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

随着信息网络与社会生活的深度融合,违法犯罪行为也正在向网络空间扩散。近年来,利用网络制造散播谣言、负面信息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危害网络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防范和惩治网络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始终坚定不移地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着力捍卫网络空间的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标明网络行为红线,指明依法维权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彰显依法严厉惩处的态度。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门槛低、速度快、影响大的特点,在网络空间肆意制造、散播谣言和负面信息非法敛财,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网络造谣、恶意索赔、曝光企业“黑料”后寻求“商务合作”、借“裸聊”实施威胁等多种敲诈勒索新型犯罪手段。虽然手段升级,但本质上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迫使他人基于心理强制交付财物,对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二是坚持全链条打击的举措。近年来,跨境“裸聊”等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的特征,一些不法分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促使此类犯罪滋生蔓延,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重点惩处团伙犯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重判。另一方面,对具有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三是倡导被害人积极寻求法律保护。审判过程中发现,有的敲诈勒索被害人因为害怕隐私暴露不敢报警,有的被害单位因自身存在问题怕被追责或影响生产经营不愿报警,导致一些犯罪行为没有被及时制止和打击。通过此次公布典型案例,告诫不法分子网络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违法犯罪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也鼓励网络犯罪被害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报案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帮助,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立场。依法惩治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事关家庭幸福安宁,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办理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震慑,积极促进形成良好的网络氛围和公正的社会环境,确保互联网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同时,呼吁社会各界自觉遵守互联网秩序,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性表达、有序参与,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环境。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一、孙某媛制造、散播网络谣言敲诈勒索案二、赵某杰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案三、相某漫编造事由向网络平台商家恶意索赔敲诈勒索案四、罗某甲等人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案五、李某等人以“裸聊”为诱饵敲诈勒索案六、贺某武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案案例一孙某媛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网络谣言敲诈勒索(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某媛系某网络主播的“粉丝”,被害人侯某经营的培训机构与该主播有业务合作。2022年6月,孙某媛自认为侯某与主播关系暧昧,遂在网络直播间辱骂侯某,并通过自媒体平台找到侯某家人联系方式,借用他人电话向侯某家人宣称侯某婚内出轨。侯某要求孙某媛停止人身攻击,孙某媛索要人民币100万元,被侯某拒绝后,孙某媛给侯某的培训机构员工、学员家属打电话、发短信,散布侯某婚内出轨、偷税漏税、猥亵儿童等虚假信息。孙某媛还匿名拨打电话向相关政府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侯某的培训机构存在没有办学资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并在多个知名网站论坛发布涉及前述虚假内容的帖子。侯某不堪其扰轻生自杀,幸被人发现获救,孙某媛又发布侯某“畏罪自杀”的帖子,并继续向侯某索要钱财。侯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孙某媛被抓获。(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手段索要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孙某媛未能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孙某媛捏造多条虚假负面信息,匿名向被害人亲属、同事、客户以及社会公众散布,多次威胁、要挟被害人给付巨额钱财,并在被害人有自杀举动后继续人身攻击、索要钱财,犯罪情节恶劣,依法予以从严惩处。据此,对孙某媛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典型意义在网上炮制、散布谣言进而威胁他人交付财物,与在线下实施的敲诈勒索犯罪相比,危害更加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孙某媛制造的谣言涉及背叛婚姻、性侵儿童、违法经营等多个方面,严重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孙某媛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网上发帖、拨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等多种方式散播谣言向被害人施压,导致被害人不堪其扰轻生自杀,虽然获救但身心已受到严重伤害。最终被害人报案,避免了更大损失。审理法院根据此案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综合考虑从重、从轻处罚情节,对孙某媛依法从严惩处,做到了罚当其罪。本案提醒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报案寻求公安、司法机关的帮助,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作斗争,让网络犯罪无处遁逃。案例二赵某杰敲诈勒索案——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未成年人(一)基本案情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杰用QQ添加14至18周岁未成年女性40余人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赵某杰故意找茬称对方把自己气病,以到被害人学校和家中持刀捅人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拿钱治病”,先后向4名被害人(13至16周岁)索要共计人民币18964元。案发后,赵某杰向被害人退赔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谅解。(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赵某杰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敲诈勒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赵某杰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典型意义网络世界对未成年人有限开放,法治社会对未成年人无限关怀。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严厉惩处针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认定敲诈勒索入罪门槛及确定量刑幅度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对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降低适用标准,以“数额较大”标准的50%定罪,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提档升刑。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杰在网络上选择多名未成年女性为作案对象,以将暴力诉诸于现实相威胁勒索财物,其行为极易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依法对利用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被告人定罪处罚,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案例三相某漫敲诈勒索案——编造事由向网络平台商家恶意索赔敲诈勒索(一)基本案情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相某漫在多个线上外卖平台购买食品并投放异物,随后拍照反馈给平台和商家,以不赔偿就投诉相威胁先后向4家餐饮店铺索要共计人民币3169元。(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相某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投诉相威胁勒索多家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相某漫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对相某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三)典型意义消费者的评价和投诉对入驻电商平台商家的口碑及后续经营有着重要影响。合理差评和正当投诉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商家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然而,一些不法分子盯上了投诉维权渠道,通过伪造有关食品安全的事实,以投诉、举报相要挟向经营者勒索钱财,利用线上平台商家重视评价、害怕影响生产经营等心理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利用线上平台恶意“索赔”,不仅严重侵害了经营者的财产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打击,有利于遏制恶意差评的蔓延,避免消费者被误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案例四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制造、散播负面信息并以有偿删帖方式敲诈勒索(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受罗某甲安排,罗某乙注册微信公众号“××经”并在多家知名网络平台注册第三方账号。罗某甲、杨某负责收集企业负面信息并撰写帖文,徐某负责审核,聂某某、罗某乙、罗某丙负责在微信公众号和第三方媒体账号发布、删除帖文。罗某甲还负责与被害单位谈判,罗某乙负责收款。2022年3月至7月期间,罗某甲等人利用“××经”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平台账号发布6家互联网企业的负面帖文,迫使上述企业联系罗某甲等人,罗某甲等人以不支付“商务合作”费用就不删帖相要挟,索要被害单位钱款人民币29.6万元。(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企业负面信息,以有偿删帖的方式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罗某甲是主犯,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是从犯。罗某甲、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有自首情节,罗某乙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对罗某甲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罗某乙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三)典型意义新闻媒体监督是发现社会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有效手段。但是,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或者冒充新闻工作者的身份,专门寻找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以发布、不删除负面帖文相要挟,直接向企业经营者索要财物或者通过所谓“合作”的方式索要财物。此类犯罪行为是以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既侵害了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应当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罗某甲等人利用媒体从业者的身份积极挖掘企业“黑料”,利用企业经营者害怕被追责、处罚或者影响企业形象、经营业绩的心理不断发布负面消息向对方施压,并明示或者暗示企业与其“商务合作”,迫使对方交付财物,罗某甲等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该案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辨别真伪的本领,正常的新闻媒体监督是合法合规的,不能以揭发隐私、不法行为相威胁索要财物。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在遇到此类违法犯罪时要及时报案,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时警示不法分子,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发布信息损害他人或者企事业单位的人格尊严、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案例五李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以“裸聊”为诱饵敲诈勒索(一)基本案情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与胡某(另案处理)共谋以“裸聊”方式敲诈勒索,分别提供场地、设备、技术、支付结算账户,并通过层层联系招募“客服”“枪手”,纠集了被告人王某佳、谷某、钟某龙及谢某雄、谢某军、谢某勇(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偷渡到缅甸。同年9月中旬至11月底,在李某指使下,“客服”谢某雄、谢某军、谢某勇等人使用王某佳收购的网络社交账号,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进行“裸聊”,并趁机录制不雅视频,向被害人手机植入病毒,读取手机内的通讯录信息,之后将不雅视频、手机通讯录交由“枪手”李某、梁某祥、梁某浩(另案处理)等人,再由李某等人以散布不雅视频相要挟索要钱款,先后从30余名被害人处索要人民币70余万元。所得钱款由李某进行分赃。(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佳、谷某、钟某龙结伙以散布“裸聊”视频相要挟,向多名被害人勒索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负责策划、组织、指挥,提供场地、设备、技术,分配犯罪所得钱款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及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某佳、谷某、钟某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李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尚未执行完毕的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对王某佳、谷某、钟某龙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同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三)典型意义近年来,通过“裸聊”实施的跨境电信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大幅增长,并呈现出团伙化、链条化、国际化的特征,严重破坏公序良俗,影响社会稳定。该类犯罪一般涉案人员较多,人民法院审理时坚持依法认定、精准打击,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本案中,审理法院根据被告人李某及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的行为、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等因素判处不同刑罚,体现了区别对待的态度,对共同犯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惩处,对具有从犯、自首、坦白、立功等从轻情节的低层级人员依法从宽处理。该案也警醒广大网民要增强防范意识,远离网络不良诱惑和违法行为,避免落入圈套、掉进陷阱。案例六贺某武敲诈勒索案——为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分子提供技术支持(一)基本案情2022年5月,被告人贺某武与通过聊天软件结识的龙某鹏(在逃)共谋后,向网络资源商蔡某智(另案处理)购买IP地址非法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出售给缅甸某专门从事“裸聊”敲诈勒索犯罪的窝点,并雇佣技术人员对跨境网络专线进行维护。为规避打击,龙某鹏用泰达币及现金泰铢与上述犯罪窝点结算、与贺某武分成。至2023年2月,贺某武、龙某鹏获利共计人民币857万余元。2023年2月,某学院学生吴某明(被害人)被“裸聊”敲诈勒索人民币34.4万元。同年7月贺某武被抓获,之后贺某武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并返还了被害人吴某明的部分损失,获得吴某明的谅解。(二)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致使被害人吴某明被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贺某武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对贺某武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典型意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等方面的帮助,助长了敲诈勒索犯罪的气焰,必须坚持全链条打击、全方位惩处。本案中,被告人贺某武明知境外窝点利用网络对境内人员实施“裸聊”式敲诈勒索犯罪,仍为其搭建跨境网络专线并积极提供维护服务,致使被害人损失数额巨大的财产,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审理法院综合考虑贺某武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在量刑上对其适当从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该案警示广大互联网从业人员要培育正确的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守住法律底线,为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责任编辑:宋安勇】
