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法治领域坚持“两个结合”的光辉典范,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新境界,开创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新局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25年11月17日至18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聚焦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赵乐际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丁薛祥同志出席会议并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学好用好《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深入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中产生的伟大思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中央全会。2017年,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写入“十四个坚持”基本方略。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同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成立。2020年,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用专章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在党的代表大会上是第一次。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明确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原则,要求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2025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了部署。在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家、思想家、战略家的深刻洞察力和理论创造力,创造性地提出了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要创立者,对这一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发挥了决定性作用、作出了决定性贡献。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个内涵丰富、博大精深、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体系。经党中央批准,近日出版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第十二个坚持”,把“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丰富发展的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提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鲜明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鲜明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道路;鲜明提出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鲜明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使命;鲜明提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鲜明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鲜明提出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鲜明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迫切任务;鲜明提出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保障;鲜明提出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鲜明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把握理论体系、掌握精神实质,时时处处用“十二个坚持”对照、审视工作,做到了然于胸、融会贯通。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理论贡献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取得的最重要成就,就是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具有鲜明的理论创新特质、时代特征和民族特色。我们要从历史长河、全球视野、哲学角度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习近平法治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守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个“根脉”,是“两个结合”的重大成果。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历史自信、文化自信。中华法系源于春秋战国的社会革新,形成于秦统一后的政治完善、社会发展,后经两汉魏晋南北朝不断深化,至隋唐时期逐步成熟臻于定形。中国古代法制源远流长,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方法论,深刻把握历史发展规律,从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智慧和营养,使社会主义法治的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浑然一体,极富历史厚重感、极具文化传承性。先秦时期形成的民本思想,强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相契合;秦朝强调“缘法而治”,改变“刑不上大夫”的传统,与“推进严格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理念相契合;汉朝强调“德主刑辅”,注重礼法并用,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念相契合;唐朝强调“良法善治”,法律注重宽简持平和慎刑慎杀,与“推进科学立法、公正司法”理念相契合;宋朝改革和变法的成败得失,对我们今天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带来很多思考。我们要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中华法治文明在当代世界焕发新的光彩。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党领导法治建设丰富实践和宝贵经验的科学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建设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是我们党法治探索实践的总结升华。过去的一百多年,党领导人民追求法治、探索法治、建设法治、推进法治,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浴血奋战中发端起源、持续探索,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革故鼎新、体系初成,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恢复重建、加快完善,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中守正创新、铸就辉煌,谱写了人类法治文明发展史上的壮丽篇章。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十六字方针”,实现了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进行提炼升华、科学总结,以新的视野、新的认识赋予其时代内涵,同我们党长期形成的法治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新高度。习近平法治思想与资本主义法治理论有着本质区别。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突破,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质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资本主义法治理论的实质是坚持资本主义法治道路,两者有着根本区别。突出表现为:阶级本质不同,我国法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资本主义法治从根本上是为资产阶级政党政治服务的,是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的;组织形态不同,我国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资本主义法治强调所谓“司法独立”;历史传统不同,我国法治的两个源头是主张德治的儒家和主张法治的法家,资本主义法治的两大历史传统是古希腊的古典民主传统和古罗马的罗马法传统;发展依据不同,我国法治的发展是基于人民的需要,资本主义法治的变动多是党争的结果;国际治理理念不同,我国法治植根于“和而不同”的中华文化,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资本主义法治标榜自由人权、“普世价值”,但实质上是侵略主义、霸权主张。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深刻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强大实践伟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新时代成为我们党对法治建设重视程度最高、推进力度最大、实际成效最好的时期,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为成功续写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新篇章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强化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习近平法治思想破除了“西方法治中心主义”,从政治上抓住了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本质要害,有力澄清了实践中各种模糊、片面和错误认识,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建立了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坚持完善了党管政法工作制度,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基本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习近平总书记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确立了全面依法治国系统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在法治中国建设系统工程中,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制定实施“一规划两纲要”,对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起到了纲举目张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总体框架下,强调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环节中,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我国法治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工作的内在联系,实现了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持续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立法体制,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立改废释纂,颁布民法典,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实现了有法可依。我国有现行有效法律310部、行政法规609部、地方性法规1.4万余件。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充分彰显了依规治党的强大政治保障功能。有力保障了社会大局稳定。制定实施党委(党组)国家安全责任制、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依法打击突出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经过不懈努力,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连续5年保持在98%以上。我国是刑事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是世界上命案发案率最低、破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是持枪犯罪最少的国家之一,平安中国,举世公认。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司法责任制改革不断深化,法院、检察院85%的人力资源集中到了办案一线。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执行难等问题,“有案必立”取得重大突破。2024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334万件,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410万件,全国法院收案4602万件,法官人均结案354件。全国两会上,“两高”报告赞成率连续3年创历史新高。构建阳光司法机制,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裁判文书公开网,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实施“八五”普法规划,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推动开辟了涉外法治工作新局面。党中央加快涉外法治工作布局,打出一套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的“组合拳”。我国已有50余部专门涉外法律,160余部法律含涉外条款,有120余件专门涉外行政法规。制定实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加强对外执法安全合作,有效服务对外开放新格局。完善涉外审判体制机制,设立国际商事法庭,健全诉讼、仲裁、调解有效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打造争端解决“优选地”。涉外法律服务供给不断加强,我国律所已在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207家分支机构,涉外律师总数达到1.2万多人。进一步加强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推动实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训全覆盖,持续深化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阐释,推动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顺利推进,法官、检察官具有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超过95%,司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扎实开展执法司法专项检查,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执行,全面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办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法学教育体系,每年培养输送10万余名法治专门人才。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航掌舵,根本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我们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在实践中形成更多生动成果。