 17:15:44

陈一新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中央政法委秘书长、中央依法治国办副主任陈一新伟大时代孕育伟大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创造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顺应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要求,科学回答了21世纪中国法治进程面临的“世纪课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新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屋建瓴、视野宏阔、内涵丰富、论述深刻,我们要学深悟透,更好地用于指导实践,不断开辟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新境界,具有理论的引领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不断发展的科学法治思想。我们党从建立革命根据地时就领导人民进行了制定实施宪法法律的实践,在近100年的革命、建设、改革历程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一整套具有成熟哲学方法和鲜明实践特征的法治理论,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新境界,进一步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原创性。马克思主义创造性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并随着实践的变化而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敏锐判断力和战略定力,在理论上不断拓展新视野、提出新命题、作出新论断、形成新概括,解决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讲过、前人从未遇到过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作出了重大原创性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系统性。系统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注重用整体联系、统筹协调、辩证统一的科学方法谋划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科学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11个重要方面的要求,构成了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科学思想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时代性。时代性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特性。习近平总书记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方位,立时代之潮头,发思想之先声,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向哪里走、走什么路、实现什么目标等根本性问题,在新时代波澜壮阔的治国理政实践中开启了法治中国新篇章。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人民性。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推动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了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实践性。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显著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破解法治实践难题为着力点,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擘画了新时代法治建设新蓝图,具有实践的指导力长期以来,我们党总结运用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顶层设计和系统布局,大刀阔斧推进法治领域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厦巍然成型。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用“十一个坚持”系统阐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和战略部署,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坚持把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通过法治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坚决破除“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推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本质要求。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需求,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唯一正确道路。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坚持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厘清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的本质区别,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坚持把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循法而行、依法而治,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在统筹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实践中,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坚持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总抓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坚持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作为工作布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整体谋划、把握重点。着眼法治国家这个目标,坚持把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关键,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突出法治政府这个重点,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则、划界限。夯实法治社会这个基础,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坚持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重要环节。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法打击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坚持把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作为迫切需要。法治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必须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坚持把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作为基础性工程。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把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作为关键所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三、习近平法治思想赋予了中华法治文明新内涵,具有历史的穿透力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等不同,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显示了中华法治文明的深厚底蕴。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总结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使中华法治文明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得到弘扬。历数治乱兴衰、王朝更迭,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使法治深深扎根于人民创造性实践。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得到弘扬。“治之经,礼与刑”。法律和道德都能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作用。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强化法治对道德的促进作用,通过法律强制力来维护道德底线。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得到弘扬。“礼之用,和为贵”。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是中华法治文明的永恒追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畅通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推行市县领导干部每月下基层大接访,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把矛盾风险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得到弘扬。重视道德教化,禁止乱罚滥杀,是中华法治文明最重要的思想原则之一。适应刑事犯罪发生结构性变化的新形势,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少捕慎诉慎押,扩大适用非羁押手段,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得到弘扬。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事断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观点,体现了中国古代重视法制、反对严刑酷罚的进步精神。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反重大冤假错案,着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的关键作用,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应有惩罚。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得到弘扬。“老有所终”“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是中华民族从古至今的大同理想。签署主席特赦令,在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依法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等九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向世人展示了中国的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精神。四、习近平法治思想贡献了维护国际法治秩序新智慧,具有世界的影响力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但国际环境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上升,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习近平总书记以宏大的战略视野,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明了应对全球性挑战、走向更加美好光明前景的方向,为推动全球治理变革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倡导开放融通互利共赢的合作观。实践证明,不同的社会制度、发展模式、价值文化可以相互合作,也必须相互合作。要以对话代替冲突,以协商代替胁迫,以共赢代替零和,把本国利益同各国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努力扩大各国共同利益汇合点。加强国际执法安全领域合作,在反恐、打击网络犯罪、打击新型有组织犯罪领域开展全球联合行动,以合作共担推动共同发展。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坚持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反对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暴力行径,维护世界公平正义和和平安全。强化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规范体系,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有效应对挑战、防范风险、反制打压。引导企业和公民在走出去过程中更加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运用法治和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是处理国际关系的根本准则,也是国际秩序稳定的重要基石。各国关系和利益只能以制度和规则加以协调,不能谁的拳头大就听谁的。大国更应该带头做国际法治的倡导者和维护者,遵信守诺,不搞例外主义,不搞双重标准,也不能歪曲国际法,以法治之名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国际和平稳定。对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规则、国际机制,要提出改革方案,推动全球治理变革。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党全国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我们要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夙夜在公的责任感,自觉扛起法治中国建设的光荣任务,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走深走实,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0-12-30 17:37:46

陈一新:为“十四五”开好局保驾护航!

12月22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主持召开秘书长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会议强调要做到“五个准确把握”,深刻认识“四大发展奇迹”,搞好“五个根本”教育课,防控“五大类风险”,抓好“七项政法重点工作”。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性交汇的重要节点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阔,内涵丰富、思想深邃,讲透了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怎么看”,指明了明年经济工作“怎
发表时间:2020-12-23 10:53:56

郭声琨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奋力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是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在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史上具有划时代里程碑意义。这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就是顺应党心民心和时代要求,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确立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学习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关键是学习贯彻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自觉用于武装
发表时间:2020-12-22 16:29:02

人民日报评论 |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向前推进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一步。近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全面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建设取得的成就,深刻阐明了深入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作出了战略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高屋建瓴、视野宏阔、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体现了深远的战略思维、鲜明的政治导向、强烈的历史担当、真挚的为民情怀,是指导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献。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进行研究,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大召开后,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又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取得重大进展。实践充分证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要树立自信、保持定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全党全国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外部环境出现更多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十四五”时期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这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阶段,在我国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要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奋进新时代、开启新征程,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我们就一定能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0-11-19 17:16:32
<< 34 35 36 37 38 >> 跳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