发表时间:2025-02-11 10:41:32

陈文清在春节安保工作会上和看望慰问基层干警时强调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25日在春节安保工作会上和看望慰问基层政法干警时强调,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春节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树牢底线思维,忠诚履职担当,高标准做好春节安保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部长王小洪主持会议并参加慰问。陈文清在会上强调,岁末年初历来是各类风险隐患高发期,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深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强化社会治安巡逻防控,做好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防范,加强大型活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强有关群体服务管理,压实相关单位内保责任,扎实做好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各项工作。要加强值班值守、工作调度、应急处置,严防发生个人极端案件和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全力保障春节期间秩序良好、社会安定。会后,陈文清和王小洪赴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东城分局应急处突队、西城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等地,了解值班备勤、应急处突、巡逻防控、辖区安保等情况,看望一线民警、辅警,向他们及全国政法干警致以诚挚问候和新春祝福,并勉励大家坚守岗位、无私奉献,舍小家、为大家,用心用情做好便民、利民、安民工作,让人民群众平安开心过大年。【责任编辑:王紫薇】
发表时间:2025-01-26 12:36:37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事关高质量充分就业、事关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近年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完善执法司法政策措施,持续加大治理力度,强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合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20-2024年五年间,全国法院共审结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62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6200余人。随着各项政策举措的落实落地,大部分劳动者能够顺利拿到劳动报酬,治理欠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个别用人单位和个人拖欠劳动报酬,甚至恶意欠薪、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仍然存在,解决欠薪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久久为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劳动者权益法治保障,指导各地执法司法机关做深做实治理欠薪相关工作,2025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门在临近春节之际,联合发布5件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本批案例编选着重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强化治理合力,保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建筑行业恶意欠薪案件多发,且往往涉及劳动者人数众多,拖欠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一直是治理欠薪的重点领域。办理此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需要切实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合力,确保“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案例一“任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方式较为多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立案调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为后续司法认定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人民法院切实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刑法威慑和教育功能,督促行为人积极履行支付义务,实现劳动者权益保障与当地社会稳定的“共赢”。二是坚持宽严相济,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权益。为促使欠薪者尽早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减轻、免除处罚条件作了规定。依法准确把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从宽处罚条件,是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在要求,是实现良好办案效果的基本前提。案例二“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一审宣判前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被告单位,对被告单位负责人判处实刑,彰显宽严相济“严”的一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惩治、震慑恶意欠薪者;案例四“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对欠薪数额、人数相对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公诉前付清劳动报酬的行为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宽”的一面,引导行为人尽早履行支付义务、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推动实质解纷,以高质量审判服务高质量发展。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就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机关畅通行刑衔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推动欠薪矛盾实质化解,对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案例三“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执行领域恶意欠薪行为,做实追赃挽损工作,兑现劳动者胜诉权益;案例五“某旅游公司、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积极协调被告单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并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对被告单位负责人适用缓刑,促进企业恢复经营、健康发展。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强化欠薪治理重大部署,完善行刑衔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下指导,进一步强化欠薪治理合力,筑牢民生保障底线,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切实服务高质量发展。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任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惩治重点领域恶意欠薪犯罪案例二: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单位犯罪案例三: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从重处罚执行领域恶意欠薪犯罪案例四: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适用从宽处罚规定案例五:某旅游公司、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促进欠薪矛盾实质化解案例一任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惩治重点领域恶意欠薪犯罪【基本案情】2021年8月,被告人任某挂靠新疆某建业公司承接某商用车市场玻璃幕墙及外墙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按照工程进度向任某拨付工程款910万余元。任某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表的方式,将应当支付的工资用于支付工程款和个人开销。截至2022年1月,任某拖欠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0万余元,造成多名劳务人员聚集讨薪。2022年1月14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十二师人社局)接到农民工赵某、班某等人投诉,立即收集证据材料,对各方当事人开展调查询问,并在核查后依法予以立案。同月29日,十二师人社局责令被告人任某足额支付工资,其拒接电话并藏匿,未在期限内支付。另查明,截至2024年2月28日,任某已向13名被害人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并取得谅解。【裁判结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任某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表的方式,将应当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挪作他用,并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被告人任某坦白、认罪认罚及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建筑行业属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对于稳定就业容量、增加就业岗位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建设工程领域恶意欠薪事件时有出现,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社会反映强烈。本案即是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制作虚假工资名册,挪用农民工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过程中拒接电话并藏匿,属于“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造成多名劳动者聚集讨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调查取证,为后续侦查、起诉和审判奠定了良好基础;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和教育功能,促使被告人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有效救济被害人权利,及时化解矛盾风险,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实现良好办案效果。案例二某信息公司、冯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惩治恶意欠薪单位犯罪【基本案情】被告人冯某系被告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实际经营人,全面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经营期间,某信息公司累计拖欠赵某等4名员工劳动报酬42万余元,冯某于2023年6月停用原手机号码并逃匿。经上述员工投诉,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7日在某信息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向冯某户籍地址邮寄,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某信息公司、冯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予支付。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裁判结果】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被告人冯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某信息公司、冯某犯罪事实、性质及坦白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四十二万余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本案即是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多达42万余元,且直至裁判生效仍未支付。人民法院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被告单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切实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有力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单位犯罪。案例三邓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从重处罚执行领域恶意欠薪犯罪【基本案情】深圳市某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检测公司)系30余宗劳动争议案件和70余宗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人邓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和股东。在上述案件执行期间,邓某擅自决定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收支某检测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各控股公司款项;经审计,自2020年11月至2023年3月,邓某共以上述方式转移资金234万余元。其间,2021年1月13日,执行法院向某检测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邓某未如实申报上述转移资金的情况。2024年4月17日,邓某归案,并于当月支付8万余元拖欠工资,获得3宗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同时,通过家属向执行法院汇入121万余元用于清偿在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中拖欠的劳动报酬。【裁判结果】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邓某作为被执行公司的总经理,为逃避执行义务,擅自决定转移公司财产,属于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邓某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依法从重处罚。