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走深走实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形势越是复杂,任务越是繁重,越是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毫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努力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善于通过科学立法解决新问题。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立足政法机关职能,加强新就业群体权益保护、无人驾驶、低空经济、人工智能、虚拟货币、数据权属等问题的立法研究,推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规范体系。要健全人民群众诉求强烈事项的立法快速响应机制,积极推进“小快灵”“小切口”式立法修法,通过制定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解决新问题。要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衔接机制,做好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善于通过严格执法解决现实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要坚决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严密防范和坚决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有力遏制和打击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要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拐卖人口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活动,健全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有力震慑犯罪、保护人民。要依法惩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经济犯罪,依法惩处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强化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司法规制,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要健全执法细则和实战指引,推进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要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善于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要坚守司法为民,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坚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治原则,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立案登记制不动摇,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要坚持司法公开不动摇,在实践中不断规范完善。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科学把握“宽”和“严”的辩证关系,充分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要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科学完备的法院、检察院内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善于通过全民守法夯实法治根基。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程。要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进一步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机制,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实施公民法治素养提升行动,使法治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规范化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的每一项诉求都有人办理、每一项诉求都依法推进。要深化律师制度、公证体制、仲裁制度、调解制度、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让法治走到人民群众身边。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用好江西瑞金、甘肃南梁、陕西延安、河北西柏坡等红色法治资源。要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法治自信。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各级领导干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治的实质是治权,确保各级领导干部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用权。要牢记职权法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做到依照“三定”规定履职、依照法律制度办事、依照岗位责任落实。要增强法治意识,对标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要加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监督检查,完善综合性法治评价工作机制,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规范行使权力。【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10 16:05:3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

群众利益无小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是我们党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强调,持续深化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着力推动改革发展成果更好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犯罪,推动反腐败斗争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身边延伸,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高质效办好案件,以及教育、警示、震慑作用,现发布5件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特点:一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5个案例分别系发生在住房保障、养老服务、医保基金、校园餐、侵害残疾人权益领域的腐败犯罪,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相关犯罪的依法惩治,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坚定态度。二是坚持严格依法、公正司法。周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告人贪污、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特别巨大,依法予以严惩。王某某贪污案,司法机关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厘清违规经商办企业与贪污罪的界限,实现精准惩治。代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依法认定公款性质,实行数罪并罚,并综合考虑自首、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予以量刑。三是助力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司法机关均结合办案发现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通过以案释法、制发建议书等方式,强化警示教育,推动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从源头上消除腐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保持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坚定,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司法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持续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蚁腐”,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施治,切实增强不敢腐的震慑、不能腐的约束、不想腐的自觉,为坚决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贡献司法力量。依法惩治群众身边腐败犯罪典型案例一、周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依法惩治住房保障领域职务犯罪【关键词】贪污挪用公款住房保障追赃挽损【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某,男,1985年出生,原系湖南省某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市场服务办公室主任。(一)贪污罪2012年4月至2022年12月,周某某在担任某县房产局执法队及物业管理办公室队长、某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执法队及物业管理办公室队长期间,利用负责收取、管理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个人收款码收取专项维修资金,以开具虚假收据、白条等方式代替专用收据,截留资金不入账,侵吞公共财物共计993万元,全部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二)挪用公款罪2015年6月至2018年9月,周某某在担任某县房产局执法队及物业管理办公室队长、某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执法队及物业管理办公室队长期间,利用负责收取、管理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72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及利息,超过3个月未还。案发前,上述挪用的资金已全部归还。2023年7月19日,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向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2月4日,东安县人民法院以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宣告后,周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办理情况】本案中,司法机关坚持严格依法审查:一是严格依法认定犯罪数额。本案时间跨度达十年之久,涉及住户达3000余户近万人,案卷证据材料2000余份,经全面梳理审查,依法认定贪污993万元,确保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二是加强追赃挽损。经详细梳理周某某案相关财产,发现其与前妻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以逃避追赃,多次对周某某及其前妻释法说理。后周某某及其前妻自愿将1062万元财产上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针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监督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涉案单位提出建议。该县所在市深刻吸取周某某案教训,开展“潇湘安居”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系统性警示教育,追责问责失职人员多名,并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典型意义】住房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老百姓住房安全的重要保障。违规截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严重侵害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通过审查起诉、公开开庭审理等工作,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依法惩处贪污、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犯罪行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坚持追赃挽损与定罪量刑并重,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周某某及亲属积极退赃,最大限度挽回损失。针对住房保障领域资源密集、资金量大、腐败易发多发的特点,通过制发建议文书、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建章立制等方式,做实“后半篇文章”,守护住房维修资金安全。二、王某某贪污案——依法惩治养老服务领域职务犯罪【关键词】贪污养老服务虚增交易侵吞财物【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出生,原系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民政局副局长。2015年3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负责养老工作、信息化建设等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增交易环节、签订虚假协议、虚报业务量等方式,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1257万元(其中106万元未实际取得)。2023年8月28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1月28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决宣告后,王某某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办理情况】本案中,司法机关针对主体隐身化以及作案过程中虚增交易环节、签订虚假协议等问题,进一步调取核实了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等环节证据,依法认定王某某作为分管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的区民政局副局长,能够主导项目招投标、政府资金使用拨付,其通过实际控制的公司承接项目后转包赚取差价,是以市场交易的“合法”外衣掩盖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政资金的行为本质,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财政奖励补贴先由政府发放给提供养老助餐服务的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再由后者支付至王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系王某某预先设置的资金流转路径,属于贪污环节之一,并未改变公共财物性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建议区民政局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和财务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监管与追踪、健全招投标等方面工作。被建议单位成立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修改制定了项目招标管理办法等3份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了第三方机构评估、季度随机抽访等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区域养老惠民项目规范化运作。【典型意义】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司法机关通过全面调查核实证据,依法认定案件事实,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厘清违规经商办企业与贪污罪的界限,精准惩治养老服务领域腐败犯罪。结合案件办理,深入分析所暴露的政策执行、工作流程设定、服务标准落实等方面问题,通过严格依法办案,推动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有力保障养老惠民政策落地落实。