综合考虑家属代为清偿所欠劳动报酬等情节,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劳动报酬是基本的民生保障费用,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最关心的权益。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裁定,既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又损害人民群众民生权益,依法严惩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判决犯罪、强化民生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内在要求。本案即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拒不执行支付劳动报酬判决犯罪的案例。被告人作为被执行公司的总经理,为逃避公司执行义务,擅自转移公司财产,致使众多劳动者的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兑现,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并促使被告人家属代为清偿所欠工资,有效维护司法权威,有力捍卫劳动者民生权益,彰显依法严惩恶意欠薪犯罪的鲜明政策导向。案例四翁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适用从宽处罚规定【基本案情】被告人翁某在广东省海丰县经营某美食城,经营期间拖欠工人洪某等3人自2020年9月至2021年2月间的工资共计3.3万元。后翁某出具欠条,但一直不予支付。2021年3月18日,翁某以50万元价格出售名下房产一套。同月23日,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翁某限期支付上述工资,翁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同年12月26日,翁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付清所欠劳动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2022年1月25日,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翁某提起公诉。【裁判结果】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翁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翁某自首、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付清所欠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为促使行为人尽早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六条第一款对在刑事立案前、提起公诉前、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能够适用的从宽处罚规则作了进一步区分。实践中,应当注意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准确把握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本案即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欠薪的数额、人数超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标准相对较少,其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有力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案例五某旅游公司、王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促进欠薪矛盾实质化解【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单位浙江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经营期间,该公司拖欠赖某等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41万余元。经劳动者投诉,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柯桥区人社局)通知某旅游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派员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派员配合。同年12月7日,柯桥区人社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所欠上述劳动报酬,该公司仍不支付;12月22日,该局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缴纳5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24年4月9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某旅游公司、王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经人民法院协调,王某家属代为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裁判结果】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某旅游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某旅游公司及王某自首、认罪认罚、一审宣判前已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某旅游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相辅相成,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就是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机关加强行刑衔接,完善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推动欠薪矛盾实质化解,对持续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切实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即是实质化解欠薪矛盾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民法院切实履职尽责,在审理期间积极协调被告单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并依法对被告单位负责人适用缓刑,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促进企业恢复经营、优化发展环境。【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1-23 10:11:1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该批案例体现了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履职,在办案中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配合,以高质效办案协同推动欠薪治理。案例一(余某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例二(冉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于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造成恶劣影响的欠薪者,坚持依法从严惩治;案例三(M农产品有限公司、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属于单位犯罪的,依法追诉犯罪单位;案例四(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赔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案例五(刘某某、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案例六(A建设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监督案)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注重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配合。记者了解到,最高检已连续六年发布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从近年检察机关办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来看,建设工程领域欠薪行为高发多发,是农民工欠薪的重灾区。此外,欠薪讨薪的行业不仅存在于传统工程建设领域,电商平台、物流等行业案例也屡有出现。据悉,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从严惩处恶意欠薪犯罪,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批准逮捕612件617人,同比上升17.2%、16.9%;依法受理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2892件3473人,同比上升4.3%、5.4%;依法提起公诉1495件1866人,同比上升4.4%、7.3%。同时,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具有真诚认罪悔罪、足额支付欠薪获得谅解等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厅负责人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准确认定欠薪主体及事实,必要时依法开展自行侦查,注重协同履职,围绕欠薪犯罪线索摸排、建议移送、立案侦查等,主动加强与人社部门、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配合,助力长效治理欠薪,有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推动治理欠薪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欠薪工作的部署要求,切实开展好治理欠薪冬季行动,做好岁末年初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对恶意欠薪的惩治力度,协同公安、法院高质效办理了一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助力打赢治理欠薪冬季行动攻坚战,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余某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等6件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月17日案例一余某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欠薪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予以惩治【基本案情】被告人余某斌,男,无固定职业。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余某斌借用河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资质,承包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地工程项目,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劳动分包合同》,组织雇佣多名工人施工建设。其间,余某斌的合伙人刘某海参与部分项目管理。项目完工后,某房地产公司按时结清了应付工资。余某斌将上述款项用于购车、购房和其他工地项目建设及个人消费,拖欠崔某洋等180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28万余元,经工人多次讨要未予支付。2021年11月22日,通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余某斌、刘某海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余某斌签收后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2022年2月15日,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余某斌、刘某海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31日移送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7月12日,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余某斌提起公诉,并依法对刘某海作出不起诉决定。2023年10月23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余某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余某斌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月29日,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开展自行侦查,准确认定欠薪主体。公安机关以余某斌、刘某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余某斌辩称某房地产公司未拨付工人工资款项,工程后期施工日结单均由合伙人刘某海签字,相关欠款应由刘某海负责。针对上述辩解,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自行侦查,调取房地产公司的有关资料和余某斌、刘某海名下银行流水及工资结算明细,并同180名农民工所在班组进行核对,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鉴定,查明刘某海代为管理部分项目工程期间,大部分工资由某房地产公司直接支付给工人,457万余元汇款、转账至刘某海银行及微信账户后,刘某海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程费用等。截至2022年1月,房地产公司已拨付工程款金额1.58亿余元,其中余某斌签收1.24亿余元,足以支付涉案工人工资。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余某斌应当承担本案欠薪责任,依法对刘某海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构建证据体系,准确查明欠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崔某洋等180名农民工未留有工资条、签订劳务合同等能够证实劳动关系和欠薪数额的证据,遂依法开展调查核实。经对180名农民工所划分的班组代表进行询问,了解每名农民工入职渠道、结算单等信息后,确认涉案农民工与余某斌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综合在案证据,检察机关认定余某斌在获得房地产公司支付的包含工人工资的工程款后,将该款项用于购车、购房和其他工地项目建设及个人消费,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有支付能力却未向涉案农民工发放工资,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对余某斌提起公诉。(三)多渠道联动,帮助农民工追回欠薪。检察机关多次向余某斌释法说理,由余某斌家属代为支付工人工资48.9万元,并会同公安机关、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欠薪方案。经协商,由某房地产公司先行垫付工人工资163万余元。检察机关审查还发现涉案工程留存足额房屋质量保证金,且即将到达工程质保期,经与劳动监察部门、某房地产公司积极沟通,在扣除后续维修费用的基础上,剩余款项192万元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针对归属于余某斌的其他工程项目已竣工房产,多部门协同进行司法拍卖,所得款项均用于发放拖欠的工资,最终帮助180名农民工全数追回拖欠的工资。(四)制发检察建议,促进欠薪治理。针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正确使用的问题,检察机关建议劳动监察部门依法开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执法监督,监督辖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均开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专用账户保证金全部足额缴纳到位;向住建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督促完善施工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配套机制。【典型意义】劳动者有依法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劳动者薪酬。实践中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包含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个人后,包工头未予发放并挪作他用的情况较为常见。如果挪用款项数额较大,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拖欠工资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鉴于农民工往往欠缺法律意识、维权能力不足,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应当围绕案件核心事实加大调查核实力度,必要时依法开展自行侦查,查实劳动雇佣关系、工程款支付及用途等,锁定欠薪事实。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基础上,还要多渠道推动追缴欠薪。行为人的亲属自愿筹措资金为其支付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愿意垫付的应予支持,同时要关注行为人除被挪作他用的工资外是否还有其他相关财产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不规范等普遍性问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欠薪治理,化解社会矛盾。案例二冉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恶意欠薪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从严惩治【基本案情】被告人冉某某,男,A路桥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劳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2020年,被告人冉某某以A劳务公司与Z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Z工程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承接贵州某高速公路D大桥施工作业工程。冉某某找来费某某合作组织施工,冉某某负责机械设备、费某某负责招工及现场施工管理。2021年2月至12月,费某某先后组织冉某贵、陈某雄等60余名工人施工作业。其间,Z工程建设公司陆续支付给冉某某和费某某187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对于尚未支付的工人工资,在当地政府协调下,冉某某、Z工程建设公司经理龙某向费某某书面承诺,将于2022年1月25日前付清。之后,Z工程建设公司陆续拨付工人工资给冉某某、费某某,其中70万元付至A劳务公司账户后,被冉某某转出归个人使用,并未按承诺支付工人工资。其后,费某某等人向冉某某追讨工资,冉某某采取各种理由推诿、乃至隐匿、躲藏。费某某等人到贵州省榕江县劳动保障局监察大队举报,监察大队多次联系冉某某协商未果。2022年3月10日,榕江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冉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冉某某收到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引发费某某采取过激手段讨薪。2022年4月6日,贵州省榕江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5月5日,冉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5月12日,冉某某家人委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实际拖欠费某某等人的工资人民币65万元全部发放。2023年3月3日,榕江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冉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30日,榕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冉某某提起公诉。同年9月11日,榕江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冉某某未上诉,判决生效。【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监督端口前移,做实行刑衔接。检察机关依托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的帮助民工讨薪协作机制,发现冉某某欠薪数额较大、涉及人数多、被欠薪工人诉求强烈的线索,遂及时查阅该行政案件卷宗,详细了解冉某某承接工程及行政处理情况。为有效化解矛盾,2022年1月,在检察机关的建议及参与下,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组织业主方、冉某某、工人代表费某某等人磋商,业主方、冉某某作出在规定时间内先行结算余下工资,后续结算工程款的承诺。业主方陆续拨付了工资款,但在最后一笔工资款打到冉某某公司账户后,冉某某未按承诺支付工资并将款项转移,且拒不接听费某某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电话,引发费某某极端讨薪事件。检察机关启动行刑衔接程序,建议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冉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审查后依法立案侦查。(二)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基础。案件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受邀提前介入,就证据收集等提出意见。围绕恶意欠薪的核心事实,建议侦查机关收集涉案工程承包及施工情况、工程款支付的相关书证、双方协商支付工人报酬的情况、支付流水、转移过程等证据。针对冉某某拒不接听电话,不配合调查、协商解决拖欠的劳动报酬的实际情况,建议公安机关对冉某某网上追逃。冉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家属代为将工资款全部退赔,并委托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拖欠的工人工资进行发放。(三)查明欠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冉某某在前期协商处理工人工资过程中作出承诺,但在工资款项打到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后,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并将资金转移,又采取拒不接听电话等方式隐匿,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致使拖欠工资达65万元,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虽冉某某家属于起诉前代为退赔了全部工资,但冉某某拖欠工资的行为引发了过激讨薪行为和恶劣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向榕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作出判决。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还对费某某采取过激手段讨薪的行为进行了法治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权。【典型意义】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法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本案中,冉某某虽然在提起公诉前足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冉某某的欠薪行为致使劳动者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出现过激讨薪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应当依法提起公诉、从严惩处。实践中,相关责任人应当以此为鉴,依法及时支付欠薪,积极化解矛盾,有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加大依法维权宣传力度,对采取过激手段讨薪的行为进行法治教育,引导其依法维权。案例三M农产品有限公司、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追诉单位犯罪,从严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基本案情】被告人丁某某,男,上海M农产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2年2月,丁某某以他人名义注册成立上海M农产品有限公司(下称“M公司”),组织工人从事蔬菜分包。至2023年3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何某某等39名农民工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31万余元,2023年5月丁某某离沪逃匿。2023年6月,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人社局”)接农民工投诉后多次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丁某某配合调查,丁某某均未回应。2023年6月21日,区人社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该公司原经营场所张贴,后邮寄至丁某某户籍所在地,责令该公司及丁某某于指定期限内支付其拖欠的劳动报酬,该公司及丁某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支付。2023年8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0月22日丁某某被抓获归案。2023年11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丁某某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月29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追加M公司为被告单位,依法对该案提起公诉。同年2月26日,青浦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M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M公司、丁某某均未上诉,判决生效。【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追加认定单位犯罪,从严惩治犯罪。审查逮捕阶段,考虑到丁某某作为M公司实际控制人,欠薪逃匿情节恶劣且到案后仍拒绝支付欠薪,检察机关依法对丁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M公司作为用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及独立财产,当前仍在存续,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追加M公司为被告单位。鉴于M公司及丁某某在提起公诉时仍不履行支付义务,检察机关依法对M公司及丁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建议判处M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判决。(二)推动欠薪垫付,有力保护民生。临近春节,欠薪严重影响涉案农民工过节、返乡等正常生活,农民工追讨欠薪的诉求强烈。为最大程度解决农民工实际困难,有效维护社会安定,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协调政府相关部门筹集款项,启动欠薪垫付程序,最终于2024年除夕前一天完成了17.8万余元的垫付资金发放,39名农民工得以解燃眉之急,安心返乡过年。(三)注重协同履职,开展长效治理。为通过个案解决类案问题,固定案件协同履职的有益做法和有效探索,检察机关与人社局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细化明确双方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欠薪垫付等方面的配合要求和工作职责,为长效治理欠薪提供制度保障。【典型意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入罪的前提不仅要求犯罪嫌疑人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还必须满足“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前置要件。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犯罪案件,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属于单位犯罪的,应当及时补充证据,依法追诉犯罪单位,最大程度挽回劳动者损失。还要注重协同履职,加强行刑衔接和协作配合,助力长效治理欠薪。案例四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起诉前全额支付劳动报酬,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河南林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1年9月,实控人为刘某某的林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劳务公司)从河南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承包某河流下游修复项目,该项目中部分修复工程劳务分包给杜某某带领的施工队,双方约定施工完毕后一次性付给杜某某等人劳务费。2022年7月施工结束后,建筑劳务公司未能给付杜某某等工人工资,杜某某和其他农民工向相关部门反映被欠薪情况。后园林公司履行书面承诺并于2023年1月13日给付建筑劳务公司215万元工程款,专项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刘某某作为建筑劳务公司实际控制人,明知该215万元是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的资金,私自决定并于收款当日将215万元中的15万元转账给公司员工董某、将215万元中的200万元转账给某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无法支付。2023年5月15日,河南省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刘某某、建筑劳务公司于指定期限内支付农民工报酬。至2023年5月28日,建筑劳务公司和刘某某逾期未支付,林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该案移交林州市公安局。同年6月2日,林州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10月31日,刘某某主动到案。2024年4月12日,林州市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刘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15日,林州市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提前介入侦查,准确认定恶意欠薪事实。应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侦查,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一是建议调取该项目劳务分包协议、施工日志、工资统计和支付情况等资料,以确定刘某某作为工程分包商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资格。二是针对多数被害人外出打工的情况,建议调取农民工花名册、工资表等证据,以查明本案被害人确切人数、被拖欠工资数,确保被欠薪的劳动者不遗漏。三是收集215万元工资款转移路径及用途的有关证据,以查明刘某某明知该215万元是专项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并予以转移的事实,准确认定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二)推动支付欠薪,实质化解矛盾。为依法妥善办理该案,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听取被害人意见,告知办案进展,做好被害人情绪安抚工作,引导被害人理性维权。审查逮捕阶段,检察机关积极组织调解,多渠道与刘某某及其家属、农民工代表沟通,充分释法说理,促使刘某某家属筹款全额支付70名农民工劳动报酬215万元,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2023年11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三)组织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刘某某主动到案、认罪认罚,全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拟依法对其不起诉。检察机关组织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对刘某某进行公开训诫和法治教育,督促其改过自新、遵纪守法。(四)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根治欠薪。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管理漏洞问题,检察机关提示建筑劳务公司规范整改,并加强对被欠薪农民工群体跟踪回访,多渠道、多角度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完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平台,落实农民工个人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提升建筑工程领域劳动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典型意义】欠薪数额较大、受害人数较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涉及基础民生和社会稳定,需要依法妥善办理,避免产生更大的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坚持依法惩治与追回欠薪并重,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完善证据体系,注重全过程接收被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推动及时追赃挽损,多渠道沟通促使欠薪人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矛盾风险隐患化解在前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赔劳动者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并积极组织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确保案件办理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案例五刘某某、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对不起诉后需要行政处罚的,落实行刑反向衔接【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股东,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2023年2月初,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中标赣州市南康区某项目装修设计工程,并雇请工人进行了施工。