三、代某某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依法惩治医保基金领域职务犯罪【关键词】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医保基金【基本案情】被告人代某某,男,1982年出生,原系山东省某县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负责人。(一)贪污罪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代某某在担任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审核医疗保险报销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伪造报销单据的方式,套取医保基金共计41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款37万元,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款4万元。(二)受贿罪2020年9月至2024年10月,代某某利用担任某县医疗保障局规划财务科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项目承揽、软件采购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万元。(三)挪用公款罪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代某某在担任某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期间,先后多次挪用某中心卫生院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保管的医疗保险基金共计1460万元,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案发前已归还,共获利10万元。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2025年1月24日,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代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5年3月14日,兰陵县人民法院以代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宣告后,代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办理情况】本案中,司法机关针对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款支付主体不清,可能影响部分款项性质等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大病医疗保险补偿款来源和补偿流程等相关证据。依法认定,大病医疗保险保费由医保部门统一收取后,与财政补贴共同构成医保统筹基金,且由医保部门以单位名义购买,商业保险公司补偿款也由医保部门作为投保方获取,具有公款性质。代某某在贪污罪、受贿罪中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在挪用公款罪中具有坦白、归还全部涉案款项、认罪认罚等情节。司法机关根据代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提起公诉、作出判决。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就办案中发现的医保基金监管、报销审核等方面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议医保管理部门升级医保基金监管系统,加大基金使用稽查力度,加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医保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开展行业整顿,加强执法检查,并移送医保基金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典型意义】医保基金是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及规范使用,直接影响国家医保体系的正常运转,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中,司法机关全面审查核实证据,准确认定财产属性,实现对代某某犯罪的依法严惩,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医保基金领域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四、黄某某贪污案——依法惩治“校园餐”职务犯罪【关键词】贪污校园餐公共财物认定食材采购【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出生,原系湖北省枝江市某学校校长。2011年至2021年,黄某某利用担任枝江市某镇初级中学、枝江市某学校校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增食堂蔬菜、肉类、米面等食材采购数量,向供应商多支付“货款”并返还的方式,侵吞“校园餐”经费共计90万元。2023年7月7日,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8月18日,枝江市人民法院以黄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宣告后,黄某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办理情况】本案中,黄某某非法占有的资金系家长为学生上交的生活费,由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属于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的私人财产,依法应认定为公共财物。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黄某某在被讯问前有主动投案的意愿和行为,其之后又与他人串供逃避调查,到案后未在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不认定自首。案件办理中,司法机关发现某镇初级中学事务长肖某某为黄某某侵吞“校园餐”资金提供过帮助,将肖某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后经调查、起诉、审判,肖某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还针对案件中发现的学校食堂监管不到位、廉政教育不深入等问题,建议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校园餐”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该市通过采取集中统一食材采购、搭建智慧食堂信息化平台等措施,全面提升了“校园餐”监管和供应水平。【典型意义】“校园餐”关系到学生的健康成长,是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案中被告人以向供应商多支付“货款”并返还的方式侵吞“校园餐”经费,既影响了对供应商的公正选定,也势必因经费减少造成“校园餐”供应质量的下降。司法机关严格审查证据,依法认定事实,准确定罪量刑,既有效打击犯罪,又促进了“校园餐”管理制度完善。该案的办理充分彰显司法机关依法惩治“校园餐”腐败,切实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坚定决心。五、黄某贪污案——依法惩治侵害残疾人权益职务犯罪【关键词】贪污残疾人权益保障财物托管非法占有目的【基本案情】被告人黄某,男,1988年出生,原系上海市静安区某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办公室干部。2020年10月至2023年9月,黄某利用负责残疾人相关事务管理工作职务上的便利,接收由街道办事处托管的4名无民事行为能力残疾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和现金。后通过提现、转账、消费等方式侵吞,用于个人还款和消费,共计70万元。2024年7月2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涉嫌贪污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8月13日,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宣告后,黄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办理情况】本案中,司法机关重点审查资金去向、案发经过、还款资金来源等证据,并结合证人证言,认定黄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针对案件反映出的单位内控制度不完善、托管账户资金底账不清、重点岗位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建议街道办事处各居委会成立特殊居民财物托管使用监督小组,制定特殊居民财物托管实施细则、专项监督工作方案,完善资金台账动态监督检查、补贴审核审批等工作机制,切实推进财物托管制度规范化建设。【典型意义】党和国家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侵吞残疾人托管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影响十分恶劣。本案中,司法机关全面审查证据,有力指控犯罪,全面认定事实,精准定罪量刑,及时制发建议文书,彰显了司法机关治罪与治理并重,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坚定态度。【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10 16:03:2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物业服务事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当前,我国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社区生活成为现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群众对居住环境、住宅品质和物业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则明确提出,要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和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针对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矛盾时有发生,并呈现出群体性、易复发、化解难等特点,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指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应对物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质性化解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内的民事纠纷,着力促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高质量司法服务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效应,统一裁判规则,做好物业纠纷矛盾预防化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各地法院报送的案例中选出五个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引导依法理性维权,构建和谐物业关系。良好的物业关系,需要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共同维护,双方均要依法行使权利、全面履行义务。案例一和案例二分别从物业服务人和业主的角度引导双方依法理性维权。案例一明确物业服务人应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催交物业费,不得采取限制业主使用小区门禁系统等超过合理限度的方式。案例二厘清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不得以房屋设计不合理等不属于物业服务人义务范围的事项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引导业主正确区分责任主体,依法主张权利和履行义务。二是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维护物业服务秩序。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交接难”是当下物业服务领域的一个热点难点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交还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案例三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对其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引导物业服务人依法诚信履行义务,维护正常物业服务秩序。三是统一司法裁判规则,保障业主自治权利。业主大会决定是业主自主对小区重大事项行使共同管理权的重要方式。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力机关,其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直接约束业主以外的主体。物业服务人并非小区业主,并无诉请人民法院就业主大会决定效力作出裁判的权利。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关于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权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业主大会决定的效力,保障业主自治权利。四是发挥巡回审判效用,批量化解矛盾纠纷。审理物业纠纷不能就案办案,要以矛盾实质化解为目标,追求事了、人和、心顺效果,真正做实定分止争。各地人民法院秉持上述司法理念,坚持“办理与治理”并重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物业服务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示范裁判+批量化解”“巡回审判+示范调解”“先调处整改+后辅助调解”等一批富有成效的经验做法。案例五中,人民法院运用“巡回审判+示范调解”方式在小区现场开庭,以案释法,批量化解一百多个潜在纠纷,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限制使用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张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二业主不得以设计不合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诉徐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诉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四原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权提起诉讼——某物业公司诉某小区业委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五灵活运用“巡回审判+示范调解”方式批量化解涉众物业纠纷——某物业公司诉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一物业服务人不得以限制使用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张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张某系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1年9月,张某发现其因欠交物业费已被禁止使用所住单元电梯及门禁系统,与某物业公司交涉无果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恢复其对电梯及门禁系统的使用功能。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本案中,张某虽欠交物业费,但某物业公司不应以不给业主激活门禁卡使其不能正常进入单元门、不能正常使用电梯门禁系统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对张某欠交物业费的违约行为可另行依法维权。经法院依法释明后,某物业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即主动恢复了张某对门禁系统的使用。典型意义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但实践中业主拖延甚至拒交物业费的情形时有发生,物业服务人往往采用各种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以不给业主激活门禁卡、限制使用电梯等方式催收物业费,实质上是基于其在物业服务合同项下的债权而不当限制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缺乏法律依据,也超出了合理必要限度,往往加剧双方的矛盾。物业服务人催交物业费应采用合理方式,业主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调解、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应以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方式催交。