其间,业主单位先后向建设公司支付了700万余元工程款。后因该建设公司与业主单位发生合同纠纷,建设公司于2023年8月中途撤场,拖欠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323万余元。2023年8月24日,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建设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设公司负责人刘某某、钟某某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刘某某、钟某某一直未全部履行。截至案发,仍拖欠403名工人工资163万余元未支付。被欠薪工人多次到该区综治中心、信访局窗口反映该建设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经检察机关建议,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月25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年2月7日,南康区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对刘某某、钟某某立案侦查,于3月21日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5月31日,南康区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加强行刑衔接,建议移送犯罪线索。2024年初,赣州市南康区检察院派员在该区根治欠薪工作专班值守期间遇工人反映建设公司欠薪问题。检察机关快速反应,派员介入了解情况。通过查阅区人社局案卷、询问执法人员及涉案工人等方式,核查了解本案被拖欠工资的人员数量和金额,初步审查后认为该公司负责人刘某某、钟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建议人社部门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二)强化引导侦查,查明案件事实。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应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调取收集证据。针对刘某某、钟某某称其未支付工人工资系因与业主单位发生合同纠纷被撤场所致的辩解,建议公安机关调取收集行政机关书面材料、相关工人的证言、工资单、公司银行流水等材料,查明涉案项目于2023年2月初开始施工,2023年8月底该建设公司与业主单位因工程进度产生合同纠纷导致中途撤场,期间业主单位已支付全部工程款的七成,但该建设公司以业主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款、项目未盈利为由,不愿支付工人工资,致使403名工人共计人民币163万余元工资未支付。(三)充分释法说理,督促支付欠薪。办案中,检察机关向刘某某、钟某某阐明用人单位与业主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能成为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理由,引导刘某某、钟某某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妥善解决合同纠纷。同时向二人释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督促刘某某、钟某某尽快筹措资金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到位。经充分释法说理,刘某某、钟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积极筹措163万余元付清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获得工人谅解。(四)做实不起诉反向行刑衔接,确保办案效果。鉴于案发后刘某某、钟某某认识到错误并结清拖欠的工资,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减轻情节,检察机关在认真听取涉案工人多方意见后,于2024年5月31日依法对刘某某、钟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区人社局对刘某某、钟某某二人拖欠劳动报酬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区人社局依法对刘某某、钟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9万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建设工程项目往往涉及劳动者众多,承包过程中容易发生工程量核算、合同履行、工程质量等多重纠纷。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与业主单位存在合同纠纷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方式处理,不能以此为由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真诚认罪悔罪、及时足额补救支付劳动报酬,取得被害方谅解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应当注意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机关还要结合案件情况,依法落实行刑反向衔接,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开展行政处罚,实现“罚当其错”,教育、警示、引导公民遵纪守法、企业合规守法经营。案例六A建设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监督案——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合力推动欠薪治理【基本案情】2022年9月,广东A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岭南某实验室茂名分中心总部装修工程项目。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孙某某等65名农民工受雇于该建筑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A建设公司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孙某某等65名农民工工资合计人民币172万余元。2024年1月23日,孙某某等65名农民工多次索要未果后向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诉求助。2024年4月29日,茂名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收到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A建设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监督案件材料。该院审查后,于2024年5月27日依法提出监督意见。2024年6月4日,A建设公司相关责任人主动全额支付了孙某某等65名农民工工资172万余元。【检察机关履职情况】(一)线索发现。2024年3月,茂名市人社局调查收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后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证据材料不充分为由未予接收案件材料。茂名市人社局认为其已在职权范围内调取了相关证据,遂建议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二)调查核实。收到人社局监督建议后,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核实:一是听取人社局意见,核实A建设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核实人社局发出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是否实际送达该建设有限公司。二是调取人社局已实际联系到A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话记录以及邮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证实该公司明知存在投诉情况并多次表示整改,但在人社局发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逾期仍未改正。三是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了解其未予接收人社局移送的案件材料,系因双方对涉嫌犯罪案件证据移送标准存在争议。(三)监督立案。2024年5月27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审查受理。公安机关接收人社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并及时转办案部门办理。(四)监督结果。2024年6月4日,广东A建设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在认识到其欠薪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主动全额支付了孙某某等65名农民工工资172万余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明和支付凭证。因行为人在刑事立案前及时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2024年6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检察机关。(五)建章立制。检察机关以市“两法衔接”办公室名义组织公安机关和人社局专题召开“两法衔接”工作协调会,就移送证据材料标准达成一致意见,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类案件线索移送程序。【典型意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及案件的查处办理,离不开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配合。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门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已受理案件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在监督履职中,既要高度重视调查核实工作,依法运用询问、听取意见等手段,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升监督质效;也要通过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刑法的预防和教育惩治作用,教育、警示、督促欠薪行为人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对于在刑事立案前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依法可不予立案追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1-23 10:07:2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赌博是有百害而无一益的社会毒瘤,特别是在春节期间,当千家万户团聚、感受浓浓年味的同时,个别人却沉迷赌博,幻想以小博大、一夜暴富,最终越陷越深,输掉辛苦工作获得的收入,甚至倾家荡产、妻离子散,滋生其他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赌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打击治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打击治理赌博工作,依法严惩赌博犯罪团伙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严惩跨境赌博等犯罪、依法严惩因赌博而衍生的故意杀人等暴力犯罪,有力有效遏制赌博犯罪蔓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赌博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依法严惩农村赌博、“地下六合彩”赌博、跨境赌博等突出犯罪。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网络普及,赌博犯罪呈现新特点新趋势,少数农村地区赌博犯罪有所蔓延,“地下六合彩”赌博死灰复燃,境外赌场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突出,社会危害严重。此次发布的王某英、刘某有赌博案,被告人组织村民进行赌博,严重破坏文明乡风、淳朴民风。所发布的郑某、龚某开设赌场案,被告人利用“六合彩”开奖结果作为中奖依据,开设网络赌场。所发布的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被告人长期组织内地赌客赴澳门赌博,非法获利巨大,并造成大量资金外流。人民法院均坚决依法严惩。二是全链条惩处赌博关联犯罪。“十赌十骗”,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经常以赌博的幌子实施诈骗。赌博还极易衍生盗窃、抢劫、伤害、杀人、绑架等侵财犯罪和暴力犯罪,因沉迷赌博、债台高筑进而引发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此次发布的王某华诈骗等案,就是以网络赌博之名行诈骗之实的典型案例,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惩处。所发布的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唐某因赌博欠债而持枪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唐某判处死刑。三是坚持宽严相济精准打击。在对赌博犯罪坚持总体从严惩处方针的同时,实行区别对待,宽以济严,对具有从犯、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兑现政策,确保精准打击、效果良好。此次发布的郑某、龚某开设赌场案,被告人龚某是从犯,罪责明显小于被告人郑某,且坦白、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四是依法加大经济制裁力度。赌博是贪利型犯罪,必须强化“打财断血”,坚决斩断赌博“资金链”,摧毁赌博犯罪的经济基础。此次发布的王志某开设赌场案,赌资流转涉及900余个银行卡账户及虚拟货币账户,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相关查封、冻结措施,对查明的涉案赌博资金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惩治赌博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大力推进打击治理工作,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同时,希望广大群众认清赌博的本质和严重危害,放弃侥幸,抵制赌博,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共同营造文明社会风尚!依法惩治赌博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被告人王某英、刘某有赌博案——依法惩处农村赌博犯罪2.被告人郑某、龚某开设赌场案——依法惩处“地下六合彩”赌博犯罪3.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依法严惩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犯罪4.被告人王某华诈骗等案——依法严惩利用赌博进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5.被告人唐某故意杀人案——依法严惩赌博衍生的严重暴力犯罪6.被告人王志某开设赌场案——依法加大经济制裁力度案例一被告人王某英、刘某有赌博案——依法惩处农村赌博犯罪一、基本案情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王某英以营利为目的,在吉林省德惠市某村家中,利用手机微信组织多名村民等赌博,将赌资通过微信转给上家,以获取返点。其间,被告人刘某有在德惠市某村家中,亦采用相同手段组织多名村民等进行赌博,将赌资通过微信转给王某英,以获取返点。截至案发,王某英涉案赌资749万余元;刘某有涉案赌资53万余元。二、裁判结果本案经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英、刘某有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王某英、刘某有归案后坦白罪行,王某英主动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刘某有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量刑时予以考虑。综上,对被告人王某英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有以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农村赌博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在一些农村地区,传统赌博尚未禁绝,新型赌博又有所蔓延,赌博问题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点、移风易俗的难点、乡村振兴的堵点,须下大力气予以惩治。被告人王某英及其下线刘某有组织村民进行赌博,涉案赌资达数百万元,对其依法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农村赌博犯罪,以打击治理“小切口”,助推乡村振兴“大文章”,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涵养文明乡风、推动乡村文化建设、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案例二被告人郑某、龚某开设赌场案——依法惩处“地下六合彩”赌博犯罪一、基本案情2020年以来,被告人郑某在重庆市注册成为某境外赌博网站的股东代理,招募多名下级代理和参赌会员参与赌博,并安排被告人龚某等利用微信、微信群招揽赌客、收取赌资,以“六合彩”开奖结果作为中奖依据等方式开设网络赌场。郑某等人共接受下级代理及会员投注1.9亿余元。二、裁判结果本案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龚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二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在共同犯罪中,郑某系主犯,龚某系从犯,对龚某依法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郑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龚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处以“地下六合彩”形式网上开设赌场的典型案例。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赌博由线下向线上蔓延,衍生出种类繁多的赌博方式。“地下六合彩”利用“六合彩”开奖号码作为中奖依据,其“高赔率”让参赌人员深陷其中无法自拔。“地下六合彩”网络赌博隐蔽性强,资金流转迅速,赌资数额巨大,社会危害突出。被告人郑某等以“六合彩”开奖结果竞猜赌博等方式开设网络赌场,涉及赌资特别巨大。人民法院在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区别对待、宽以济严,对主犯郑某从重判处,对从犯龚某依法减轻处罚,确保打击精准、效果良好。案例三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案——依法严惩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犯罪一、基本案情2005年,被告人吴某斌在澳门一赌场开设赌博账户,根据赌资数额从赌场获取返利。吴某斌等人通过当面招揽、电话邀集、口口相传等方式,长期组织、招揽境内公民到澳门赌博,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服务。截至2022年8月案发,吴某斌赌博团伙控制的账户流入赌资共计3亿余元。二、裁判结果本案经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斌等组织境内公民参与境外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在共同犯罪中,吴某斌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吴某斌等的大部分犯罪发生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之前,量刑予以考虑。综上,对被告人吴某斌以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对其他被告人以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组织境内公民参与境外赌博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境外赌场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催生相关专业化犯罪团伙,以旅游等名义组织赌客出境赌博,提供陪赌、结算、后勤保障等“全包式”服务,逐渐形成赌博活动跨境化、行为类型多样化、赌资外流隐蔽化等特点。被告人吴某斌等长期结伙专门组织境内公民赴澳门赌博,造成大量资金外流,犯罪情节严重,对吴某斌等依法惩处。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犯罪,严惩跨境赌博犯罪团伙,坚决斩断跨境赌博的资金链和服务链。案例四被告人王某华诈骗等案——依法严惩利用赌博进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基本案情跨国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奥多”公司以开设网络赌场“诈赌”形式实施诈骗。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王某华先后担任该公司运营部、推广部主管,通过在后台阻止参赌人员提现等方式实施诈骗。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该集团骗取钱款达1.2亿余元,王某华非法获利480万元。王某华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还3次非法出入国境,组织40余人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出入国境。二、裁判结果本案经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犯罪集团,以网络赌博的形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王某华的行为还构成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华系主犯。综上,对被告人王某华所犯诈骗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利用网络赌博进行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诈骗犯罪分子经常以招赌、吸赌的“幌子”诱使被害人上当受骗,诈骗行为更具迷惑性,严重侵害公民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稳定。被告人王某华伙同他人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以网络赌博的形式骗取钱财累计1.2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受到法律严惩。本案警示那些幻想通过赌博一夜暴富的人,不赌为赢,拒绝赌博,莫存侥幸。案例五被告人唐某故意杀人案——依法严惩赌博衍生的严重暴力犯罪一、基本案情2020年以来,被告人唐某经微信网友介绍接触网络赌博,并逐渐沉迷,欠下大量外债。2021年4月27日,唐某谎称自己有市场摊位,将摊位出租给被害人石某田,石某田向唐某支付租金4万元,后唐某不能交付摊位,双方发生争执。同年5月9日晚,唐某携带自制枪支将石某田骗至一山洞,持枪向石某田头部射击,致石某田严重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二、裁判结果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现已对唐某执行死刑。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唐某因欠下赌债无法偿还,为骗取钱财而虚构事实与被害人签订合同,进而因无法履行合同开枪杀死被害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综上,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赌博衍生严重暴力犯罪的典型案例。赌博是一条不归路,赌徒在赌博过程中寻求刺激、幻想一夜暴富的欲望不断膨胀,最终往往泯灭道德和良知,因沉迷赌博导致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被告人唐某因长期沉迷赌博欠下大量外债,进而虚构事实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因不能履行合同又枪杀对方,犯罪动机卑劣,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对唐某判处死刑。本案告诉我们,“十赌十输”“庄赢客输”是赌场的不变规律,企图靠赌博发家致富的都是妄想,因沉迷赌博而致家破人亡的例子比比皆是,切不可心存侥幸、自我毁灭。案例六被告人王志某开设赌场案——依法加大经济制裁力度一、基本案情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王志某等明知“柚子联盟”系赌博APP,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为“柚子联盟”担任代理并发展多名下级代理、赌客,组织他人参与网络赌博,赚取利润分成。王志某伙同他人发展代理、赌客累计1万余人,上述代理、赌客在“柚子联盟”累计充值5.9亿余元,涉及900余个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及虚拟货币。二、裁判结果本案经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发展下线、赌客,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王志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王志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志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流转赌资的900余个银行卡账户内的资金及虚拟货币等予以没收。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对赌博犯罪依法加大经济制裁力度的典型案例。“柚子联盟”网络赌博平台涉案赌客多达300余万人,涉及900余个银行卡账户及部分虚拟货币账户。人民法院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密切配合,依法落实相关查封、冻结措施,没收涉案资金数千万元和大量虚拟货币。对赌博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同时,坚决“打财断血”,深挖涉赌“资金池”,斩断赌博“资金链”,摧毁赌博犯罪的经济基础。【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1-22 10:08:04

“两高”联合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理解与适用,向社会明确传达出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零容忍的坚定态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诚信的重要性,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多次提及“信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强制执行,严重危害司法公信和社会诚信,严重侵害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严厉惩处。据悉,2024年11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形。为指导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两高”同步收集筛选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的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的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解释道,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要注意将涉案企业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情形加以有效区分,进行客观评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在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某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当事人王某某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与李某某之间的借贷纠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案例一: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案例二: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案例三: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案例四: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案例五: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例一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基本案情】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侯某某以公司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程某借款。债务期限届满后,被告侯某某未依约按时还款,原告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侯某某偿还借款,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判令被告侯某某应向原告程某偿还借款本金3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侯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程某遂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查明侯某某对另案被告邱某享有210万余元的到期债权,于是多次向邱某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要求邱某暂停向侯某某支付到期欠款,并在上述款项付款时间到达时,直接将应付给侯某某的款项转付至法院账户。又查,因邱某未履行还款义务,侯某某亦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查封邱某名下房产。其后,二人为了各自的利益,经商讨后于2021年8月21日达成虚假的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邱某以支付10万元作为对价,换取侯某某主动放弃剩余债权,并且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申请解除对邱某名下房产的查封以及解除一切执行措施,意图以此保住邱某的房产,进而达到规避法院强制执行的目的。经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说理,侯某某与邱某仍拒不悔改,矢口否认恶意串通的情况,且侯某某继续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南山区法院将侯某某、邱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2年4月,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邱某经侦办民警劝说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件审理阶段,侯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主动供述其与邱某虚假和解的情况,表示要撤销与邱某之间的和解协议;同日,另案执行法院裁定重新查封邱某名下原涉案房产。2022年6月,经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以侯某某、邱某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侯某某具有履行能力,通过和另案当事人邱某达成虚假和解的方式,放弃部分到期债权,并向另案法院申请结案,意图规避对到期债权的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侯某某撤销虚假的执行和解协议,法院得以及时重新查封涉案房产,推动执行,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例二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基本案情】2022年,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中,审理法官发现,原告朱某与被告邱某并非单纯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关系,二人在2015年即多有交集。邱某深陷多起债务纠纷导致房屋于2018年被姑苏法院拍卖,而成功竞拍的买受人正是朱某。审理法官迅速与该院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共同调取相关执行案件卷宗进行研判,最终认定朱某等人存在拒执犯罪嫌疑。于是法院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侦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间,邱某因对外负债无力偿还引发多起纠纷陆续进入诉讼程序,其与配偶郁某名下共同所有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为规避法院执行,邱某与朱某等人共谋,虚构该房屋存在长达15年的租赁关系,并伪造支付租金的凭证等材料,导致该房屋在处置中“带租拍卖”,并由朱某以300万余元低价竞得。嗣后,朱某又将该房屋以5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2022年12月,经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以邱某、朱某、郁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邱某、朱某、郁某二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适用缓刑。【典型意义】虚构借贷关系、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造成后续房屋带租拍卖低价受让,是不动产强制处置中较为典型的拒执犯罪行为。本案中,被执行人邱某与朱某等人串通,伪造长期租赁合同,意图使被执行房屋在处置中带租拍卖并由朱某低价买受后出售,以实现非法占有部分房屋价款的目的,进而规避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该案处理中,法院审执部门密切协作,高效开展线索甄别,最终依法追究朱某等人的拒执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态度,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案例三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基本案情】李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王某偿还李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4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李某于2020年1月向宝坻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强制提取了被执行人王某在法院另一执行案件中应得执行款25158元,强制扣划了王某名下账户存款1240元,共执行到位26398元,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于2020年1月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后,与其妻王某某商议,预谋转移财产,王某某明知王某被强制执行,为抗拒执行,仍与王某于次日办理离婚手续,协议将所有财产转移给王某某,所有债务由王某负担。