物业公司和业主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均应秉持契约精神,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共同营造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本案判决明确物业服务人应以合理合法形式催交物业费,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案例二业主不得以设计不合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诉徐某某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建设单位依法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开始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徐某某系案涉小区业主,因其未按时支付自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物业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某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徐某某以其房屋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等问题为由辩称不应交纳物业费。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本案中,厨房设计不属于物业服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厨房设计不合理、排烟倒灌等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履行瑕疵问题,与案涉物业服务合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责任主体并不相同,徐某某主张厨房设计不合理所致损失亦与某物业公司并无关联,其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抗辩主张不应支付物业费缺乏依据。最终判决:徐某某向某物业公司支付2019年5月至2022年12月的物业费4500余元。典型意义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源于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主要包括维修养护、秩序维护、安全保护、制止违法行为、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等义务。一般而言,房屋专有部分的质量、设计等问题不属于物业服务人应担责的义务范围。业主以设计不合理等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或者主张以维修费用抵销物业费的,不能得到支持。本案判决有助于厘清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引导业主正确区分责任主体,依法依规理性维权,妥善平衡物业服务合同各方合法利益。案例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诉何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系某小区的原物业服务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某物业公司函告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将重新选定物业服务人,并邀请其积极参与竞标。某物业公司回函表示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自行终止。后该小区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并与之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通知某物业公司及时办理交接事宜,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某物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退场,致使新物业服务人长期无法进场服务。某物业公司因向业主何某某收取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在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未按业主委员会要求向新物业服务人履行交接义务,经明确告知法律后果后仍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用。最终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配合进行物业交接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基于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后合同义务。由于新老物业服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等原因,部分原物业服务人无视小区业主共同意愿,继续占用物业用房、拒不交还相关资料,“以服务之名行强占之实”,导致新物业服务人难以顺利开展工作。物业交接不顺,不仅容易引发原物业服务人、新物业服务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而且扰乱小区管理秩序,影响物业服务质量,降低业主生活品质。本案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引导物业服务人按期退场、依法履行交接义务,对于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构建和谐宜居的小区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案例四原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无权提起诉讼——某物业公司诉某小区业委会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是某小区建设单位选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后该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作出解聘某物业公司、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已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某物业公司认为,某小区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不符合法律关于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的专有面积和业主人数比例的规定,起诉请求确认该决定无效。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法律之所以规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并规范程序,是因为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涉及共同管理的事项,需要也应当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决定,以保障该组织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某物业公司不是该小区业主,不受业主大会决定的约束,与该被诉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无权起诉请求撤销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确认该决定无效。最终裁定: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起诉。典型意义业主大会决定是业主对小区重大事项行使共同管理权、实行业主自治的重要方式。作为业主自我管理的权力机关,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直接约束业主以外的主体,故并非小区业主的物业服务人没有诉请人民法院就业主大会决定效力作出裁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如果原物业服务人认为物业服务合同解除造成其损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另行主张。生活中,有的物业服务人被解聘后,试图以请求确认业主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的方式推翻业主大会决定,否定业主共同意志。本案明确物业服务人对业主大会关于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不能提起诉讼,具有规则指引作用,有利于维护业主大会决定效力、依法保障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案例五灵活运用“巡回审判+示范调解”方式批量化解涉众物业纠纷——某物业公司诉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了日常保洁、保安巡逻、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物业服务。因大多数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难以维持日常运营,物业管理服务标准逐渐降低,导致其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加剧。后某物业公司在向业主陈某催收物业费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审理方式审理法院对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及欠费情况加强研判,考虑到案涉小区除陈某外,还有一百多位业主欠交物业费以及某物业公司欲提起批量诉讼的情况,法院决定前往小区开展巡回审理、现场办案。庭审中,法院对物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详细调查并对相关法律问题释法说理,某物业公司认识到自己的服务确实不到位,并在法院主持下与陈某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由业主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等因素支付相应的物业费。庭审结束后,法院即时开展普法宣传,引导某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相互谅解,妥善化解了小区百余件潜在纠纷。典型意义物业费不仅是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的基础,也是维护小区电梯、配电、消防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转的保障。业主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有助于物业服务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而物业服务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才能使业主更自觉地交纳物业费,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以打造更加舒适美好的生活环境。本案中,法院通过开展巡回审理,现场以案释法,促使物业双方取得谅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业主营造了良好居住环境,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10 16:01:11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訚柏:以高质量党建促进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4年7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指示,为新时代新征程上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中央政法委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政治统领、走好第一方阵、当好“三个表率”,努力以高质量党建促进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一、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落到实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央和国家机关是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带头做到“两个维护”是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我们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大节来恪守、作为根本政治责任来履行、作为最重要的政治纪律来遵守,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一)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是检验“两个维护”的“金标准”“硬杠杠”。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一是认真传达学习,落实“首要议题”和专题会议制度,及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逐一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二是强化督办落实,拧紧专题研究、部署落实、检查督办、跟踪问效等全流程工作链条,力求出实招、见实效。三是严格请示报告,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带动政法系统请示报告工作全面加强。部署开展党的二十大以来党内政治要件办理成效“回头看”,既注重“件的办结”,更注重“事的落实”,推动习近平总书记批示交办事项在政法系统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二)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加强党的领导制度机制上。我们认真研究制定关于加强新时代政法工作的意见,统筹协调出台关于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等。这些文件打头的要求就是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制定修订中央政法委员会工作规则等38项规章制度,对1980年1月以来所有法规文件进行立改废释,梳理汇编有效法规文件71件,通过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确保政法机关令行禁止、步调一致。(三)把“两个维护”体现在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我们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教诲,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厦门召开现场会推进以县级为重点的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让人民群众“最多跑一地”化解矛盾纠纷。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有效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在全国两会上的赞成率连创新高,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二、持续深化理论武装,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理论上清醒,政治上才能坚定。我们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从中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努力把思想方法搞对头、把看家本领学到手,将学习成效转化为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一)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领学示范作用。完善中央政法委员会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总体国家安全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政法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把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作为第一课,定期开展集体学习研讨,示范带动各级党员干部“再忙也要静下心来学习”,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二)推动政治轮训全覆盖。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党校举办政法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培训班以及政法系统干警联学班,首次实现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集中培训全覆盖。举办地市级党委政法委书记培训班,推动提高地市级党委政法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研究健全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制度,推动加强专业训练和实践锻炼,着力提升干部现代化建设能力。(三)健全“四个以学”机制。“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贯穿的主线是“学习”,落脚点是“促干”。我们紧扣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编制学习资料,建立干部基本素质测试制度,强化以考促学,把党员干部引导到自觉学习、适应工作上来,引导到苦干实干、干出成效上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调研,促进学习成果、调研成果内化、深化、转化,两项课题分别获得中央和国家机关“关键小事”调研攻关成果一等奖、三等奖。三、着力夯实基层基础,锻造坚强战斗堡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锻造坚强有力的机关基层党组织。我们坚持补短板、强弱项与提质量、强功能并举,着力加强党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努力使每个支部都成为党旗高高飘扬的战斗堡垒、每名党员都成为一面鲜红的旗帜。(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固本之举。我们坚持以政治功能强、支部班子强、党员队伍强、作用发挥强“四强”党支部创建为牵引,以政治素质好、岗位履责好、作风品行好、群众评价好“四好”党员评选为支撑,进一步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中央政法委现有2个局级单位获评全国文明单位。2024年以来,新增3个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强”党支部,2个处级集体分别获评中央和国家机关三八红旗集体、中央和国家机关青年五四奖章集体,7名党员分别获评全国先进工作者、中央和国家机关“四好”党员、中央和国家机关三八红旗手和青年五四奖章,形成干事创业、创先争优的良好氛围。(二)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干事创业,关键在人。我们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制定实施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职级晋升办法,研究出台公务员转任办法、公务员调任办法、借调人员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干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实施新招录干部到接访一线锻炼的工作机制,完善选调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急难险重岗位培养锻炼机制,帮助他们“系好人生第一粒纽扣”。(三)严格落实党建责任。责任制是抓好各项工作的“牛鼻子”。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等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链条。我们认真落实部门党组(党委)落实机关党建主体责任意见,坚持“抓机关党建是本职、不抓机关党建是失职、抓不好机关党建是渎职”的理念,梳理明确履行34项主体责任,中央政法委委务会逐项听取汇报,推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制定中央政法委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出台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全体会议规则,对照年度工作要求开展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做到依责考核、依绩奖惩。四、从严正风肃纪反腐,巩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以“同查”严惩风腐交织问题,以“同治”铲除风腐共性根源。以政法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纪律严明、恪守法治、心系人民的政法铁军。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纠“四风”树新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努力把党规党纪硬要求变为硬举措、以铁的纪律带出铁的队伍。(一)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氛围、严的标准。“严”是新时代我们党管党治党的鲜明特征,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我们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一体推进学查改。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警示教育会议,编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汇编》,组织观看系列警示教育片,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以案促改,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对违纪违法问题,从严查处、绝不姑息。主动对十九届中央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认真回溯复盘、总结评估、查缺补漏。(二)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中央政法委委务会专题审议年度会议、发文、教育培训计划,实行开会发文全口径管理。优化平安中国建设考评,在2023年度将考核指标精简为22项、2024年度精简为14项的基础上,进一步精简至13项。统筹为基层减负和赋能工作,推动综治中心汇聚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等解纷资源,多部门协同联动解决纠纷,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和群众诉累。(三)完善纪律作风建设制度机制。制定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关于防止党员干部干预执法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和不正当接触交往的规定》,组织梳理“软权力”事项11项、廉政风险点39个,完善中央政法委“软权力”廉政风险防范清单,进一步织密织牢党内监督体系。以高质量党建促进高质量发展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央政法委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第一方阵”的高标准和“排头兵”的严要求,更好履职尽责、守正创新、狠抓落实,在以高质量党建促进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新担当新作为,努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新的贡献。【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10 15:59:33

陈文清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员“同上一堂课”授课时强调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

新华社北京12月8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8日在京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员“同上一堂课”作专题辅导。陈文清指出,习近平法治思想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更加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更加注重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善于通过科学立法解决新问题,善于通过严格执法解决现实问题,善于通过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善于通过全民守法夯实法治根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合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党员代表500余人在主课堂参训,27万余名党员在6700多个分课堂参加直播授课。参训学员表示,中央和国家机关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第一方阵,理应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上当好排头兵,在严格依法办事、全面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上走在前、作示范。课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还将认真做好视频授课、交流研讨等,确保全面覆盖、应训尽训。【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09 09:52:53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理解适用《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工作规定》的制定背景、重要意义以及如何理解适用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题一:请介绍一下《工作规定》的制定背景。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制定《工作规定》,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公正及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强调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
发表时间:2025-12-08 10:24:4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

建立律师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全场景保障机制——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动构建检察机关现场阅卷、异地阅卷、线上阅卷“三位一体”的律师阅卷全场景保障机制,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利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指出,律师阅卷包括现场阅卷、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等方式。其中,现场阅卷是指律师到办理案件的检察院,现场查阅、摘抄、复制其所代理案件的案卷材料。异地阅卷是指律师在其注册地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的其他地区同级别办案检察院的案件电子卷宗。线上阅卷是指律师通过互联网向办案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其代理案件的电子卷宗。对于三种阅卷方式的适用范围,《工作规定》明确,要以现场阅卷为主、其他方式阅卷为辅,律师代理的案件,均可以现场阅卷,异地阅卷和线上阅卷作为现场阅卷的补充;案卷材料制作有电子卷宗、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的,可以申请线上阅卷;不适合通过互联网传输电子卷宗的,可以申请异地阅卷。针对三种阅卷方式的办理方式,《工作规定》指出,律师前往办案检察院实地进行现场阅卷;检察院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办理律师异地阅卷事项;检察院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办理律师线上阅卷事项。《工作规定》还对律师的权利保障和保密义务进行了规定。律师认为检察院违反相关规定阻碍其依法行使阅卷权利的,有权向该院或者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律师认为检察院违反相关规定阻碍其依法行使阅卷权利,或者对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除此之外,《工作规定》对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即签订阅卷承诺书,填写阅卷回执,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不得将案卷材料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08 10:23:25

法检合力法治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案例一邬某诉浙江省某县某街道办事处拆迁管理行政强制案【关键词】法检合力化解起诉期限抗诉拆迁补偿【基本案情】邬某系浙江省某县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某村村民,1958年从他人处购买了本村55平方米的两间木结构瓦房,并领取土地房屋所有证。因子女长大,1986年经向某县人民政府提交建房用地审批申请,获准在本村他处另建79平方米的三间平屋。2013年至2015年期间,某县开展“三改一拆”专项行动,根据相关方案要求并经过统一排查,某村于2014年6月14日制作了《“一户多宅”清理名单公示》,规定农户自公示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或主动退出原宅后由村组织拆除,否则由街道办组织联合执法队依法拆除;同年6月23日又发布补充公告,告知该村正式拆除时间定于同年6月24日开始。邬某前述所购房屋被列入清理范围,后被统一安排拆除(当时具体时间、实施主体不明)。邬某依方案可得“一户多宅”清理补助款14457.60元,其一直未领。2018年8月,该村向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邬某等被拆农户房屋的土地房屋所有权证,该局于2018年9月张贴公告,公告内容为包括邬某在内的农户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已被某村委会拆除。街道办于2021年2月根据邬某的信访件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自认系涉案房屋拆除主体。2021年3月15日,邬某以街道办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街道办将其合法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公民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提起诉讼,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邬某对某村于2014年6月制作的《“一户多宅”清理名单公示》无异议,且该名单中载明未自行拆除的由街道办组织联合执法队依法拆除,可知其应当知晓具体的拆除主体,起诉期限从2015年房屋被拆除时起算,邬某于2021年起诉显已超期,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邬某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作出的公告表明涉案建筑物已被某村委会拆除。故推定邬某自公告时起应当知晓行为主体,其于2021年起诉超期,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邬某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浙江省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审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二审法院仅凭国土部门张贴的公告推定邬某应当知晓拆除房屋的行为主体依据不足;且认定起诉超期错误,应以街道办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时间作为起诉期限起算点,故请依法再审本案。【合力化解】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作出提审裁定。再审期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围绕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庭前沟通。因邬某后建房屋面积较小,且由其子一家居住,邬某夫妇现无固定住所,借住在村居养老院,为不增加邬某的诉累,可围绕本案实质性诉求通过争议化解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通过法检积极联动,多次走访属地政府和邬某的暂住地,并共同约谈街道办主要负责人,厘清邬某夫妇多年起诉的症结在于其被拆房屋系合法建筑,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却“老无所居”。经多次磋商,确定由街道办安排两人免费居住在村居养老院直至善终,使其晚年生活无忧。