2021年6月,王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宝坻区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此后,法院还查明王某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将钱款用于赌博。王某与王某某的上述逃避法律义务、对抗执行的行为致使法院判决长期无法执行。宝坻区法院将王某、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立案侦查。王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1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王某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2年8月被取保候审。在王某被刑事拘留期间,其家属于2021年11月主动将判决确定的借款金额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同时李某向王某、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2022年8月,经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以王某、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不仅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还与妻子共谋以协议离婚的方法将其名下全部财产转移到妻子名下,抗拒法院执行。其与妻子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彰显了司法公信,具有较好的教育引导意义。案例四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基本案情】黑龙江省五常市某公司与刘某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刘某辉给付某公司欠款人民币9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辉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某公司申请执行。2018年2月,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某公司与刘某辉、担保人孙某(系刘某辉前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和解协议,孙某以其名下大众牌轿车和位于平房区的房产为刘某辉执行生效判决提供担保。后续执行中,平房区法院将孙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依法拍卖,执行到位金额18万余元。另经查,孙某与刘某辉已于2019年12月将提供担保的车辆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车辆转移登记,转让款项并未用以履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2年7月,平房区法院将孙某、刘某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8月,孙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刘某辉主动投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平房区法院以孙某、刘某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判处刘某辉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典型意义】执行和解期间,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未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并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对担保人孙某、被执行人刘某辉的拒执行为以共犯依法定罪量刑,对企图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进行了严厉的惩治,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拒执犯罪的决心。案例五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基本案情】2015年7月,王某某与河北省衡水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公司10日内偿还王某某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该公司到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先后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2016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和解协议,二人签署相应房产的认购协议书。因房地产价格发生波动,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债方式执行,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协议未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再次查封该公司多处房产。李某某以“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查封标的物价值远超执行标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予以驳回。2018年7月至12月,桃城区法院两次向该公司下达报告财产令,该公司对报告财产令未予以理会,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2019年3月,公安机关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1年3月,公安机关提请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批准逮捕。2021年3月,桃城区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桃城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该房地产公司、李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目前,王某某已经就该借贷纠纷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正在依法审理中。【典型意义】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遵从立法原意,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审查证据。要实质审查被执行人是否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形,是否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积极追求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注意结合当时经济市场背景予以综合考量。对于具有房产担保,且查封标的物价值超过执行标的情形的,要注意避免仅凭“未报告财产情况”等情形简单入罪。要注意将涉案企业在判决、裁定执行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与“转移、隐藏财产”情形加以有效区分,进行客观评判,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任编辑:王丽】
发表时间:2025-01-21 09:11:36

陈文清在山东和安徽调研时强调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全力维护春节期间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新华社合肥1月19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15日至18日在山东和安徽调研时强调,政法机关要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部署,强化政治担当,树牢底线思维,狠抓落实、责任到人,全力维护春节期间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在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和郓城县南城派出所、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大南门派出所,陈文清深入调研春节维稳安保、应急处置准备、有关群体服务管理等情况。强调大型活动管理要责任到人,严格落实风险评估、活动审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安全有序。重点场所防范要责任到人,加强繁华商圈、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巡防巡控,加大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治安薄弱部位的治安防控,压实相关单位内部安全保卫责任,严防公共安全风险。相关群体教育管理要责任到人,会同有关部门抓紧抓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救助、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治理等工作,逐人落实救助帮扶和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危害行为。要健全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遇有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响应。在山东省济南市、菏泽市调研时,陈文清深入高铁站、产业园、乡村,实地了解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治安整体防控情况。强调要全面落实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深化“化解矛盾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专项治理,压实属地责任、主管监管部门责任,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各类矛盾风险,做到排查到位、化解到位。要以县级为重点加快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在法治轨道上实质化解矛盾纠纷。在安徽省桐城市,陈文清详细了解“六尺巷工作法”情况。强调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弘扬好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中国古人的历史智慧,结合政法职能创新性传承赓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调研期间,陈文清看望慰问基层政法干警,鼓励他们发扬优良作风,加强值班值守,竭诚服务人民。【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1-20 10:00:34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1月15日高检发释字〔2025〕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0次会议、2024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袭警犯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第二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第三条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四条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第五条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条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七条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第八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第九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第十一条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第十二条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第十三条本解释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1-20 09:58:23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一: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案例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案例三: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案例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案例一: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崔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崔某某与陈某某(男)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2月,陈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崔某某、陈某某双方名下。陈某某为再婚,与前妻育有一女陈某。崔某某与陈某某结婚时,陈某15岁,平时住校,周末及假期回家居住。崔某某与陈某某未生育子女。2020年,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陈某某离婚,并由陈某某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陈某某辩称,因崔某某与其女儿陈某关系紧张,超出其可忍受范围,双方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而且,婚后陈某某的银行卡一直由崔某某保管,家庭开销均由陈某某负担,故只同意支付100万元补偿款。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崔某某与陈某某因生活琐事及与对方家人矛盾较深,以致感情破裂,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与法不悖,予以准许。案涉房屋系陈某某婚前财产,陈某某于婚后为崔某某“加名”系对个人财产的处分,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该房屋原为陈某某婚前个人财产,崔某某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余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某某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该种给予行为一般是以建立、维持婚姻关系的长久稳定并期望共同享有房产利益为基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平衡双方利益。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婚后给予方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开销,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双方对家庭的贡献、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酌定给予方补偿对方120万元,既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也肯定了接受方对家庭付出的价值,较为合理。案例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范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许某某(男)父母全款购买案涉房屋。2020年5月,范某某与许某某登记结婚。2021年8月,许某某父母将案涉房屋转移登记至范某某、许某某双方名下。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后未生育子女。2024年,因家庭矛盾较大,范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其与许某某离婚,并平均分割案涉房屋。许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该房屋是其父母全款购买,范某某无权分割。诉讼中,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为30万元。【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范某某起诉离婚,许某某同意离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准予离婚。