同年8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邬某自愿领取了提存长达十年的“一户多宅”清理补助款。邬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14日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并撤销一、二审裁定。【典型意义】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六个月、一年的起诉期限计算始点,应当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实施主体之日起计算。此规则已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发布的《关于正确确定行政强制拆除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2024〕8号)予以明确。对行政强制行为主体不明的,应当审慎推定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内容及适格主体的时间点,避免案件因“超过起诉期限”进入“程序空转”;对于未进入实体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可以会同人民检察院聚焦当事人实质性诉求共同推进争议解决,避免案件反复进入诉讼程序。本案中,浙江省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理念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体恤民生,通过联合实地走访、共同约谈主管部门负责人等方式找准争议症结,督促政府部门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履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群众烦心事。案例二魏某诉江苏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案【关键词】法检合力化解起诉期限再审检察建议临时工工龄退休养老待遇【基本案情】2018年4月,魏某申请退休,江苏省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县人社局)依据劳动部门批准的招工表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87年12月,对其1976年3月至1987年11月临时工期间未予认定工龄。魏某领取退休证后发现工龄计算有误,持续通过向人社局反映、拨打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要求重新认定工龄。此间,人社局答复“若魏某能提供劳动或人事部门用工批复材料可更改参加工作时间”。魏某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自县档案局调取到形成于1992年、经县农业局确认并经县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审批名册》等系列证据,但人社局以系非用工批复材料为由不予采纳,并于2022年8月明确不再受理。魏某于2022年9月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参加工作时间。法院一审认为,公民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魏某自认2018年7月左右收到退休证,此时已经明知人社局认定的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时间等内容,其于2022年9月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其起诉。魏某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徐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联动审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10月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魏某起诉系对县人社局不采纳新证据不变更工龄行为不服,起诉期限应从县人社局不履行变更职责之日起算。同时认为魏某诉求具有正当性,其提供的系列证据由国家机关制作并保存,可证实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76年3月。故请依法再审本案。【合力化解】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审审查本案。再审审查期间,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围绕争议焦点庭前沟通,一致认为魏某提起的系变更职责之诉,起诉期限应从人社局不采信新证据不履行变更职责之日起算;且其要求变更工龄具有事实依据,系列证据均证实其1976年3月参加工作,保障诉权关乎其实体权益实现。为避免程序空转、不再增加魏某诉累,检法两院联合人社局召开座谈会,指出行政机关制作的档案材料具有信赖利益,人社局应全面调取魏某档案材料,对其临时工工龄作出正确认定。后县人社局调取到保存于该局、形成于1994年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套改名册》及附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增资审批表》等原始档案,该份证据系在国家定期开展的工资制度改革过程中制作,权威性高,可证实魏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76年3月且工龄自此起算;同时调取了魏某老户籍底册等证据,证实魏某系自然增长人员,符合临时工招录条件。2024年11月12日,人社局变更魏某参加工作时间为1976年3月,将1976年3月至1987年11月间工作期间计入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自2018年5月开始执行。2024年12月17日,增资后补差的8.6余万元退休金发放到位,魏某退休养老待遇由2504.4元/月增长为4015.1元/月。鉴于本案争议已实质性化解,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书面告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典型意义】正确认定被诉行政行为的性质,是准确认定起诉期限起始时间的前提。判断原告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应审查其实质诉求,正确判断被诉行政行为,并考量原告是否基于对行政机关自行纠错的信赖而延误起诉。原告认为行政行为有误并向行政机关反映,且根据行政机关要求提供新证据申请变更原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基于信赖保护利益,对原告起诉时既要求撤销原行政行为又要求履行变更职责的,起诉期限应从行政机关不采纳新证据、不履行变更职责之日起算,而非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原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算。同时,本案临时工工龄认定具有历史及政策特殊性,当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重启程序予以变更。据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敦促人社局既要严格把握临时工工龄认定的政策规定,亦要尊重客观事实,秉持有利于劳动者的理念,全面调取魏某历史档案材料,促使其发现新证据并重开行政程序,使得魏某临时工工龄得以认定,退休待遇得到保障,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了退休职工养老权益。案例三张某夫妇诉重庆市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关键词】法检合力化解起诉期限抗诉征收补偿文书送达【基本案情】2003年,在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鼓励下,张某夫妇创办了某大型养殖公司,该公司曾先后被市、区两级政府认定为养殖龙头企业。2012年,因重庆绕城高速环线内设置禁养区,该公司配合当地政府进行了转产经营。2017年,又因修建铁路需要占用其养殖场部分场地,征收部门未能与张某夫妇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2019年10月,重庆市某区规资局以张某夫妇未经批准擅自修建违法建筑,涉嫌违反《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向其发出接受调查通知书。同年11月,重庆市某区规资局以张某夫妇养殖场建(构)筑物系违法建筑为由向其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送达。随后,该养殖场被强制拆除。张某夫妇不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向重庆市规资局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3月26日,重庆市规资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某区规资局的拆除决定书,并于次日向张某夫妇邮寄,物流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该邮件于2020年3月29日被他人代收。2020年4月15日,张某前往重庆市规资局现场领取案涉法律文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收到复议决定书。2020年4月19日,张某夫妇以重庆市某区规资局、重庆市规资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区规资局作出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重庆市规资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重庆市规资局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书,该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3月29日被签收,张某夫妇应于2020年3月29日起15日内即2020年4月13日前提起诉讼,其于2020年4月19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驳回起诉。虽然张某夫妇于2020年4月19日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拆除决定书告知的6个月起诉期限,但因其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并告知其诉权、起诉期限等救济渠道,故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以复议机关作出决定中规定的起诉期限为准。重庆市规资局的邮寄送达并无不妥,该局于2020年4月15日重新向张某夫妇送达复议决定书不能作为当事人规避法律规定的事由。故认为张某夫妇的起诉确系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张某夫妇上诉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规资局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复议决定书,并按照张某夫妇认可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该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3月29日被签收,张某夫妇应于2020年4月13日前提起本案诉讼,现其于2020年4月19日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张某夫妇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审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案涉邮件没有张某夫妇签收的书面依据,邮政营业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未找到该件下落,已确认投递人员丢失责任”能够证明案涉邮件应视为已丢失,邮件有效送达的证据不足。【合力化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再审。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出庭支持抗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抗诉意见,认为张某于2020年4月15日收到复议决定书,于2020年4月19日针对复议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没有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就该项起诉进行审理,因此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某区法院审理本案。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多次联合召集重庆市规资局、某区委政法委、区政府、街道办等多方共同促进该案争议实质性化解,同时帮助张某夫妇分析风险损失、定位合理预期,最终促成张某夫妇与当地政府达成和解,签订了《征拆协议书》,对养殖场涉及的征拆包干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由政府包干补偿张某夫妇2300万元。张某夫妇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至2024年12月1日,2300万元全部支付到位。【典型意义】送达日期直接关涉案件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以邮寄方式送达书面决定的,不能简单以邮件签收日期作为决定收到之日。行政机关不规范的文书送达行为和邮政投递人员不规范的投递行为,可能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进而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保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期限的具体适用等法律问题时,关注当事人核心诉求及争议源头,就邮寄送达、新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达成一致,有效避免因送达问题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本着实质性化解矛盾、节约司法成本的原则,人民检察院抗诉后,法检双方可以共同推进争议实质解决,以尽快实现当事人实体权益保障。本案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立足当事人实质诉求,引导其定位合理预期,通过联合召集当地党委政法委、政府等多部门共同开展争议化解工作,最终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和解,最大程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案例四魏某某诉河南省某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房屋征收案【关键词】法检合力化解再审检察建议房屋征收补偿超面积安置【基本案情】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实施县城文化路西段旧城区改造项目,同年3月发布了征收决定和补偿安置方案,魏某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应调换面积为190.47平方米。2013年10月,魏某某与某县城市更新服务中心(原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城市更新中心)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初步约定了选房规则、过渡期限等。在2019年的选房环节,魏某某选中某小区两套房,面积分别为124.48平方米、116.95平方米,超出应调换面积50.961平方米。双方于同年11月签订了第一套房回迁协议并交付完毕;针对第二套房所超面积,魏某某同意对其中的10平方米按2013年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每平方米2200元标准支付,但不同意对其中的40.961平方米按《文化路项目回迁安置房选房方案》(以下简称《选房方案》,县城市更新中心制定于2019年1月)规定的“协议人之间可以自行协商,购买转让”方式处理,由此未签回迁协议。魏某某于2020年4月以县城市更新中心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该中心交付其选定的第二套房,双倍补偿因逾期交房产生的临时过渡费,超出面积按2013年5月市场成本价交易。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2013年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政府收回超出安置面积的补偿价与其后的市场价差额过大,为协调矛盾,县城市更新中心后出台《选房方案》的上述规定符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魏某某有关交易标准的诉求缺乏依据,且该中心已向魏某某双倍支付延期交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至2017年12月25日,遂判决县城市更新中心支付魏某某2017年12月26日至2019年12月25日的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3072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魏某某上诉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因魏某某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后魏某某向某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未获支持,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3年8月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一审判决有关涉案房产依据《选房方案》规定精神,按实际交付时房产销售价增加面积款的认定证据不足;从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其他类案看,已有生效判决确认对选房面积超出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支付增加面积款。建议参照上述案件再审本案,按照拆迁安置目的解决问题,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合力化解】某县人民法院接到检察建议后,充分听取了检察机关和当事人的意见。本着实质化解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结合检察机关提出“类案同判”建议的合理性,以及魏某某迫切表示纠纷持续日久、希望尽快解决的意愿,某县人民法院认为其征收权益一直未得到公平、合理的保护,进入再审并非最直接、最便捷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故力争在再审程序前妥善处理,更能够及时有效保障被征收人合法利益。遵循此理念,该院依托某县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会同当地检察机关和府院联席办,通过召开府院联席会,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化解,共同研讨类案判决,经反复释法明理,最终争取到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同意参照类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标准签订和解协议,至2024年7月已完成付款交房事宜。某县人民法院复函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行政争议已实质性化解为由,决定不予再审。【典型意义】针对房屋征收领域“超面积安置定价标准争议”这一难题,当地法、检两院通过联合相关行政机关、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单位召开协调会,在法律框架内探索解决方案,促成安置房交付和差额补偿的同步落实,有效化解因时间跨度过长而导致房价波动的补偿失衡。同时,检察机关在魏某某穷尽起诉、上诉和申请再审救济渠道之后,激活法律监督的权利救济通道,避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持续多年求告无果。本案的成功化解是对法检联动、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成功践行,也是通过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行政争议高效性、实质性化解的成功实践,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案例五汪某、马某翠诉安徽省某县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案【关键词】法检合力化解抗诉房屋买卖协议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效力【基本案情】汪某、马某翠(以下简称汪某夫妇)系安徽省某县城镇居民,汪某于1996年取得其名下位于该县长临河镇一处房屋的所有权。1998年10月,马某翠之弟马某松向某县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房管局)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该局根据其所提交的其与汪某夫妇签署的《房屋买卖契约》《房屋买卖申请审批表》《协议书》等材料,于同年11月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马某松名下。马某松于2008年病故,此前与妻子汤某桂居住在涉案房屋。汪某夫妇于2011年6月以民事途径诉请法院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诉讼期间法院经委托安徽惠某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上述材料中汪某夫妇的签名非本人所写,故认为汪某夫妇没有转让涉案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与马某松之间没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关系,其所提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汪某夫妇的起诉。汪某夫妇又于2014年6月向县房管局申请撤销马某松名下房屋登记,恢复原登记。该局书面回复不予支持,并告知其如对房屋过户有异议,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汪某夫妇遂以县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县房管局(后并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履行房屋权属登记法定职责,纠正错误登记。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利害关系人要求房屋登记机关撤销原房屋登记,应当提交原申请登记人以非法手段获得权属证书等相关证据。本案中,汪某夫妇没有指出县房管局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过程中程序上有瑕疵,仅依据安徽惠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出现在另案民事诉讼程序中,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即便申请转移登记的个别材料有瑕疵,并不必然引发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获得权属证书的法律后果,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汪某夫妇上诉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县房管局向法院提交的办理转移登记的相关材料,能够证明该局已尽到合理审慎审查的职责;另案民事诉讼未实体审理,裁定书有关没有转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与合同关系之表述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正确,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汪某夫妇申请再审后,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二审法院再审以相同的理由判决维持二审判决。后汪某夫妇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经安徽省两级检察机关联动审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生效判决对另案生效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不予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且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安徽惠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涉案鉴定意见书,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该鉴定意见书以及民事裁定书对此的确认,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汪某夫妇申诉请求和理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于2020年5月提出抗诉。【合力化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提审裁定。再审期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充分沟通,共同多次前往当事人所在的社区、单位及有关行政机关走访调查,进一步了解涉案房屋转移登记的真实情况。按照某县风俗习惯,已婚兄姐有帮助弟妹的道德义务,本案亦有汪某夫妇以房产资助马某翠之弟的因素。两院从当事人家庭成员和亲属中寻找突破口,在马某翠父母和马某松、汤某桂之女配合下,通过释法明理促成本案和解。房屋登记恢复至汪某名下,汪某夫妇自愿补偿汤某桂30万元。汪某夫妇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8日裁定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典型意义】法院的判决书、检察院的抗诉书围绕另案民事裁定认定的事实、特别是涉案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适用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出各自观点与主张,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保障发挥着深刻影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令再审裁定、提审裁定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对下级法院的裁判有力地发挥了监督作用。最终在省级层面两院的有效联动和通力合作下,循着实质解决争议原则,妥善化解了这一持续十余年、各方不堪讼累的老大难问题。本案的处理不仅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更是一揽子终结民事和行政争议、停止“程序空转”,真正实现“权利落地”。案例六付某诉江苏省某县交警大队、某车辆救援服务公司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关键词】法检合力化解不予立案抗诉扣留车辆行政强制“乱收费”【基本案情】江苏省某车辆救援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某救援公司)是当地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主营拖车、停车服务,与某县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车辆拖移领域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合作内容包括车辆拖曳、道路清障等。2022年2月14日8时17分,某县居民付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某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张某报警后县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通知某援救公司用拖车将双方车辆拖至指定停车场,未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县交警大队的《接处警详单》显示,当日10点38分作出处警结果为“两机动车相撞,无人伤,现场定责,损失600元”。次日,县交警大队向付某出具一份车辆放行通知书,但停车场要求收取300元拖车费才能放行车辆。付某交费离开后不满,遂于同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县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扣留事故车辆、某救援公司收取拖车费的行为违法,判令该公司退还300元拖车费。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等法定起诉条件。某救援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与县交警大队并无隶属关系,其收费行为不能认定为县交警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故该纠纷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裁定不予立案。付某未上诉,一审裁定生效。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案涉行政行为加重了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且当地的12345网络问政热线平台显示,2021年1月至2024年6月同类收费行为的投诉记录近300余条,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遂依职权立案审查。宿迁市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县交警大队实施了扣车行为,而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内容,涉案车辆可正常行驶,无需扣押;县交警大队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补办手续,程序违法。一审裁定未回应付某要求确认交警大队扣留事故车辆行为违法的诉求,系遗漏诉讼请求;将扣车行为和拖车收费割裂看待,忽略了两者因果关系;本案非个体案例,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情形,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法于2025年1月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合力化解】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3日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相关问题与宿迁市公安局会商研判,后该局责令某县公安局自查自纠,督促某救援公司规范经营,退还了付某300元拖车费。付某对此表示满意,向法院申请撤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24日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在化解个案的同时,针对检察机关在抗诉书中指出的某救援公司从事当地公安机关事故车辆停放管理(含车辆拖曳、道路清障)等外包服务跨度时间长、收费涉及人员多、金额巨大,且存在不必要拖车、超标收费,仅2021年1月至2024年6月共产生2万余人次拖车费用(日均17人次),“12345网络问政”接到相关投诉300余条等问题,为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相关争议、优化城市管理,法、检、公三机关还连同多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改进工作机制,合力推动当地“轻微事故线上快处快赔举措”落地实施,建立由财政部门对依法扣留车辆的拖移、停放保管等费用给予保障等长效机制。【典型意义】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亦明确了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允许当事人自行采取措施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只有在其无法及时移动且影响通行和安全时,交警方可通知相关单位移车。针对实践中该领域不同程度存在的“转嫁费用”“乱收费”情形,需要多措并举加以防范。本案中,通过法检联动、行政机关自查自纠、召开会商会形成新机制等方式,不仅使个案得以实质化解,更着眼于系统性、长远性的整治和优化,全方位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在法律框架内找到群众满意、政府支持的最佳方案。法、检、公三机关各司其职又通力协作,从源头上解决相关行政争议。【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04 09:46:43

为书写“两大奇迹”新篇章作出积极贡献——访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杨春雷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指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的热潮中,《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杨春雷。记者: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领域改革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杨春雷: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下,政法