关于案涉房屋的分割,虽然该房屋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范某某和许某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屋系许某某父母基于范某某与许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范某某与许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案涉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同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酌定许某某补偿范某某7万元。【典型意义】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该财产的出资来源情况,判决该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酌定出资方子女补偿对方7万元,既保护了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了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利益。案例三: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基本案情】2015年,颜某某与罗某某(男)登记结婚。2022年7月,颜某某生育双胞胎子女罗大某(男)、罗小某(女)。罗大某、罗小某出生后,与颜某某、罗某某共同生活居住在A省。因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2024年3月,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大某强行带离上述住所并带至B省。此后,罗大某与罗某某的父母在B省共同生活居住。经多次沟通,罗某某均拒绝将罗大某送回。颜某某遂提起本案申请,请求法院裁定罗某某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抢夺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颜某某以其对儿子罗大某的监护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禁令,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并可以参照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抢夺子女形成的抚养状态,是一种非法的事实状态,不因时间的持续而合法化。该抢夺子女的行为强行改变未成年子女惯常的生活环境和亲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人民法院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本案裁定发出后,人民法院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罗某某购买车票将罗大某从B省接回A省。【典型意义】解决分居状态下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前提是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进行事先预防性保护,避免权利主体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在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权,人民法院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参照适用民法典第997条规定签发禁令,能够快速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是人格权保护事先预防大于事后赔偿基本理念的具体体现,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案例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崔某某与叶某某及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崔某某与高某某(男)于2010年2月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某某与叶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并于2019年3月至2023年9月向叶某某共转账73万元。同期,叶某某向高某某回转17万元,实际收取56万元。崔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叶某某返还崔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73万元。叶某某辩称,高某某转给其的部分款项已消费,不应返还。高某某认可叶某某的主张。【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高某某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次转给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叶某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故该行为无效,叶某某应当返还实际收取的款项。对叶某某关于部分款项已消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典型意义】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对此坚决予以否定。权益受到侵害的夫妻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能因已消费而免除其返还责任。该判决对于贯彻落实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宪法和民法典基本原则,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示范意义。【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1-20 09:54:5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度机制”“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健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体制机制,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教育引导全社会自觉遵守法律、遵循公序良俗,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正确实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一、《解释(二)》的制定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家庭的结构和生活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高位运行。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审结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每年大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大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清理涉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并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随后即开展《解释(二)》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我们广泛征求了立法机关、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各方对解释内容基本达成共识。为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我们还将解释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间,共收到意见建议近1万份。我们逐一研究,充分吸收。相关反馈意见对完善司法解释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争议较大的问题,我们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进行裁判指导。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解释(二)》立足国情、社情、民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解释(二)》共23条,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一)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细化:一是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为此,《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二是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平衡保护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团体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民法典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规定为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解释(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宪法、民法典上述规定,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强调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努力、互相关爱、互相帮助,既不能因短暂婚姻获得大额财产,也肯定对家庭付出的价值,增强婚姻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三)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针对有些夫妻意图通过离婚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不诚信行为,《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通过该规定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四)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无特别约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因此,需要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比如,《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该规定表明:一方面不能简单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护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司法等规则,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外部关系对家庭财产分配的影响,以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此外,《解释(二)》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为帮助大家更直观、更形象地理解《解释(二)》相关条文内容,我们同时配发了四个典型案例。在案例一中,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已十余年,但给予方承担更多家庭开销,结合双方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同时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在案例二中,一方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人民法院在认定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资、赠与目的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这两个案例既符合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又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案例三是人民法院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组织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现场督促抢夺一方第一时间将子女送回,快速制止不法行为,尽量减少抢夺行为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案例四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无效,另一方请求第三人全部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总结审判实践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法答网答疑、案例“入库”等方式加大对家事审判的指导力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家和万事兴。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每个人的期盼,也需要我们共同维护。各级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做实定分止争,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法释〔202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月15日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条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六条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第九条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另一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除外。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形;(四)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五)其他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第十五条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六条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整体约定、子女实际需要、另一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前款但书规定情形下,另一方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无抚养能力为由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诺给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其支付欠付的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情形下,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八条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期间继父母是否实际进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是否承担抚养费等因素予以认定。第十九条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当事人主张继父或者继母和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或者继子女仍与继父或者继母共同生活的除外。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父或者继母请求曾受其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给付生活费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抚养教育情况、成年继子女负担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继父或者继母曾存在虐待、遗弃继子女等情况的除外。第二十条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子女可以就本条第一款中的相关财产直接主张权利,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子女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该方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同时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第二十一条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第二十二条离婚诉讼中,一方存在年老、残疾、重病等生活困难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另一方财产状况,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三条本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责任编辑:尚鑫】
发表时间:2025-01-20 09:4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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