发表时间:2025-12-03 09:58:39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生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近年来,诈骗案件高发频发,涉及看病养老、投资理财、生活消费等多个民生领域,诈骗手段不断升级,隐蔽性、迷惑性强,严重危害公私财产安全,破坏社会和谐稳定。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部署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积极助推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和反诈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发布去年以来生效的6件依法惩治涉民生领域诈骗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聚焦特定群体,用法治守护民生福祉。案例一、二、三中,养老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是国家给予残疾人的特殊关怀和照顾,它们承载着民生福祉与社会公平。案例四、五中,犯罪分子利用特殊群体的健康焦虑,诱骗病患购买昂贵而无效的药物,诱骗老年人购买虚假的保健品,严重损害病患和老年人群体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权。案例六中,马拉松赛事方兴未艾,犯罪分子利用赛事行骗,反映出诈骗犯罪无孔不入。对于这些针对特定群体的涉民生诈骗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始终高度关注,坚持严格公正司法,用法治守护民生福祉。二是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人民法院坚定立场。必须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诈骗案件,严的一手永远都不能丢。此次发布的六个典型案例,虽然表现形式和诈骗手法各有不同,但都发生在重点民生领域,针对的都是特定群体,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有力震慑诈骗犯罪分子,遏制诈骗犯罪态势。三是明确规则红线,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审理中发现,部分涉案人员对“冒领和重复领取养老金、冒充残疾人骗取补贴等薅国家‘羊毛’”行为涉嫌诈骗犯罪的认知尚不够清晰,因侥幸心理走上犯罪道路。同时,很多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对不断升级更新的诈骗手段难以识别,即使被骗也不及时报案,增加了追赃挽损的难度。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有助于明确行为规则、划清法律红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也提醒民众提高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谨防落入诈骗圈套,被骗后及时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天下之务莫大于恤民,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公正司法,坚决守护好民生福祉、社会公平,全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目录一、杨某诈骗案——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事实骗取养老保险金二、李某风诈骗案——骗建双重户籍重复领取养老金三、李某全诈骗案——冒充残疾人骗取国家补贴四、胡某等诈骗案——利用“医托”引流并假冒医生开具处方骗取医药费五、倪某荣诈骗案——以免费吃饭、赠送礼品等为饵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六、林某会诈骗案——虚构马拉松赛事相关名额资格等骗取报名费、押金等案例一杨某诈骗案——隐瞒参保人员死亡事实骗取养老保险金(一)基本案情企业退休人员邓某于2021年10月死亡,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被告人杨某系邓某女婿。2021年11月至2024年1月,杨某隐瞒邓某死亡的事实,伪造邓某读报的照片等证明材料,提交湖北省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险资格认证,共计冒领养老金12万余元。(二)裁判结果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已故人员名义,骗取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杨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据此,法院于2025年4月26日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社会保险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救命钱,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石,关乎全体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参保人员因死亡丧失养老待遇领取资格的,其亲属应当依法向社保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停止领取养老金。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作为已故参保人员的亲属,明知应当及时报告其亲属死亡的事实,却隐瞒不报,伪造材料长期骗领养老金,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制度,侵犯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综合杨某的犯罪事实、自首及退赃等情节对其判处刑罚,宣示“骗保必究”的法律红线,切实保障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案例二李某风诈骗案——骗建双重户籍重复领取养老金(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风于1976年入职河北省某国企,后被调至该国企在上海市的下属单位,仍由该国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李某风还供职于上海多家公司,并于1997年5月经上海某公司以人才引进方式将户籍迁入上海市。1998年7月,李某风以本人出生年月有误为由向上海市公安机关申请修改户籍信息,从而获取新的身份信息。李某风在上海工作期间,使用新身份由上海公司为其另行缴纳社会保险金,但李某风隐瞒上述事实,致使河北省某国企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2010年7月,李某风向河北省公安机关隐瞒其户籍已迁至上海市并更改身份信息的事实,补办了原户籍地的户口本、身份证。至此,李某风取得了河北省、上海市双重户籍。2012年7月,李某风以河北省的户籍身份信息在原单位办理退休,8月至2024年5月领取养老金共计60万余元。2017年5月,李某风以其在上海的户籍身份信息再次办理退休,6月至2024年5月领取养老金共计50万余元。(二)裁判结果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养老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风经民警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李某风全额退缴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李某风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法院于2024年12月16日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风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养老保险基金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增进人民福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每位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养老金是一种性质恶劣的诈骗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社保基金流失,更损害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风采取欺骗手段在两地申领身份信息,又使用双重户籍重复领取养老金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严惩。案例三李某全诈骗案——冒充残疾人骗取国家补贴(一)基本案情2011年,被告人李某全在身体没有残疾的情况下,通过张某亚(已死亡)违规办理了肢体三级残疾证,并利用该残疾证获得当地残联专职委员的身份。2020年残疾证检证时,为保住残疾证,李某全找到赵某(另案处理)帮忙并支付好处费,顺利通过检证程序,获得肢体四级残疾证。李某全利用残疾证骗取国家发放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共计6400元。(二)裁判结果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病历骗取国家残疾人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法院于2024年2月26日以诈骗罪判处李某全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各项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补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心与照顾,是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举措。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全身体没有任何残疾,却通过贿赂残疾人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非法取得残疾证,并冒领残疾人补贴,将本应发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功能的国家补贴资金非法占为己有。这种行为损害了真正符合条件、切实需要救助的社会特殊群体的利益,损害政府公信。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处冒充残疾人骗补犯罪,切实维护了残疾人补贴资金安全,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案例四胡某等诈骗案——利用“医托”引流并假冒医生开具处方骗取医药费(一)基本案情2022年至2023年,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胡某平、胡某坤、曹某娇等人在北京市某区经营“善某”诊所、“强某堂”诊所,并雇用被告人郭某良、汤某秀等为“医托”。郭某良、汤某秀等人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院内及周边,向前来求医的病患谎称自己身患癌症,在上述诊所接受诊疗后病情好转,以此诱骗何某满等50余名被害人前往上述诊所,由坐诊医生给予诊疗。之后,胡某等人假冒医生或医生助理,通过微信以“复诊”“跟踪治疗”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继续付款购买价值昂贵但无治癌实效的中药,骗取被害人医药费共计52万余元。(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被告人胡某平、胡某坤、曹某娇、郭某良、汤某秀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胡某、胡某平、胡某坤数额特别巨大,曹某娇数额巨大,郭某良、汤某秀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并综合考虑胡某有相同行为模式的诈骗前科等因素,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胡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医疗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病患急于求医治病的心理弱点,通过“医托”假扮病友将病患骗至小诊所进行“治疗”,进而骗取钱财。此类犯罪专门骗取病患特别是重症患者的救命钱,极容易耽误正规治疗,严重扰乱医疗秩序,侵害病患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胡某平专门以年纪较大、从外地赴京求医的重症患者这一特定群体为对象,雇用被告人郭某良、汤某秀等为“医托”配合诈骗。郭某良、汤某秀冒充热心病友在医院及周边搭讪病患或病患家属,谎称有类似疾病曾在案涉诊所得到有效治疗,甚至持从医院垃圾桶捡拾的他人废弃的CT片子作为道具以骗取患者信任,将病患带至案涉诊所诊治并开具高价药物,其行为系配合诈骗,而非普通的广告推广和一般性“引流”。胡某、胡某平等人还冒充医生或医生助理,通过“线上复诊”等手段持续跟进,诱骗患者继续付款开药,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罪并从严打击。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医托”诈骗犯罪,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同时提醒病患及亲属在求医问诊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从正规渠道获得有效诊疗,避免因“病急乱投医”上当受骗。案例五倪某荣诈骗案——以免费吃饭、赠送礼品等为饵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保健品”(一)基本案情2024年9月底,被告人倪某荣与郭某峰(另案处理)共谋向老年人高价销售虚假抗癌保健品牟利,倪某荣负责提供货源及讲师服务,郭某峰负责提供场所及招募销售人员。自2024年11月中旬起,郭某峰通过其招募的销售人员方某、项某强、刘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以免费吃年夜饭、赠送小礼品为诱饵,采用专车接送的方式将被害老年人接至上海市某区某农家乐、某小镇饭店,先后由李某、唐某(均另案处理)担任讲师,采取虚假人设、虚假案例分析、虚高砍价、经销商烘托气氛等方式,编造产品具有防癌抗癌、治疗各种慢性疾病功效,诱骗老年人以高于成本价数十倍的价格购买“二氢槲皮素”产品。至案发时,倪某荣共计涉及销售“二氢槲皮素”产品金额达62万余元。(二)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荣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老年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倪某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倪某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25年6月17日以诈骗罪判处倪某荣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健康消费与老年人合法权益关联紧密。一些不法商家抓住老年人对健康的焦虑和关切,瞄准老年人的养老钱,精心设计骗局,诱导老年人购买虚假保健品,严重损害老年人的健康和财产权益。本案中,被告人倪某荣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产品具有防癌抗癌等神奇疗效,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被害人购买保健品的防癌抗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并因此遭受财产损失,对倪某荣等人依法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老年人群体务必增强防范意识,在就医保健过程中切勿轻信虚假宣传。案例六林某会诈骗案——虚构马拉松赛事相关名额资格等骗取报名费、押金(一)基本案情2024年1月至4月,被告人林某会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信息,谎称通过其报名能够获得马拉松赛事配速员等名额资格或参加耳机、跑鞋等设备的测试资格,获取有报名需求人员的信任,进而骗取财物。林某会通过上述手段,骗取邢某等10余名被害人押金、报名费等共计11万余元。(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林某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于2024年10月31日以诈骗罪判处林某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三)典型意义近年来马拉松活动日益普及,但相关赛事管理尚不够完善,使诈骗分子有机可乘。被告人林某会以通过其报名可确保获取马拉松参赛资格等优待为诱饵在网上实施诈骗。林某会的行骗手段并不复杂,却能在短时间内诈骗10余名被害人巨额钱财,主要是利用其在马拉松赛事圈内的知名度轻松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利用网络社交平台使其发布的虚假信息得以快速广泛传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惩处这类犯罪,不仅维护了被害人的财产利益,也净化了体育赛事领域风气,有力助推健康中国建设。该案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参加兴趣交流等社交活动中,要警惕他人利用“圈子”信任行骗;各类活动、赛事主办方,要加强官方宣传和风险提示,保证活动规则公开、透明,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12-02 10: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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